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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任志强的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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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北京市华远集团总裁]]></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Sun, 22 Nov 2009 20:10: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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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任志强的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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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用高标准提高住宅质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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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标准至少解除了住宅产品质量提高的限制、面积的限制、环境与造价的限制。但3A标准仍然无法解决政策法规中的许多问题。虽然部分地方政策出台了对3A住宅认证的优惠政策，但住宅建筑标准的提高与节能环保的加强仍需要更多的税收、金融、土地政策的支持。现有的建筑外保温是节能的重要手段，增加保温层的费用并不高，但中国的土地政策与建筑面积测量中将保温层计算进了建筑面积之中、计算在土地容积率之中，这就让开发商无法充分利用加厚或合理的保温解决节能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承受高额土地出让金之下购买大量保温层的负担。如北京的土地出让金有些高达万元平方米，加厚的保温层约占户建筑面积的4—8%，这部分费用上万元每平方米，等于实际可利用的住房面积价格大大的提高了，使本来就高涨的房价会再度高涨。因此除了建立3A标准之外，还要有更多的政策措施才能提高中国的住宅质量，以促进新标准的建立，并用标准来普遍实现产品质量的控制。</span><p>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级住宅颁证会上，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让我代表获得3A级住宅认证的开发商谈谈体会，以推广部颁认证工作。</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国务院1999年就转发了八部委“住宅认定评价体系”的有关文件，2006年3月部里发布了《3A住宅认证标准》。华远·裘马都项目成为了部里第一批认证的3A级住宅。至少中国开始有了一个住宅等级标准的开始。</P><p>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于发达国家，并始终处于被动的追赶地位，核心的问题在于没有标准的制定能力和权力，因此不得不服从于那些创建标准的国家，不得不依赖于这些标准与技术，并且为此支付大量的专利费。</P><p>中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使用的是欧洲的标准，中国的计算机来自于微软的标准，中国的碳排放与环保标准同样来自于国外，甚至于中国的衣服、鞋子都在用着国际的标准，连建筑的米与平米同样是用国标或发达国家的标准实现的统一。而一个没有能力制定标准的国家，一定会始终处于落后的发展状态，不得不在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处于被动的地位。</P><span style="display:none">标准至少解除了住宅产品质量提高的限制、面积的限制、环境与造价的限制。但3A标准仍然无法解决政策法规中的许多问题。虽然部分地方政策出台了对3A住宅认证的优惠政策，但住宅建筑标准的提高与节能环保的加强仍需要更多的税收、金融、土地政策的支持。现有的建筑外保温是节能的重要手段，增加保温层的费用并不高，但中国的土地政策与建筑面积测量中将保温层计算进了建筑面积之中、计算在土地容积率之中，这就让开发商无法充分利用加厚或合理的保温解决节能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承受高额土地出让金之下购买大量保温层的负担。如北京的土地出让金有些高达万元平方米，加厚的保温层约占户建筑面积的4—8%，这部分费用上万元每平方米，等于实际可利用的住房面积价格大大的提高了，使本来就高涨的房价会再度高涨。因此除了建立3A标准之外，还要有更多的政策措施才能提高中国的住宅质量，以促进新标准的建立，并用标准来普遍实现产品质量的控制。</span><p>中国的住宅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在于标准的落后。</P><p>早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就有了住宅建设的标准，但这一标准是建立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基础上的，其标准的重点在于控制造价，大量的使用低标准的替代品。知道改革之初的住宅建筑标准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则认识限制盖好房子。</P><p>历史上中国有标准所、华北标办等一系列的标准制定单位，在中国计划经济的低预算控制下，大量重复的建设着低标准的住宅。如曾在80年代长期使用的80住-I、80住-II标准等，曾垄断着中国的住宅建设，一居室不得大于40平方米、二居室不得大于60平方米、三居室不得大于80平方米的限制性标准，让住宅建设大于90平方米时先要申请高知或高干的指标，否则四居室和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大约都是违规和超标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特别是要防止住房面积上的分配差别和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由住房中产生、要防止住房面积超标中的腐败。标准的重要作用恰恰在于限制盖好房子，而只许盖破房子。</P><p>不足1平方米的厕所让洗脸要到厨房去，这种生活方式自建国之后大约延续了五十多年，至今中国一半以上的家庭仍然处于没有卫生间的居住环境中，至今大多数城市在不断拆除的恰恰是这些改革初期大量建设的短寿命周期的住宅。让中国的GDP不断增长中没有沉淀下多少财富，大量的金钱浪费在这种因标准过低而不得不拆拆建建、建建拆拆之中。</P><p>如今中国终于开始有了自己的住宅A级评定标准，尽管这个标准还很落后，但至少有了个可以让民众了解和知道什么是好住宅的基础。</P><span style="display:non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级住宅颁证会上，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让我代表获得3A级住宅认证的开发商谈谈体会，以推广部颁认证工作。国务院1999年就转发了八部委“住宅认定评价体系”的有关文件，2006年3月部里发布了《3A住宅认证标准》。华远·裘马都项目成为了部里第一批认证的3A级住宅。至少中国开始有了一个住宅等级标准的开始。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于发达国家，并始终处于被动的追赶地位，核心的问题在于没有标准的制定能力和权力，因此不得不服从于那些创建标准的国家，不得不依赖于这些标准与技术，并且为此支付大量的专利费。中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使用的是欧洲的标准，中国的计算机来自于微软的标准，中国的碳排放与环保标准同样来自于国外，甚至于中国的衣服、鞋子都在用着国际的标准，连建筑的米与平米同样是用国标或发达国家的标准实现的统一。而一个没有能力制定标准的国家，一定会始终处于落后的发展状态，不得不在融入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中国的住宅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在于标准的落后。早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就有了住宅建设的标准，但这一标准是建立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基础上的，其标准的重点在于控制造价，大量的使用低标准的替代品。知道改革之初的住宅建筑标准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则认识限制盖好房子。历史上中国有标准所、华北标办等一系列的标准制定单位，在中国计划经济的低预算控制下，大量重复的建设着低标准的住宅。如曾在80年代长期使用的80住-I、80住-II标准等，曾垄断着中国的住宅建设，一居室不得大于40平方米、二居室不得大于60平方米、三居室不得大于80平方米的限制性标准，让住宅建设大于90平方米时先要申请高</span><p>从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中国的住房市场化让大量的住宅在供不应求中并不追求于盖好房子，民众在消费选择中也以有为先、好为后。而日益升级的物质需求则让祝福的质量不断提高，让市场的竞争日益强烈。于是大量的开发商和消费者都在没有标准的迷茫中创新和寻找技术的提升，让自己的建筑更有特点和优势，但大多数并没有形成系统。消费者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些表面的优点反而成为了生活中与生产中的劣势。</P><p>如落地窗解决了景观的问题，但也许忽略了节能，断桥铝合金窗解决了美观的问题，但却远不如塑钢窗的隔温效能好等等。如今在低碳经济将成为未来全球经济的主导方向的时代，缺少系统标准而单一化的改进已无法满足发展的要求。3A住宅的认证至少在五个方面给以了最基本的评定，至少可以让中国的住宅建筑有了一个相对统一的要求，让消费者有了一个选择的起点。</P><p>历史的标准中更注重于让社会不要生产太好的房子，如今的标准至少解除了住宅产品质量提高的限制、面积的限制、环境与造价的限制。但3A标准仍然无法解决政策法规中的许多问题。虽然部分地方政策出台了对3A住宅认证的优惠政策，但住宅建筑标准的提高与节能环保的加强仍需要更多的税收、金融、土地政策的支持。</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现有的建筑外保温是节能的重要手段，增加保温层的费用并不高，但中国的土地政策与建筑面积测量中将保温层计算进了建筑面积之中、计算在土地容积率之中，这就让开发商无法充分利用加厚或合理的保温解决节能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承受高额土地出让金之下购买大量保温层的负担。如北京的土地出让金有些高达万元/平方米，加厚的保温层约占户建筑面积的4—8%，这部分费用上万元每平方米，等于实际可利用的住房面积价格大大的提高了，使本来就高涨的房价会再度高涨。</P><p>因此除了建立3A标准之外，还要有更多的政策措施才能提高中国的住宅质量，以促进新标准的建立，并用标准来普遍实现产品质量的控制。</P> </div></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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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6 Nov 2009 08:45:3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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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倒”不是一种犯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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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小潘对“倒地”的现象颇为不满，却不知道土地的转让是法律规定中给以保护的一种经营行为。</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何为“倒地”，这个“倒”字来源于中国未修改之前的《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中的“倒”。改革开放之后应运而生了各种“倒爷”，有服装、录音机等各种商品，也有外汇、货币、票证等有价无价的权证票据等产品，还有钢材、土地等大宗商品与资源性商品，当然最初还有大量的走私产品等。</P><p>在改革之初，这些“倒”中有许多是违法的行为或绝大多数是违法的行为。但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发现这种“倒”实际是流通中的必要条件与手段。于是中国随着改革的进程和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重新认识，修改了中国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倒”有了合法的地位。</P><p>但“倒”中也有着合法的“倒”与非法的“倒”的差别，如货币外汇的私下交易仍被法律列为违法的行为，而商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吃差价的“倒”则被法律所保护，变成了正常与合法的市场运营行为，但是“倒”这个词仍带有法律界限不清的双重含义，并且贬义为主。</P><span style="display:none">小潘对“倒地”的现象颇为不满，却不知道土地的转让是法律规定中给以保护的一种经营行为。何为“倒地”，这个“倒”字来源于中国未修改之前的《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中的“倒”。改革开放之后应运而生了各种“倒爷”，有服装、录音机等各种商品，也有外汇、货币、票证等有价无价的权证票据等产品，还有钢材、土地等大宗商品与资源性商品，当然最初还有大量的走私产品等。在改革之初，这些“倒”中有许多是违法的行为或绝大多数是违法的行为。但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发现这种“倒”实际是流通中的必要条件与手段。于是中国随着改革的进程和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重新认识，修改了中国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倒”有了合法的地位。但“倒”中也有着合法的“倒”与非法的“倒”的差别，如货币外汇的私下交易仍被法律列为违法的行为，而商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吃差价的“倒”则被法律所保护，变成了正常与合法的市场运营行为，但是“倒”这个词仍带有法律界限不清的双重含义，并且贬义为主。倒地则不同于走私，走私大多混过了国门之后就很难分辨真伪了，除海关之外消费者难以在市场的交易中查清楚来源。但倒地则不同，不管前面有多少的不合法行为，都必须在最后的一关中得到验证，即土地的权属确认中得到官方的认可，否则前端的所有行为都无法在结果中得到保证。没有土地权属的官方认证，土地都不可能成功的进行交易。因此在所有的倒的行为中，倒地者凡是最终能获得政府官方认可的都应该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行为。早于《中国房地产管理法》数年之前生效的《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目前仍有效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与合法性。1995年生效的《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目的性和对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不但允许依法的进行使用权的转让与交易，也对这种合法的“倒”给以法律的保护。土地供给政策实行严格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大量的土地是以协议形式出让的。政府将这些未开发的土地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市场完成了土地的一级开发和成片的规划，并依法允许这些土地开发的企业将一部分土地合法转让给二级开发的企业进行房产开发。既解决了统一城市规划的问题，又解决了政府资金、人力短缺的问题，加快了城市招商引资与开发建设的步伐，而土地一级开发到二级开发之间的利润就是吸引企业投入一级开发资金、人力的诱因，也是政府交换中所支付的对价。实行“招拍挂”制度之后，仍有大量政策变化交叉中的遗留问题，于是就有了“8.</span><p>倒地则不同于走私，走私大多混过了国门之后就很难分辨真伪了，除海关之外消费者难以在市场的交易中查清楚来源。但倒地则不同，不管前面有多少的不合法行为，都必须在最后的一关中得到验证，即土地的权属确认中得到官方的认可，否则前端的所有行为都无法在结果中得到保证。没有土地权属的官方认证，土地都不可能成功的进行交易。</P><p>因此在所有的倒的行为中，倒地者凡是最终能获得政府官方认可的都应该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行为。</P><p>早于《中国房地产管理法》数年之前生效的《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目前仍有效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与合法性。1995年生效的《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目的性和对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不但允许依法的进行使用权的转让与交易，也对这种合法的“倒”给以法律的保护。</P><span style="display:none">31”大限，也有了大量遗留转为土地一级开发的情况，仍保留了这样一个一、二级开发之间的转让与已取得二级开发权的转让。这些都创造了“倒”的机会，也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开发与房屋开发职能。土地的开发也是本职工作，土地的转让也是合法生意。自2002年起，连续数年的调控政策变化，从鼓励支持到打压、限制，从防止过热到抑制消费，金融政策随着调控的指挥棒忽左忽右的摆动、拆迁政策的多变、历史遗留问题等也让许多地区、城市都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导致的烂尾地、烂尾楼。而解决这些烂尾地、烂尾楼纠纷的最好方式，除了法院的拍卖之外，就是企业的重组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就形成了除公开土地出让之外的另一个市场，也给“倒”开辟了一个施展才能的阵地和发财的机会。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必然会有人投资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余缺的行为，这种余缺包括从资源到商品的几乎所有领域。从石油、黄金到外汇和粮食，甚至于猪肉与白菜。尤其是当官方判断的供给无法对市场给以充分的保障时，这种投资与交易就更为重要了，否则怎么会有期货市场、二手车市场的建立和铁矿石的涨价与现价之差呢？商品市场就更不用说了，利用地区差、产地差、需求差、运输差、存储差而调节余缺而获利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了。难道其他的资源与商品都可以存储于转让或叫“倒卖”或叫投资，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的存储与转让吗？难道那些烂尾的土地和楼盘就继续和只能烂着吗？难道利用信息资金与专业技术进行土地的开发有错吗？难道土地不是一种商品，并且具有投资和转让的合法性吗？大多数人在讨论问题时，是凭感觉而非靠法律。许多人甚至是依赖于情绪而产生偏激，更有人在媒体与网络中发布谬论认为这种“倒”是“通货膨胀”的隐形推手。从逻辑上而言，只有垄断的一方才可能用垄断而造成的市场的供给短缺以推动价格的扭曲型上涨，否则增加了市场化中的流通量和供给方式只会在非垄断的竞争中让市场中的价格下降合理和平稳。现实中也同样，没有垄断的前提下，任何“倒”都不可能推高物价，土地的“倒爷”们一定是用比市场公开“招拍挂”更低的价格才有倒地的机会，否则开发商一定会从公开市场中获取土地以避免交易中的风险和土地溢价无法进入成本而多交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毫无疑问的是没有更便宜的价格作为诱因，是不会有人愿意承担非公开交易产生的任何风险的。尤其是银行严格控制土地信贷，不许用银行贷款给开发商购地，也必须交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获得土地权属证书，使“土地倒爷”们成为自有资金投资者和要承担土地价格变化风险的交易方，更不可能用高于土</span><p>土地供给政策实行严格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大量的土地是以协议形式出让的。政府将这些未开发的土地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市场完成了土地的一级开发和成片的规划，并依法允许这些土地开发的企业将一部分土地合法转让给二级开发的企业进行房产开发。既解决了统一城市规划的问题，又解决了政府资金、人力短缺的问题，加快了城市招商引资与开发建设的步伐，而土地一级开发到二级开发之间的利润就是吸引企业投入一级开发资金、人力的诱因，也是政府交换中所支付的对价。</P><p>实行“招拍挂”制度之后，仍有大量政策变化交叉中的遗留问题，于是就有了“8.31”大限，也有了大量遗留转为土地一级开发的情况，仍保留了这样一个一、二级开发之间的转让与已取得二级开发权的转让。这些都创造了“倒”的机会，也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开发与房屋开发职能。土地的开发也是本职工作，土地的转让也是合法生意。</P><p>自2002年起，连续数年的调控政策变化，从鼓励支持到打压、限制，从防止过热到抑制消费，金融政策随着调控的指挥棒忽左忽右的摆动、拆迁政策的多变、历史遗留问题等也让许多地区、城市都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导致的烂尾地、烂尾楼。而解决这些烂尾地、烂尾楼纠纷的最好方式，除了法院的拍卖之外，就是企业的重组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就形成了除公开土地出让之外的另一个市场，也给“倒”开辟了一个施展才能的阵地和发财的机会。</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必然会有人投资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余缺的行为，这种余缺包括从资源到商品的几乎所有领域。从石油、黄金到外汇和粮食，甚至于猪肉与白菜。尤其是当官方判断的供给无法对市场给以充分的保障时，这种投资与交易就更为重要了，否则怎么会有期货市场、二手车市场的建立和铁矿石的涨价与现价之差呢？商品市场就更不用说了，利用地区差、产地差、需求差、运输差、存储差而调节余缺而获利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了。</P><p>难道其他的资源与商品都可以存储于转让或叫“倒卖”或叫投资，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的存储与转让吗？难道那些烂尾的土地和楼盘就继续和只能烂着吗？难道利用信息资金与专业技术进行土地的开发有错吗？难道土地不是一种商品，并且具有投资和转让的合法性吗？</P><p>大多数人在讨论问题时，是凭感觉而非靠法律。许多人甚至是依赖于情绪而产生偏激，更有人在媒体与网络中发布谬论认为这种“倒”是“通货膨胀”的隐形推手。</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从逻辑上而言，只有垄断的一方才可能用垄断而造成的市场的供给短缺以推动价格的扭曲型上涨，否则增加了市场化中的流通量和供给方式只会在非垄断的竞争中让市场中的价格下降合理和平稳。</P><p>现实中也同样，没有垄断的前提下，任何“倒”都不可能推高物价，土地的“倒爷”们一定是用比市场公开“招拍挂”更低的价格才有倒地的机会，否则开发商一定会从公开市场中获取土地以避免交易中的风险和土地溢价无法进入成本而多交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毫无疑问的是没有更便宜的价格作为诱因，是不会有人愿意承担非公开交易产生的任何风险的。</P><p>尤其是银行严格控制土地信贷，不许用银行贷款给开发商购地，也必须交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获得土地权属证书，使“土地倒爷”们成为自有资金投资者和要承担土地价格变化风险的交易方，更不可能用高于土地市场公开价格进行交易。如果“土地倒爷”们的土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就难以成交，如果低于就不会推动价格的上涨，反而有助于对价格的平抑。</P><span style="display:none">31”大限，也有了大量遗留转为土地一级开发的情况，仍保留了这样一个一、二级开发之间的转让与已取得二级开发权的转让。这些都创造了“倒”的机会，也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开发与房屋开发职能。土地的开发也是本职工作，土地的转让也是合法生意。自2002年起，连续数年的调控政策变化，从鼓励支持到打压、限制，从防止过热到抑制消费，金融政策随着调控的指挥棒忽左忽右的摆动、拆迁政策的多变、历史遗留问题等也让许多地区、城市都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导致的烂尾地、烂尾楼。而解决这些烂尾地、烂尾楼纠纷的最好方式，除了法院的拍卖之外，就是企业的重组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就形成了除公开土地出让之外的另一个市场，也给“倒”开辟了一个施展才能的阵地和发财的机会。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必然会有人投资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余缺的行为，这种余缺包括从资源到商品的几乎所有领域。从石油、黄金到外汇和粮食，甚至于猪肉与白菜。尤其是当官方判断的供给无法对市场给以充分的保障时，这种投资与交易就更为重要了，否则怎么会有期货市场、二手车市场的建立和铁矿石的涨价与现价之差呢？商品市场就更不用说了，利用地区差、产地差、需求差、运输差、存储差而调节余缺而获利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了。难道其他的资源与商品都可以存储于转让或叫“倒卖”或叫投资，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的存储与转让吗？难道那些烂尾的土地和楼盘就继续和只能烂着吗？难道利用信息资金与专业技术进行土地的开发有错吗？难道土地不是一种商品，并且具有投资和转让的合法性吗？大多数人在讨论问题时，是凭感觉而非靠法律。许多人甚至是依赖于情绪而产生偏激，更有人在媒体与网络中发布谬论认为这种“倒”是“通货膨胀”的隐形推手。从逻辑上而言，只有垄断的一方才可能用垄断而造成的市场的供给短缺以推动价格的扭曲型上涨，否则增加了市场化中的流通量和供给方式只会在非垄断的竞争中让市场中的价格下降合理和平稳。现实中也同样，没有垄断的前提下，任何“倒”都不可能推高物价，土地的“倒爷”们一定是用比市场公开“招拍挂”更低的价格才有倒地的机会，否则开发商一定会从公开市场中获取土地以避免交易中的风险和土地溢价无法进入成本而多交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毫无疑问的是没有更便宜的价格作为诱因，是不会有人愿意承担非公开交易产生的任何风险的。尤其是银行严格控制土地信贷，不许用银行贷款给开发商购地，也必须交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获得土地权属证书，使“土地倒爷”们成为自有资金投资者和要承担土地价格变化风险的交易方，更不可能用高于土</span><p>许多土地的“倒爷”们转让的并非是已出让的土地，而是转让了法定的二级开发权，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8.31”之前拥有了二级开发的建设用地权。政策的变化打乱了原有的开发模式与程序，于是许多开发权就变成了稀缺资源并具有了价值，转让这种开发权也成为了一种“职业”。“倒地”至少要支付大量的资金，有许多费用与成本，而开发权的转让却获利不少、成本颇低。</P><p>所有的“倒”都来自于经济制度的背景，让“倒”具备了赢利的条件，贸易如此、资源更是如此。土地供给的垄断以及计划落后于现实会必然造成市场中交易的差价，更重要的则是“土地公有制度”所决定的财富分配手段，必然会让更多的人利用这种公权向市场转移过程中的一切机会，合法的取得更高的利润。</P><p>要批评和攻击的不是市场中的合法行为，如合法的土地转让、合法的不动产投资、以及一切用合法手段获利的行为。如果从情理而非法律的角度认为这些投资与转让尚有可指责的短点，那么一定是法律或经济制度中存在着的问题。要改的恰恰是让社会无能坚守贞操的法律或制度。仅仅用情理去限制与攻击市场的行为，不如让法律来判断事实，否则就永远不会有公民的权利保障和生活的起点公平。</P> </div></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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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Nov 2009 08:39: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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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倒”不是一种犯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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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小潘对“倒地”的现象颇为不满，却不知道土地的转让时法律规定中给以保护的一种经营行为。</P><span style="display:none">小潘对“倒地”的现象颇为不满，却不知道土地的转让时法律规定中给以保护的一种经营行为。何为“倒地”，这个“倒”字来源于中国未修改之前的《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中的“倒”。改革开放之后营运而生了各种“倒爷”，有服装、录音机等各种商品，也有外汇、货币、票证等有价无价的权证票据等产品，还有钢材、土地等大宗商品与资源性商品，当然最初还有大量的走私产品等。在改革之初，这些“倒”中有许多是违法的行为或绝大多数是违法的行为。但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发现这种“倒”实际是流通中的必要条件与手段。于是中国随着改革的进程和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重新认识，修改了中国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倒”有了合法的地位。但倒中也有着合法的“倒”与非法的“倒”的差别，如货币外汇的私下交易仍被法律列为违法的行为，而商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吃差价的“倒”则被法律所保护，变成了正常与合法的市场运营行为，但是“倒”这个词仍带有法律界限不清的双重含义，并且贬义为主。倒地则不同于走私，走私大多混过了国门之后就很难分辨真伪了，除海关之外消费者难以在市场的交易中查清楚来源。但倒地则不同，不管前面有多少的不合法行为，都必须在最后的一关中得到验证，即土地的权属确认中得到官方的认可，否则前端的所有行为都无法在结果中得到保证。没有土地权属的官方认证，土地都不可能成功的进行交易。因此在所有的倒的行为中，倒地者凡是最终能获得政府官方认可的都应该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行为。早于《中国房地产管理法》数年之前生效的《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目前仍有效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与合法性。1995年生效的《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目的性和对违</span><p>何为“倒地”，这个“倒”字来源于中国未修改之前的《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中的“倒”。改革开放之后营运而生了各种“倒爷”，有服装、录音机等各种商品，也有外汇、货币、票证等有价无价的权证票据等产品，还有钢材、土地等大宗商品与资源性商品，当然最初还有大量的走私产品等。</P><p>在改革之初，这些“倒”中有许多是违法的行为或绝大多数是违法的行为。但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发现这种“倒”实际是流通中的必要条件与手段。于是中国随着改革的进程和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重新认识，修改了中国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倒”有了合法的地位。</P><p>但倒中也有着合法的“倒”与非法的“倒”的差别，如货币外汇的私下交易仍被法律列为违法的行为，而商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吃差价的“倒”则被法律所保护，变成了正常与合法的市场运营行为，但是“倒”这个词仍带有法律界限不清的双重含义，并且贬义为主。</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倒地则不同于走私，走私大多混过了国门之后就很难分辨真伪了，除海关之外消费者难以在市场的交易中查清楚来源。但倒地则不同，不管前面有多少的不合法行为，都必须在最后的一关中得到验证，即土地的权属确认中得到官方的认可，否则前端的所有行为都无法在结果中得到保证。没有土地权属的官方认证，土地都不可能成功的进行交易。</P><p>因此在所有的倒的行为中，倒地者凡是最终能获得政府官方认可的都应该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行为。</P><p>早于《中国房地产管理法》数年之前生效的《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目前仍有效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与合法性。1995年生效的《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目的性和对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不但允许依法的进行使用权的转让与交易，也对这种合法的“倒”给以法律的保护。</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土地供给政策实行严格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大量的土地是以协议形式出让的。政府将这些未开发的土地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市场完成了土地的一级开发和成片的规划，并依法允许这些土地开发的企业将一部分土地合法转让给二级开发的企业进行房产开发。既解决了统一城市规划的问题，又解决了政府资金、人力短缺的问题，加快了城市招商引资与开发建设的步伐，而土地一级开发到二级开发之间的利润就是吸引企业投入一级开发资金、人力的诱因，也是政府交换中所支付的对价。</P><p>实行“招拍挂”制度之后，仍有大量政策变化交叉中的遗留问题，于是就有了“8.31”大限，也有了大量遗留转为土地一级开发的情况，仍保留了这样一个一、二级开发之间的转让与已取得二级开发权的转让。这些都创造了“倒”的机会，也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开发与房屋开发职能。土地的开发也是本职工作，土地的转让也是合法生意。</P><p>自2002年起，连续数年的调控政策变化，从鼓励支持到打压、限制，从防止过热到抑制消费，金融政策随着调控的指挥棒忽左忽右的摆动、拆迁政策的多变、历史遗留问题等也让许多地区、城市都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导致的烂尾地、烂尾楼。而解决这些烂尾地、烂尾楼纠纷的最好方式，除了法院的拍卖之外，就是企业的重组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这就形成了除公开土地出让之外的另一个市场，也给“倒”开辟了一个施展才能的阵地和发财的机会。</P><span style="display:none">充分的保障时，这种投资与交易就更为重要了，否则怎么会有期货市场、二手车市场的建立和铁矿石的长价与现价之差呢？商品市场就更不用说了，利用地区差、产地差、需求差、运输差、存储差而调节余缺而获利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了。难道其他的资源与商品都可以存储于转让或叫“倒卖”或叫投资，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的存储与转让吗？难道那些烂尾的土地和楼盘就继续和只能烂着吗？难道利用信息资金与专业技术进行土地的开发有错吗？难道土地不是一种商品，并且具有投资和转让的合法性吗？大多数人在讨论问题时，是凭感觉而非靠法律。许多人甚至是依赖于情绪而产生偏激，更有人在媒体与网络中发布谬论认为这种倒是“通货膨胀”的隐形推手。从逻辑上而言，只有垄断的一方才可能用垄断而造成的市场的供给短缺以推动价格的扭曲型上涨，否则增加了市场化中的流通量和供给方式只会在非垄断的竞争中让市场中的价格下降合理和平稳。</span><p>任何市场经济中都必然会有人投资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余缺的行为，这种余缺包括从资源到商品的几乎所有领域。从石油、黄金刀外汇和粮食，甚至于猪肉与白菜。尤其是当官方判断的供给无法对市场给以充分的保障时，这种投资与交易就更为重要了，否则怎么会有期货市场、二手车市场的建立和铁矿石的长价与现价之差呢？商品市场就更不用说了，利用地区差、产地差、需求差、运输差、存储差而调节余缺而获利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了。</P><p>难道其他的资源与商品都可以存储于转让或叫“倒卖”或叫投资，就只有土地不能合法的存储与转让吗？难道那些烂尾的土地和楼盘就继续和只能烂着吗？难道利用信息资金与专业技术进行土地的开发有错吗？难道土地不是一种商品，并且具有投资和转让的合法性吗？</P><p>大多数人在讨论问题时，是凭感觉而非靠法律。许多人甚至是依赖于情绪而产生偏激，更有人在媒体与网络中发布谬论认为这种倒是“通货膨胀”的隐形推手。</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从逻辑上而言，只有垄断的一方才可能用垄断而造成的市场的供给短缺以推动价格的扭曲型上涨，否则增加了市场化中的流通量和供给方式只会在非垄断的竞争中让市场中的价格下降合理和平稳。</P> </div></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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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Nov 2009 08:39: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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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改革的核心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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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影响新的就业机会，直接的影响到收入的分配。如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更多是从稳定房价的角度出发，却不知道世界各国都将二手房交易的税费视为是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内容。如卫生部门所制定的医保规定、补贴等都是收入分配的内容。社保、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也都是收入分配的一部分。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却被立法与管理部门认为是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居民的住房消费相关，但最重要的则是收入分配的补充。金融危机的风暴之后，世界各国为了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大多出台了各种救市的政策，如减免税费、降低利率、消费补贴等都是改变原有收入分配的格局，重新调整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用转移性收入增长来刺激消费的欲望与增长，也恰恰是中国政府个贷利率的下调、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减免等这一系列与收入分配直接相关的作用力下中国的房地产才发生了巨大的市场变化，并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回升。看来只要解决了收入分配的问题，中国也就解决了消费增长和GDP中的比重上升的问题。改革最终是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尽管过程中会有两极分化与贫富差别，但只要解决好收入分配和机会均等的制度性问题，只要将所有政策的改变都量化出其对收入分配影响的指标，将对国家与地方GDP增长的考核改为优化收入分配的指标考核，让所有部门都不能仅从部门的利益出发，而从整体国民收入分配和公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优化出发，就不会出现国资委的国进民退、与民争利的政策导向和国家政策中对公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掠夺了，如税收、征地等利益冲突中的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过度保护。当国家政策把国民收入分配放在首位时，也许政策的手段与目标就会与所有公民的意愿相一致了。</span><p>历史上所有的战争都是对人权的争夺与保护的战争，这个人权中包括人的财产权利，历史上所有的政党、团体、宗教、组织所要推翻或建立政权或国家的战争都是为了获取人权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是为了从贫穷变为富有，或从富有变为更加富有的目标。唯一不同的只是在于是为追求一个团体、一部分人群的利益还是追求大多数人的利益。</P><span style="display:none">影响新的就业机会，直接的影响到收入的分配。如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更多是从稳定房价的角度出发，却不知道世界各国都将二手房交易的税费视为是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内容。如卫生部门所制定的医保规定、补贴等都是收入分配的内容。社保、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也都是收入分配的一部分。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却被立法与管理部门认为是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居民的住房消费相关，但最重要的则是收入分配的补充。金融危机的风暴之后，世界各国为了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大多出台了各种救市的政策，如减免税费、降低利率、消费补贴等都是改变原有收入分配的格局，重新调整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用转移性收入增长来刺激消费的欲望与增长，也恰恰是中国政府个贷利率的下调、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减免等这一系列与收入分配直接相关的作用力下中国的房地产才发生了巨大的市场变化，并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回升。看来只要解决了收入分配的问题，中国也就解决了消费增长和GDP中的比重上升的问题。改革最终是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尽管过程中会有两极分化与贫富差别，但只要解决好收入分配和机会均等的制度性问题，只要将所有政策的改变都量化出其对收入分配影响的指标，将对国家与地方GDP增长的考核改为优化收入分配的指标考核，让所有部门都不能仅从部门的利益出发，而从整体国民收入分配和公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优化出发，就不会出现国资委的国进民退、与民争利的政策导向和国家政策中对公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掠夺了，如税收、征地等利益冲突中的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过度保护。当国家政策把国民收入分配放在首位时，也许政策的手段与目标就会与所有公民的意愿相一致了。</span><p>中国历史上许许多多的农民运动都被打着让多数人享有财富、脱离贫困的旗号，但最终当这些贫困者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而换取了政权的变更之后，却只有少数人从中获得了胜利的财富与人权。陈胜、吴广、朱元璋、李闯王无一例外。</P><p>美国的独立战争是为了维护人权和财产权利对殖民者加税的反抗，而试图让所有的公民都能从贫困变成富有的战争（当时的奴隶并不拥有法律上的公民人权）。</P><p>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战争是为了维护穷人的人权和财产权利，试图让全世界所有的穷人都能变为富有。</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不同的政治主张都是为了让人类从贫穷变富有的主张，但代表的人群利益不同，实现富有的路径不同。不管是让富人变富的同时让穷人也变富的路径，还是让富人变穷而使穷人变富的路径，总之不能让多数人变富的路径是行不通的。所有路径都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收入分配问题，只有真正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的社会或国家制度才能长久的生存和发展。</P><p>中国改革前三十年之所以落后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并让中国人处于世界相比之下的贫困状况，正在于没有建立好的收入分配的制度。平均主义无法提高生产力效率和创造财富，才迫使中国不得不进行轰轰烈烈的改革，重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P><p>改革可以细分为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的改革、金融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改革等等一系列的名目，但其核心都是围绕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线而形成的改革。所有的改革无非是取消对收入分配产生限制的障碍或增加有利于收入分配合理化的激励，最终实现的目标都是用一切手段服务于最合理的收入分配，所有的手段型改革都最终指向一个目标——共同富裕。</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小平同志曾用“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手段是否正确的判断标准，正是因为改革的手段变化不能最终动摇目标。</P><p>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农村改革“土地承包制”正是收入分配的一种改革，用承包制的“交足国家的、存足集体的、剩余归己”的方式改变了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也刺激与调动了生产力，用收入分配的转变实现了由吃不饱到有余钱的转化。</P><p>1983年之后的城市改革中对待业青年就业企业的减免税、对城市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集体企业奖金免征奖金税等，无疑也是收入分配的调节。</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之后，产权制度的改革、私有经济的开放同样是以收入分配为前提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必然会调整各种相关的法律、政策和配套。产权与知识的结合、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包括土地的有偿使用与出让都与国家和企业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相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减免、企业税收的调节都直接影响到收入的分配关系。</P><p>国有企业的改革影响的是收入分配，国进民退的政策同样影响到收入的分配。国企垄断的高利润与高收入直接相关。对国企的支持与保护，实际保护的也是这一群体的收入分配利益。国有土地对特殊群体的划拨、对特定企业、行业、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免征也变相的将利润、企业收入转化为群体的个人收入，同样是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和结果。</P><p>天价土地的出现难道不是一种收入分配的结果吗？土地的地租收入暴增，难道不影响生产与消费环节其他收入的降低吗？土地的天价难道不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掠夺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影响新的就业机会，直接的影响到收入的分配。如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更多是从稳定房价的角度出发，却不知道世界各国都将二手房交易的税费视为是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内容。如卫生部门所制定的医保规定、补贴等都是收入分配的内容。社保、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也都是收入分配的一部分。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却被立法与管理部门认为是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居民的住房消费相关，但最重要的则是收入分配的补充。金融危机的风暴之后，世界各国为了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大多出台了各种救市的政策，如减免税费、降低利率、消费补贴等都是改变原有收入分配的格局，重新调整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用转移性收入增长来刺激消费的欲望与增长，也恰恰是中国政府个贷利率的下调、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减免等这一系列与收入分配直接相关的作用力下中国的房地产才发生了巨大的市场变化，并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回升。看来只要解决了收入分配的问题，中国也就解决了消费增长和GDP中的比重上升的问题。改革最终是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尽管过程中会有两极分化与贫富差别，但只要解决好收入分配和机会均等的制度性问题，只要将所有政策的改变都量化出其对收入分配影响的指标，将对国家与地方GDP增长的考核改为优化收入分配的指标考核，让所有部门都不能仅从部门的利益出发，而从整体国民收入分配和公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优化出发，就不会出现国资委的国进民退、与民争利的政策导向和国家政策中对公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掠夺了，如税收、征地等利益冲突中的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过度保护。当国家政策把国民收入分配放在首位时，也许政策的手段与目标就会与所有公民的意愿相一致了。</span><p>农业税的减免是农民分配利益的调整；出口税收减免是生产行业间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小排量汽车的税收减免；电器的以旧换新、下乡的税收补贴同样是购买人与非购买人之间的收入分配调节。</P><p>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上市，既是对原有制度的否定，也是对原有垄断性收入利益的分化和调整，是利益集团、国家、政府、投资人与员工之间利益格局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企业的上市，特别是创业板的开放同样都更多的反映出这种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和收入分配的转化。当中央二台的记者们像追踪明星们的花边新闻一样去“深度”报道某些人因创业板股票暴涨而一夜致富的过程时，却根本不知道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价值发现，更重要的功能则天生就是收入的再分配。一是，初始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化再分配问题；二是，再投资者的利益与收入的再分配，否则就不会有交易和投资了，也就不会有开放的资本市场了。</P><p>所有的改革无疑都是最终落在收入分配上。当国家拿得多了（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是税收或非税收收入），就必然是企业与民众分得少了。当企业拿得多了，就必然是员工分得少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过低就必然影响到消费，影响到生产力效率和财富的创造，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的破产。如果企业利润过低，则可能影响投资和扩大生产，甚至减扣劳动者报酬。因此企业生存环境、盈利能力、税收都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政策的变化都最终会影响到收入分配。</P><span style="display:none">对特殊群体的划拨、对特定企业、行业、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免征也变相的将利润、企业收入转化为群体的个人收入，同样是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和结果。天价土地的出现难道不是一种收入分配的结果吗？土地的地租收入暴增，难道不影响生产与消费环节其他收入的降低吗？土地的天价难道不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掠夺吗？农业税的减免是农民分配利益的调整；出口税收减免是生产行业间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小排量汽车的税收减免；电器的以旧换新、下乡的税收补贴同样是购买人与非购买人之间的收入分配调节。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上市，既是对原有制度的否定，也是对原有垄断性收入利益的分化和调整，是利益集团、国家、政府、投资人与员工之间利益格局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企业的上市，特别是创业板的开放同样都更多的反映出这种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和收入分配的转化。当中央二台的记者们像追踪明星们的花边新闻一样去“深度”报道某些人因创业板股票暴涨而一夜致富的过程时，却根本不知道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价值发现，更重要的功能则天生就是收入的再分配。一是，初始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化再分配问题；二是，再投资者的利益与收入的再分配，否则就不会有交易和投资了，也就不会有开放的资本市场了。所有的改革无疑都是最终落在收入分配上。当国家拿得多了（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是税收或非税收收入），就必然是企业与民众分得少了。当企业拿得多了，就必然是员工分得少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过低就必然影响到消费，影响到生产力效率和财富的创造，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的破产。如果企业利润过低，则可能影响投资和扩大生产，甚至减扣劳动者报酬。因此企业生存环境、盈利能力、税收都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政策的变化都最终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国土部正在征求《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意见，表面看这是个土地管理的立法，其实是立法解决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收入分配的切割，还是一个人权与财产权的保护与掠夺的问题。名义上的国家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则是国家与农民集体、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过度的国家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必然形成对其他利益主体的财产性掠夺，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民众利益优先的收入分配。所有的统计数据都证明我国消费在GDP中的比例在不断缩小，也证明了居民收入在社会总收入或GDP中的比重在逐年下降。而政府的税收与非税收收入不但比GDP的增速要快，且总量远大于企业和居民收入的总和。如果不从所有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的政策出发去研究政策的深化，那么这些政策的累加因素就会对整体的收入分配产生数倍效果，让收入分配的严重扭曲继续扩大。严重的问题在于那些政策制定的部门并不认为自己所制定的政策会与收入分配有关，认为好像除了工资收入之外，其他的政策都与实际的收入分配无关。如外汇管理的政策并不认为外汇的自由兑换与公民参与世界贸易投资、股票交易、购物消费等与收入分配相关。如工商管理部门从不认为自己对个人参与投资、办理企业、申请注册、年检等手续的办理会影响到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就业、降低市场经营成本等间接影响收入分配。这些上游的因素会影响到下游的经营结果。如《劳动合同法》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收入，并没有想到会</span><p>国土部正在征求《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意见，表面看这是个土地管理的立法，其实是立法解决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收入分配的切割，还是一个人权与财产权的保护与掠夺的问题。名义上的国家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则是国家与农民集体、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过度的国家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必然形成对其他利益主体的财产性掠夺，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民众利益优先的收入分配。</P><p>所有的统计数据都证明我国消费在GDP中的比例在不断缩小，也证明了居民收入在社会总收入或GDP中的比重在逐年下降。而政府的税收与非税收收入不但比GDP的增速要快，且总量远大于企业和居民收入的总和。如果不从所有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的政策出发去研究政策的深化，那么这些政策的累加因素就会对整体的收入分配产生数倍效果，让收入分配的严重扭曲继续扩大。严重的问题在于那些政策制定的部门并不认为自己所制定的政策会与收入分配有关，认为好像除了工资收入之外，其他的政策都与实际的收入分配无关。如外汇管理的政策并不认为外汇的自由兑换与公民参与世界贸易投资、股票交易、购物消费等与收入分配相关。如工商管理部门从不认为自己对个人参与投资、办理企业、申请注册、年检等手续的办理会影响到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就业、降低市场经营成本等间接影响收入分配。这些上游的因素会影响到下游的经营结果。如《劳动合同法》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收入，并没有想到会影响新的就业机会，直接的影响到收入的分配。如税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更多是从稳定房价的角度出发，却不知道世界各国都将二手房交易的税费视为是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内容。如卫生部门所制定的医保规定、补贴等都是收入分配的内容。社保、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也都是收入分配的一部分。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却被立法与管理部门认为是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居民的住房消费相关，但最重要的则是收入分配的补充。</P><p>金融危机的风暴之后，世界各国为了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大多出台了各种救市的政策，如减免税费、降低利率、消费补贴等都是改变原有收入分配的格局，重新调整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用转移性收入增长来刺激消费的欲望与增长，也恰恰是中国政府个贷利率的下调、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减免等这一系列与收入分配直接相关的作用力下中国的房地产才发生了巨大的市场变化，并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回升。看来只要解决了收入分配的问题，中国也就解决了消费增长和GDP中的比重上升的问题。</P><span style="display:none">对特殊群体的划拨、对特定企业、行业、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免征也变相的将利润、企业收入转化为群体的个人收入，同样是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和结果。天价土地的出现难道不是一种收入分配的结果吗？土地的地租收入暴增，难道不影响生产与消费环节其他收入的降低吗？土地的天价难道不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掠夺吗？农业税的减免是农民分配利益的调整；出口税收减免是生产行业间收入分配的利益调整；小排量汽车的税收减免；电器的以旧换新、下乡的税收补贴同样是购买人与非购买人之间的收入分配调节。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与上市，既是对原有制度的否定，也是对原有垄断性收入利益的分化和调整，是利益集团、国家、政府、投资人与员工之间利益格局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企业的上市，特别是创业板的开放同样都更多的反映出这种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和收入分配的转化。当中央二台的记者们像追踪明星们的花边新闻一样去“深度”报道某些人因创业板股票暴涨而一夜致富的过程时，却根本不知道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价值发现，更重要的功能则天生就是收入的再分配。一是，初始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化再分配问题；二是，再投资者的利益与收入的再分配，否则就不会有交易和投资了，也就不会有开放的资本市场了。所有的改革无疑都是最终落在收入分配上。当国家拿得多了（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是税收或非税收收入），就必然是企业与民众分得少了。当企业拿得多了，就必然是员工分得少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过低就必然影响到消费，影响到生产力效率和财富的创造，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的破产。如果企业利润过低，则可能影响投资和扩大生产，甚至减扣劳动者报酬。因此企业生存环境、盈利能力、税收都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政策的变化都最终会影响到收入分配。国土部正在征求《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意见，表面看这是个土地管理的立法，其实是立法解决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收入分配的切割，还是一个人权与财产权的保护与掠夺的问题。名义上的国家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则是国家与农民集体、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过度的国家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必然形成对其他利益主体的财产性掠夺，并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民众利益优先的收入分配。所有的统计数据都证明我国消费在GDP中的比例在不断缩小，也证明了居民收入在社会总收入或GDP中的比重在逐年下降。而政府的税收与非税收收入不但比GDP的增速要快，且总量远大于企业和居民收入的总和。如果不从所有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的政策出发去研究政策的深化，那么这些政策的累加因素就会对整体的收入分配产生数倍效果，让收入分配的严重扭曲继续扩大。严重的问题在于那些政策制定的部门并不认为自己所制定的政策会与收入分配有关，认为好像除了工资收入之外，其他的政策都与实际的收入分配无关。如外汇管理的政策并不认为外汇的自由兑换与公民参与世界贸易投资、股票交易、购物消费等与收入分配相关。如工商管理部门从不认为自己对个人参与投资、办理企业、申请注册、年检等手续的办理会影响到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就业、降低市场经营成本等间接影响收入分配。这些上游的因素会影响到下游的经营结果。如《劳动合同法》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收入，并没有想到会</span><p>改革最终是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尽管过程中会有两极分化与贫富差别，但只要解决好收入分配和机会均等的制度性问题，只要将所有政策的改变都量化出其对收入分配影响的指标，将对国家与地方GDP增长的考核改为优化收入分配的指标考核，让所有部门都不能仅从部门的利益出发，而从整体国民收入分配和公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优化出发，就不会出现国资委的国进民退、与民争利的政策导向和国家政策中对公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掠夺了，如税收、征地等利益冲突中的政府利益与部门利益的过度保护。</P><p>当国家政策把国民收入分配放在首位时，也许政策的手段与目标就会与所有公民的意愿相一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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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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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5 Nov 2009 08:41: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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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平均销售不能说明泡沫]]></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10523953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大前研一已是中国人熟悉的日本经济学家之一了，《M型社会》剖析了日本庞大的中产阶级分化。当社会收入形成的圆形（或枣核形）向M型转化时，社会的消费也开始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消费同时开始向两端转移，以适应社会收入改变的消费倾向。中国的收入分配是从平均化的同一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而变化的。最初农村的改革让农民中首先出现了万元户。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给了社会非平均化发展的政策保护，于是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做法开始从农村向城市过渡。刚开放的城市卖茶叶蛋的收入超过了“高级知识分子”的教授，个体户超越了国企和公务员，在整个社会的收入都普遍的提高与改善的同时，中国非常遗憾或说与发达国家不同的路径则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却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别和两极分化，大约形成了大前研一所说的M形社会。于是中国的商品房市场也在收入变化的同时形成了M形的消费供给体系，就像中国的人均GDP在全球排128位，但中国的奢侈型消费却排在了世界的前几位，世界上的名车、名表、名包、名牌服装消费能力与人均GDP格格不入、极不相称。中国的住房市场更典型的反映了这种M型的消费水平，也同样形成了M型的供给体系。社会普遍反映的住房高端产品多；天价地催生高档房；低价房外移等都是M型需求导致的供给变化。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24”号文件明确了三种供给关系：一是高收入或中高收入家庭用市场化的方式、商品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二是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靠半市场化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三是低收入家庭靠政府的廉租房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政策非常明确的告诉社会，中国高收入的富人们才有资格进入市场，因此政府会从富人的商品房中收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用以建设廉租房帮助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中间层有能力的向上靠市场化解决住房，无能力的向下靠，政府免土地出让金帮助解决住房。随后政策又扩大到有了两限房、公租房等以帮助或保障这一层人群，以提高他们的改善能力。中国同时与世界各国不同的在于有50年的福利分房制度，存量中有超过50%的房改房，不但解决了一半以上的家庭的住房问题（无论收入的高低），同时这些存量资产也在二手房交易的涨价中形成了收入之外的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让这一部分家庭有了进入商品房市场的能力。因此从收入分配或住房可支付能力的M型变化看，中国的房价也就有了其的特殊性，除了政府保障之外的廉租房有形成了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低端供给，部分离市中心区较远的中端商品，市中心或核心区或风景区等高端市场。也分别形成了面向不同消费能力的消费产品。市场与媒体在炮轰高房价的同时，经济学的评论人们也同时在炮轰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泡沫化，并以楼市资产价格的泡沫化来威胁中国经济通胀的预期。但实际的情况也许并未如此。大多数经济评论人或分析家们会用市场销售房价的平均值和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作对比，以计算出所谓的房价收入比，并证明中国楼市中的泡沫，却忽略了世界各国都用中位数的基本概念。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收入平均数重在解决最低生活救济水平的定制；重在服务于非市场化的经营内容，而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的标准。真正对市场产生作用的则是中位数的概念，或者定制公共政策也不应用平均数，也应用中位数的方法。这又回到了收入分配的情况了，世界发达国家或多数国家用收入中位数的概念，在于以私人经济为主的国家个人除工资性收入之外还有大量的财产性收入或财富存在。在于这些国家大多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层群，中位数比平均数更能反映普遍的社会发展现状。而平均数则要将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收入平均进去提高了平均收入值人让穷人在政策的制定中吃亏，就像中国的“被动式”收入提高“被增长”一样。即使用平均数在有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国家，这个平均数的误差也会小于贫富两极分化的国家。而中国恰恰是收入并未形成庞大的中产阶级、并未形成大多数的圆形，而是提前进入了一个M型的社会分层。当用平均数时，就会将M型的两端平均出一个让多数人迷惑的收入数来。同样当房地产市场中的供应端也是这种M型时，用平均数形成的是与收入平均数同样的误导。高端的住房供给比例并不高，全国最高年份的比重不超过10%，远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最高20%多的比重，也远远低于中国统计收入七分法中高收入家庭的比例。高端产品与非高收入人群无关，就像餐桌上的</span><p>大前研一已是中国人熟悉的日本经济学家之一了，《M型社会》剖析了日本庞大的中产阶级分化。当社会收入形成的圆形（或枣核形）向M型转化时，社会的消费也开始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消费同时开始向两端转移，以适应社会收入改变的消费倾向。</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中国的收入分配是从平均化的同一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而变化的。最初农村的改革让农民中首先出现了万元户。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给了社会非平均化发展的政策保护，于是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做法开始从农村向城市过渡。</P><p>刚开放的城市卖茶叶蛋的收入超过了“高级知识分子”的教授，个体户超越了国企和公务员，在整个社会的收入都普遍的提高与改善的同时，中国非常遗憾或说与发达国家不同的路径则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却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别和两极分化，大约形成了大前研一所说的M形社会。</P><p>于是中国的商品房市场也在收入变化的同时形成了M形的消费供给体系，就像中国的人均GDP在全球排128位，但中国的奢侈型消费却排在了世界的前几位，世界上的名车、名表、名包、名牌服装消费能力与人均GDP格格不入、极不相称。</P><span style="display:none">鱼翅与鲍鱼一样。CPI中不包含鱼翅的价格，为什么房价的计算中要包括这种类似于奢侈品的鱼翅式的高档房呢？平均房价不但影响了对市场的评估，也与制定保障住房政策无关（存在土地价格差别）。如果是一个以庞大的中产阶级为主的社会所形成的房价（不管是中位数还是平均数），大约能反映一个消费的普遍水平，因为这一消费群体所占的比重巨大。但如果一个M型的收入体系，用平均数则会对市场产生重大的误导，而中位数则并不包含这些奢侈消费的价格，则更能正确的反映资产价格的水平以及是否形成了泡沫。多数的评论家们会用奢侈品的房价来指责泡沫化，用含有奢侈品价格的平均数来攻击房价过高。但如果从M型的消费结构看，就变成了中金公司报告中所说的高档房价太低，而低档房价太高的情况了。正因为这种M型的消费结构，高档房都是高收入家庭、M的上端消费的。这个价格在物以稀为贵中不贵，他们不但消费得起并得不到满足，被认为是泡沫的房价如果是针对这些高收入家庭的各种收入对比则会被认为是“便宜”了。这远比内地富豪购买香港70万港币一平方米的豪宅“便宜”得太多了，又何来的泡沫呢？如果中国的房价统计用了中位数的指标，那么也许对市场、对社会就会是另一种理解了。中位数将排除了高于中位数的高档房价格，但又涵盖高档房的价位序列因素，同时给了不同收入家庭的选择余地。既有眼前根据近期收入的消费标准，对照也有预期收入增长中的参考，还不会造成社会不同收入的家庭用同一条件衡量的误解。目前中国一线或重点城市的消费普遍存在这种M型消费的典型特征，尤其是不同城市的富裕人群向一线或重点城市的转移性消费，使这种M型加剧，而二、三线城市或相对前移人口较少的城市，则消费相对均等化，也保持着普通商品房房价相对平衡、房价增长较慢，普通商品房市场占有率较大，高档房供给量占比较低的现象。如果从收入差别确认了这种M型消费特征，则房价高低差别就不再是普遍的怪事情了，人们也就用不着为少量的天价房而惊呼了。这些高房价并不说明普遍的资产价格上涨的泡沫，同时也与普遍的大众型消费无关。用最不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看，如果这些房价是泡沫，并且这个泡沫会破裂也最多是减少了富人们的财富，而与普遍的大众生活无关。正如某些所谓的“专家”所说的，只有一套房的自住户在房价上涨中无法分享资产价格上涨的收益，那么房价的下跌对他们也就无损失了。尤其是高档房的价格升与跌本就与他们无关。如果有钱人认为高档房的房价不会跌，又何须那些并不富有的人和政府及经济学家们操心呢？至少泡沫破裂不会让他们生活困难。有人说房价（资产价格）的下跌会造成中国大量银行个贷的呆坏账，我也认为有误。今年1—9月份的销售额为27532亿元，而个贷仅为5345亿元，占全部销售额的19.4%，全部银行住房个贷仅为3.6—3.8万亿元（其中包括非住宅个贷），约占自房改后全部商品房销售额的15%，约为全部私有住房价值的8%以下。可见M型消费的个贷大头重在M型的低端一方，而非高端一方。而低端一方的房价本就不高，跌也跌不了多少（跌价幅度小于高端房）。中国又有20%以上的首付和交房之前逐月还款，更是多种支付能力支撑为主的还贷能力。因此房屋个贷是目前银行各种贷款中坏账最低的优质贷款。从个贷所占的比重看，中国的住房主要以自有现金支付为主、个贷为辅，这也更从资金支付中证明了M型消费的特征。高和中高收入家庭购房的消费不是以银行个贷支撑为主的，反而是M型的下端是银行个贷为主支撑的一种消费行为，而所占的比重在整体消费中占小头。美国的住房个贷消费高达13万亿美元，其他个贷2.6亿美元，约等于美国一年的GDP总量，而我国的个贷仅为一年GDP的十分之一。美国中产阶级为主的消费群体，大多使用个贷支撑住房消费，尤其是美国购房的贷款利息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则个贷成为消费的主要支撑。首付低或零首付，且住房之前基本不支付还贷，因此与我国消费情况完全不同。这个个贷大多不是银行信贷为主，而是以证券化为主，所以才会有次债的问题。特别是用个贷让无消费能力的穷人购房，造成还贷能力不足的陷阱，美国的中高收入家庭的高额消费才是银行直接信贷，反而没有出现欠债不还的严重问题。这恰恰是消费的结构决定的消费价格与个贷的特性，因此一旦资产价格（房价）发生上涨与下跌时，都会对几乎所有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和家庭财产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其他消费与生存。</span><p>中国的住房市场更典型的反映了这种M型的消费水平，也同样形成了M型的供给体系。社会普遍反映的住房高端产品多；天价地催生高档房；低价房外移等都是M型需求导致的供给变化。</P><p>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24”号文件明确了三种供给关系：一是高收入或中高收入家庭用市场化的方式、商品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二是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靠半市场化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三是低收入家庭靠政府的廉租房解决住房保障问题。</P><p>政策非常明确的告诉社会，中国高收入的富人们才有资格进入市场，因此政府会从富人的商品房中收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用以建设廉租房帮助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中间层有能力的向上靠市场化解决住房，无能力的向下靠，政府免土地出让金帮助解决住房。随后政策又扩大到有了两限房、公租房等以帮助或保障这一层人群，以提高他们的改善能力。</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中国同时与世界各国不同的在于有50年的福利分房制度，存量中有超过50%的房改房，不但解决了一半以上的家庭的住房问题（无论收入的高低），同时这些存量资产也在二手房交易的涨价中形成了收入之外的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让这一部分家庭有了进入商品房市场的能力。</P><p>因此从收入分配或住房可支付能力的M型变化看，中国的房价也就有了其的特殊性，除了政府保障之外的廉租房有形成了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低端供给，部分离市中心区较远的中端商品，市中心或核心区或风景区等高端市场。也分别形成了面向不同消费能力的消费产品。</P><p>市场与媒体在炮轰高房价的同时，经济学的评论人们也同时在炮轰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泡沫化，并以楼市资产价格的泡沫化来威胁中国经济通胀的预期。但实际的情况也许并未如此。</P><span style="display:none">大前研一已是中国人熟悉的日本经济学家之一了，《M型社会》剖析了日本庞大的中产阶级分化。当社会收入形成的圆形（或枣核形）向M型转化时，社会的消费也开始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以中产阶级为主的消费同时开始向两端转移，以适应社会收入改变的消费倾向。中国的收入分配是从平均化的同一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三十年而变化的。最初农村的改革让农民中首先出现了万元户。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给了社会非平均化发展的政策保护，于是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做法开始从农村向城市过渡。刚开放的城市卖茶叶蛋的收入超过了“高级知识分子”的教授，个体户超越了国企和公务员，在整个社会的收入都普遍的提高与改善的同时，中国非常遗憾或说与发达国家不同的路径则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却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别和两极分化，大约形成了大前研一所说的M形社会。于是中国的商品房市场也在收入变化的同时形成了M形的消费供给体系，就像中国的人均GDP在全球排128位，但中国的奢侈型消费却排在了世界的前几位，世界上的名车、名表、名包、名牌服装消费能力与人均GDP格格不入、极不相称。中国的住房市场更典型的反映了这种M型的消费水平，也同样形成了M型的供给体系。社会普遍反映的住房高端产品多；天价地催生高档房；低价房外移等都是M型需求导致的供给变化。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24”号文件明确了三种供给关系：一是高收入或中高收入家庭用市场化的方式、商品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二是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靠半市场化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三是低收入家庭靠政府的廉租房解决住房保障问题。政策非常明确的告诉社会，中国高收入的富人们才有资格进入市场，因此政府会从富人的商品房中收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用以建设廉租房帮助解决穷人的住房问题。中间层有能力的向上靠市场化解决住房，无能力的向下靠，政府免土地出让金帮助解决住房。随后政策又扩大到有了两限房、公租房等以帮助或保障这一层人群，以提高他们的改善能力。中国同时与世界各国不同的在于有50年的福利分房制度，存量中有超过50%的房改房，不但解决了一半以上的家庭的住房问题（无论收入的高低），同时这些存量资产也在二手房交易的涨价中形成了收入之外的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让这一部分家庭有了进入商品房市场的能力。因此从收入分配或住房可支付能力的M型变化看，中国的房价也就有了其的特殊性，除了政府保障之外的廉租房有形成了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低端供给，部分离市中心区较远的中端商品，市中心或核心区或风景区等高端市场。也分别形成了面向不同消费能力的消费产品。市场与媒体在炮轰高房价的同时，经济学的评论人们也同时在炮轰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泡沫化，并以楼市资产价格的泡沫化来威胁中国经济通胀的预期。但实际的情况也许并未如此。大多数经济评论人或分析家们会用市场销售房价的平均值和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作对比，以计算出所谓的房价收入比，并证明中国楼市中的泡沫，却忽略了世界各国都用中位数的基本概念。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收入平均数重在解决最低生活救济水平的定制；重在服务于非市场化的经营内容，而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的标准。真正对市场产生作用的则是中位数的概念，或者定制公共政策也不应用平均数，也应用中位数的方法。这又回到了收入分配的情况了，世界发达国家或多数国家用收入中位数的概念，在于以私人经济为主的国家个人除工资性收入之外还有大量的财产性收入或财富存在。在于这些国家大多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层群，中位数比平均数更能反映普遍的社会发展现状。而平均数则要将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收入平均进去提高了平均收入值人让穷人在政策的制定中吃亏，就像中国的“被动式”收入提高“被增长”一样。即使用平均数在有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国家，这个平均数的误差也会小于贫富两极分化的国家。而中国恰恰是收入并未形成庞大的中产阶级、并未形成大多数的圆形，而是提前进入了一个M型的社会分层。当用平均数时，就会将M型的两端平均出一个让多数人迷惑的收入数来。同样当房地产市场中的供应端也是这种M型时，用平均数形成的是与收入平均数同样的误导。高端的住房供给比例并不高，全国最高年份的比重不超过10%，远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最高20%多的比重，也远远低于中国统计收入七分法中高收入家庭的比例。高端产品与非高收入人群无关，就像餐桌上的</span><p>大多数经济评论人或分析家们会用市场销售房价的平均值和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作对比，以计算出所谓的房价收入比，并证明中国楼市中的泡沫，却忽略了世界各国都用中位数的基本概念。</P><p>中国统计局公布的收入平均数重在解决最低生活救济水平的定制；重在服务于非市场化的经营内容，而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和法律的标准。</P><p>真正对市场产生作用的则是中位数的概念，或者定制公共政策也不应用平均数，也应用中位数的方法。</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这又回到了收入分配的情况了，世界发达国家或多数国家用收入中位数的概念，在于以私人经济为主的国家个人除工资性收入之外还有大量的财产性收入或财富存在。在于这些国家大多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层群，中位数比平均数更能反映普遍的社会发展现状。而平均数则要将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的收入平均进去提高了平均收入值人让穷人在政策的制定中吃亏，就像中国的“被动式”收入提高“被增长”一样。即使用平均数在有庞大的中产阶级的国家，这个平均数的误差也会小于贫富两极分化的国家。</P><p>而中国恰恰是收入并未形成庞大的中产阶级、并未形成大多数的圆形，而是提前进入了一个M型的社会分层。当用平均数时，就会将M型的两端平均出一个让多数人迷惑的收入数来。</P><p>同样当房地产市场中的供应端也是这种M型时，用平均数形成的是与收入平均数同样的误导。高端的住房供给比例并不高，全国最高年份的比重不超过10%，远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最高20%多的比重，也远远低于中国统计收入七分法中高收入家庭的比例。高端产品与非高收入人群无关，就像餐桌上的鱼翅与鲍鱼一样。CPI中不包含鱼翅的价格，为什么房价的计算中要包括这种类似于奢侈品的鱼翅式的高档房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平均房价不但影响了对市场的评估，也与制定保障住房政策无关（存在土地价格差别）。</P><p>如果是一个以庞大的中产阶级为主的社会所形成的房价（不管是中位数还是平均数），大约能反映一个消费的普遍水平，因为这一消费群体所占的比重巨大。但如果一个M型的收入体系，用平均数则会对市场产生重大的误导，而中位数则并不包含这些奢侈消费的价格，则更能正确的反映资产价格的水平以及是否形成了泡沫。</P><p>多数的评论家们会用奢侈品的房价来指责泡沫化，用含有奢侈品价格的平均数来攻击房价过高。但如果从M型的消费结构看，就变成了中金公司报告中所说的高档房价太低，而低档房价太高的情况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正因为这种M型的消费结构，高档房都是高收入家庭、M的上端消费的。这个价格在物以稀为贵中不贵，他们不但消费得起并得不到满足，被认为是泡沫的房价如果是针对这些高收入家庭的各种收入对比则会被认为是“便宜”了。这远比内地富豪购买香港70万港币一平方米的豪宅“便宜”得太多了，又何来的泡沫呢？</P><p>如果中国的房价统计用了中位数的指标，那么也许对市场、对社会就会是另一种理解了。中位数将排除了高于中位数的高档房价格，但又涵盖高档房的价位序列因素，同时给了不同收入家庭的选择余地。既有眼前根据近期收入的消费标准，对照也有预期收入增长中的参考，还不会造成社会不同收入的家庭用同一条件衡量的误解。</P><p>目前中国一线或重点城市的消费普遍存在这种M型消费的典型特征，尤其是不同城市的富裕人群向一线或重点城市的转移性消费，使这种M型加剧，而二、三线城市或相对前移人口较少的城市，则消费相对均等化，也保持着普通商品房房价相对平衡、房价增长较慢，普通商品房市场占有率较大，高档房供给量占比较低的现象。</P><span style="display:none">鱼翅与鲍鱼一样。CPI中不包含鱼翅的价格，为什么房价的计算中要包括这种类似于奢侈品的鱼翅式的高档房呢？平均房价不但影响了对市场的评估，也与制定保障住房政策无关（存在土地价格差别）。如果是一个以庞大的中产阶级为主的社会所形成的房价（不管是中位数还是平均数），大约能反映一个消费的普遍水平，因为这一消费群体所占的比重巨大。但如果一个M型的收入体系，用平均数则会对市场产生重大的误导，而中位数则并不包含这些奢侈消费的价格，则更能正确的反映资产价格的水平以及是否形成了泡沫。多数的评论家们会用奢侈品的房价来指责泡沫化，用含有奢侈品价格的平均数来攻击房价过高。但如果从M型的消费结构看，就变成了中金公司报告中所说的高档房价太低，而低档房价太高的情况了。正因为这种M型的消费结构，高档房都是高收入家庭、M的上端消费的。这个价格在物以稀为贵中不贵，他们不但消费得起并得不到满足，被认为是泡沫的房价如果是针对这些高收入家庭的各种收入对比则会被认为是“便宜”了。这远比内地富豪购买香港70万港币一平方米的豪宅“便宜”得太多了，又何来的泡沫呢？如果中国的房价统计用了中位数的指标，那么也许对市场、对社会就会是另一种理解了。中位数将排除了高于中位数的高档房价格，但又涵盖高档房的价位序列因素，同时给了不同收入家庭的选择余地。既有眼前根据近期收入的消费标准，对照也有预期收入增长中的参考，还不会造成社会不同收入的家庭用同一条件衡量的误解。目前中国一线或重点城市的消费普遍存在这种M型消费的典型特征，尤其是不同城市的富裕人群向一线或重点城市的转移性消费，使这种M型加剧，而二、三线城市或相对前移人口较少的城市，则消费相对均等化，也保持着普通商品房房价相对平衡、房价增长较慢，普通商品房市场占有率较大，高档房供给量占比较低的现象。如果从收入差别确认了这种M型消费特征，则房价高低差别就不再是普遍的怪事情了，人们也就用不着为少量的天价房而惊呼了。这些高房价并不说明普遍的资产价格上涨的泡沫，同时也与普遍的大众型消费无关。用最不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看，如果这些房价是泡沫，并且这个泡沫会破裂也最多是减少了富人们的财富，而与普遍的大众生活无关。正如某些所谓的“专家”所说的，只有一套房的自住户在房价上涨中无法分享资产价格上涨的收益，那么房价的下跌对他们也就无损失了。尤其是高档房的价格升与跌本就与他们无关。如果有钱人认为高档房的房价不会跌，又何须那些并不富有的人和政府及经济学家们操心呢？至少泡沫破裂不会让他们生活困难。有人说房价（资产价格）的下跌会造成中国大量银行个贷的呆坏账，我也认为有误。今年1—9月份的销售额为27532亿元，而个贷仅为5345亿元，占全部销售额的19.4%，全部银行住房个贷仅为3.6—3.8万亿元（其中包括非住宅个贷），约占自房改后全部商品房销售额的15%，约为全部私有住房价值的8%以下。可见M型消费的个贷大头重在M型的低端一方，而非高端一方。而低端一方的房价本就不高，跌也跌不了多少（跌价幅度小于高端房）。中国又有20%以上的首付和交房之前逐月还款，更是多种支付能力支撑为主的还贷能力。因此房屋个贷是目前银行各种贷款中坏账最低的优质贷款。从个贷所占的比重看，中国的住房主要以自有现金支付为主、个贷为辅，这也更从资金支付中证明了M型消费的特征。高和中高收入家庭购房的消费不是以银行个贷支撑为主的，反而是M型的下端是银行个贷为主支撑的一种消费行为，而所占的比重在整体消费中占小头。美国的住房个贷消费高达13万亿美元，其他个贷2.6亿美元，约等于美国一年的GDP总量，而我国的个贷仅为一年GDP的十分之一。美国中产阶级为主的消费群体，大多使用个贷支撑住房消费，尤其是美国购房的贷款利息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则个贷成为消费的主要支撑。首付低或零首付，且住房之前基本不支付还贷，因此与我国消费情况完全不同。这个个贷大多不是银行信贷为主，而是以证券化为主，所以才会有次债的问题。特别是用个贷让无消费能力的穷人购房，造成还贷能力不足的陷阱，美国的中高收入家庭的高额消费才是银行直接信贷，反而没有出现欠债不还的严重问题。这恰恰是消费的结构决定的消费价格与个贷的特性，因此一旦资产价格（房价）发生上涨与下跌时，都会对几乎所有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和家庭财产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其他消费与生存。</span><p>如果从收入差别确认了这种M型消费特征，则房价高低差别就不再是普遍的怪事情了，人们也就用不着为少量的天价房而惊呼了。这些高房价并不说明普遍的资产价格上涨的泡沫，同时也与普遍的大众型消费无关。用最不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看，如果这些房价是泡沫，并且这个泡沫会破裂也最多是减少了富人们的财富，而与普遍的大众生活无关。正如某些所谓的“专家”所说的，只有一套房的自住户在房价上涨中无法分享资产价格上涨的收益，那么房价的下跌对他们也就无损失了。尤其是高档房的价格升与跌本就与他们无关。如果有钱人认为高档房的房价不会跌，又何须那些并不富有的人和政府及经济学家们操心呢？至少泡沫破裂不会让他们生活困难。</P><p>有人说房价（资产价格）的下跌会造成中国大量银行个贷的呆坏账，我也认为有误。今年1—9月份的销售额为27532亿元，而个贷仅为5345亿元，占全部销售额的19.4%，全部银行住房个贷仅为3.6—3.8万亿元（其中包括非住宅个贷），约占自房改后全部商品房销售额的15%，约为全部私有住房价值的8%以下。可见M型消费的个贷大头重在M型的低端一方，而非高端一方。而低端一方的房价本就不高，跌也跌不了多少（跌价幅度小于高端房）。中国又有20%以上的首付和交房之前逐月还款，更是多种支付能力支撑为主的还贷能力。因此房屋个贷是目前银行各种贷款中坏账最低的优质贷款。</P><p>从个贷所占的比重看，中国的住房主要以自有现金支付为主、个贷为辅，这也更从资金支付中证明了M型消费的特征。高和中高收入家庭购房的消费不是以银行个贷支撑为主的，反而是M型的下端是银行个贷为主支撑的一种消费行为，而所占的比重在整体消费中占小头。</P><span style="display:none">绝不能用不同消费结构的不同基础在同一个平台上对比，更不能用M型的消费结构与圆形的消费结构对比。价格的特征与消费结构的不同相关。泡沫常常不是因为鱼翅的价格过高，而是将粉丝的价格变成了鱼翅的价格。而中国目前的问题恰恰是销售平均价混合了鱼翅与粉丝的价格，让人们以为粉丝的价格出现了泡沫，实际却是当鱼翅的价格上升时最多只是鱼翅这一部分有没有泡沫的问题，而不是粉丝也出现了泡沫，更不是平均价证明都出现了泡沫的情况。市场一定是个利人利己的交换原则。利己不利人的交易除了欺骗难以实现，利人不利己的交易市场没人会干，不利人不利己的交易则只有双方都是傻瓜才会干。房价能在买卖双方的博弈中达成交易，则一定是市场的合理原则下形成的。而因宏观原因造成的扭曲或周期波动并不证明交易的不合理性，只能是非交易双方之外的因素造成的交易错误。也许人们会说正是宏观原因在制造泡沫，如流动性过剩形成的通胀预期和泡沫，但至少从我国住房消费的M型特征看，这种流动性尚与消费能力并无直接关系。高收入家庭的消费与流动性没有必然联系，也与个贷的影响无直接关系（也许与国进民退有关）。高档房的消费价格与消费能力并未形成明显的价格弹性对消费量的直接影响，也证明泡沫已形成和出现的结论没有基础。统计局公布的1—9月份数据，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增长1%，说明没有出现房价暴涨的泡沫，也没有通胀已出现的CPI和PPI前兆。如果全国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不是用平均数而是用中位数，那么会比平均数约下降四分之一以上，那么即使用收入中位数计算，房价收入比也会与现在大不相同。自然大量非本地高收入者的涌入与高端房的价格上升会对本地的中低消费能力是一种冲击，但这种必然的结果并不能证明是一种泡沫，只要M型消费结构不改变，特别是扣除保障性住房的消费基数之后，M的大头就会向高端倾斜，更增加了中等收入家庭进入市场的困难。但将二手房和保障性等所有住房价格都计算在内的中位数价格一定会比平均价格低许多，更不能证明泡沫已出现和将破裂，甚至连泡沫也谈不上。一个统计数据100个人也许会有100多种分析结果，以消费结构和收入结构为基础的分析至少比盲目的用平均值计算要合理得多、真实得多。那些以个人月收入计算二十年都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本就被中央文件中的供应层次排除于市场商品房之外，又有什么计算的依据和价值呢？更不能以此计算泡沫的出现了。</span><p>美国的住房个贷消费高达13万亿美元，其他个贷2.6亿美元，约等于美国一年的GDP总量，而我国的个贷仅为一年GDP的十分之一。美国中产阶级为主的消费群体，大多使用个贷支撑住房消费，尤其是美国购房的贷款利息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则个贷成为消费的主要支撑。首付低或零首付，且住房之前基本不支付还贷，因此与我国消费情况完全不同。这个个贷大多不是银行信贷为主，而是以证券化为主，所以才会有次债的问题。特别是用个贷让无消费能力的穷人购房，造成还贷能力不足的陷阱，美国的中高收入家庭的高额消费才是银行直接信贷，反而没有出现欠债不还的严重问题。这恰恰是消费的结构决定的消费价格与个贷的特性，因此一旦资产价格（房价）发生上涨与下跌时，都会对几乎所有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和家庭财产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其他消费与生存。</P><p>绝不能用不同消费结构的不同基础在同一个平台上对比，更不能用M型的消费结构与圆形的消费结构对比。价格的特征与消费结构的不同相关。泡沫常常不是因为鱼翅的价格过高，而是将粉丝的价格变成了鱼翅的价格。而中国目前的问题恰恰是销售平均价混合了鱼翅与粉丝的价格，让人们以为粉丝的价格出现了泡沫，实际却是当鱼翅的价格上升时最多只是鱼翅这一部分有没有泡沫的问题，而不是粉丝也出现了泡沫，更不是平均价证明都出现了泡沫的情况。</P><p>市场一定是个利人利己的交换原则。利己不利人的交易除了欺骗难以实现，利人不利己的交易市场没人会干，不利人不利己的交易则只有双方都是傻瓜才会干。房价能在买卖双方的博弈中达成交易，则一定是市场的合理原则下形成的。而因宏观原因造成的扭曲或周期波动并不证明交易的不合理性，只能是非交易双方之外的因素造成的交易错误。也许人们会说正是宏观原因在制造泡沫，如流动性过剩形成的通胀预期和泡沫，但至少从我国住房消费的M型特征看，这种流动性尚与消费能力并无直接关系。高收入家庭的消费与流动性没有必然联系，也与个贷的影响无直接关系（也许与国进民退有关）。高档房的消费价格与消费能力并未形成明显的价格弹性对消费量的直接影响，也证明泡沫已形成和出现的结论没有基础。</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统计局公布的1—9月份数据，商品房销售价格同比增长1%，说明没有出现房价暴涨的泡沫，也没有通胀已出现的CPI和PPI前兆。如果全国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不是用平均数而是用中位数，那么会比平均数约下降四分之一以上，那么即使用收入中位数计算，房价收入比也会与现在大不相同。</P><p>自然大量非本地高收入者的涌入与高端房的价格上升会对本地的中低消费能力是一种冲击，但这种必然的结果并不能证明是一种泡沫，只要M型消费结构不改变，特别是扣除保障性住房的消费基数之后，M的大头就会向高端倾斜，更增加了中等收入家庭进入市场的困难。但将二手房和保障性等所有住房价格都计算在内的中位数价格一定会比平均价格低许多，更不能证明泡沫已出现和将破裂，甚至连泡沫也谈不上。</P><p>一个统计数据100个人也许会有100多种分析结果，以消费结构和收入结构为基础的分析至少比盲目的用平均值计算要合理得多、真实得多。</P>那些以个人月收入计算二十年都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本就被中央文件中的供应层次排除于市场商品房之外，又有什么计算的依据和价值呢？更不能以此计算泡沫的出现了。 </div></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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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5 Nov 2009 07:18:2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1-05T07:18:27+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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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忍无可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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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弄不清楚，还有什么资格去评论经济与CPI的变化呢？更加遗憾的是统计局今天公布的数据中CPI同比下降了1.1%，而七十个大中城市的房价销售价格同比仅上涨了0.1%。前几天公布的房价上涨数字，9月份当月为2.8%，环比上涨为0.7%。不管是从当月的情况看，还是从1—9月份的情况看，都远没有出现2003年、2005年、2007年的房价剧烈波动和上涨的情况。几乎所有人都在高喊房价的暴涨，但为什么统计数据并不支持这种房价高涨的呼声呢？因为中国太大了，大多数评论人都是以自己所熟悉的城市中的情况以一概全。但一个城市中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普遍的中国的市场情况，尤其是一二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之间的差别巨大。一线城市的情况也各有不同，这里包括了购买力来源、土地资源、供求关系、公共配套服务、交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不可能自行搜集数据了解全部的信息，那就</span><p>我与时寒冰相识之前就为观点的不同有过一些争论，后来在不同的电视采访录制中曾相遇过。当我知道其对经济与市场的不求甚解的学风和态度时，就不再想与其对话和讨论了。随后虽有多家电视台曾多次邀请我参加讨论，但凡得知有其参加时，我都会毫不犹豫的拒绝。</P><span style="display:none">我与时寒冰相识之前就为观点的不同有过一些争论，后来在不同的电视采访录制中曾相遇过。当我知道其对经济与市场的不求甚解的学风和态度时，就不再想与其对话和讨论了。随后虽有多家电视台曾多次邀请我参加讨论，但凡得知有其参加时，我都会毫不犹豫的拒绝。如果连基本知识都不能达到共识，又怎么可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去讨论呢？这已不只是对牛弹琴的蠢事了，而是用严肃的话题娱乐民众和忽悠民众的荒谬了。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今早在评论国家统计局将发表三季度主要数据指标前有一段时寒冰的采访，其的重要观点是房价对CPI的主要影响，在关心房价的上涨必然的推动CPI的上涨。遗憾的是国家统计局已多次解释过CPI中并不含房价因素，不管房价是上涨还是下跌都与CPI的直接统计与计算无关。CPI中只计算房租的变化，而不是房价的变化。假如一个经济评论人连这种最基本的统计方式都还</span><p>如果连基本知识都不能达到共识，又怎么可能在同一个平台上去讨论呢？这已不只是对牛弹琴的蠢事了，而是用严肃的话题娱乐民众和忽悠民众的荒谬了。</P><p>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今早在评论国家统计局将发表三季度主要数据指标前有一段时寒冰的采访，其的重要观点是房价对CPI的主要影响，在关心房价的上涨必然的推动CPI的上涨。</P><p>遗憾的是国家统计局已多次解释过CPI中并不含房价因素，不管房价是上涨还是下跌都与CPI的直接统计与计算无关。CPI中只计算房租的变化，而不是房价的变化。假如一个经济评论人连这种最基本的统计方式都还弄不清楚，还有什么资格去评论经济与CPI的变化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弄不清楚，还有什么资格去评论经济与CPI的变化呢？更加遗憾的是统计局今天公布的数据中CPI同比下降了1.1%，而七十个大中城市的房价销售价格同比仅上涨了0.1%。前几天公布的房价上涨数字，9月份当月为2.8%，环比上涨为0.7%。不管是从当月的情况看，还是从1—9月份的情况看，都远没有出现2003年、2005年、2007年的房价剧烈波动和上涨的情况。几乎所有人都在高喊房价的暴涨，但为什么统计数据并不支持这种房价高涨的呼声呢？因为中国太大了，大多数评论人都是以自己所熟悉的城市中的情况以一概全。但一个城市中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普遍的中国的市场情况，尤其是一二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之间的差别巨大。一线城市的情况也各有不同，这里包括了购买力来源、土地资源、供求关系、公共配套服务、交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不可能自行搜集数据了解全部的信息，那就</span><p>更加遗憾的是统计局今天公布的数据中CPI同比下降了1.1%，而七十个大中城市的房价销售价格同比仅上涨了0.1%。</P><p>前几天公布的房价上涨数字，9月份当月为2.8%，环比上涨为0.7%。不管是从当月的情况看，还是从1—9月份的情况看，都远没有出现2003年、2005年、2007年的房价剧烈波动和上涨的情况。</P><p>几乎所有人都在高喊房价的暴涨，但为什么统计数据并不支持这种房价高涨的呼声呢？因为中国太大了，大多数评论人都是以自己所熟悉的城市中的情况以一概全。但一个城市中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普遍的中国的市场情况，尤其是一二线城市与三四线城市之间的差别巨大。一线城市的情况也各有不同，这里包括了购买力来源、土地资源、供求关系、公共配套服务、交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不可能自行搜集数据了解全部的信息，那就只好相信统计局的数据了。而统计局的数据明确的告诉了全世界人民，中国的房地产并未出现资产价格的暴涨和泡沫，同样也没有影响CPI的暴涨和通胀。</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将房价列入CPI统计之中，并以房价高涨的预期威胁CPI的上涨和必然引发通胀的评论，这就像纸糊的房子一样，当人们清楚的知道房价与CPI的波动没有任何关系时，这种纸糊的房子也就像被水淹了一样必然的垮塌了。</P><p>时寒冰最好在上电视之前先补习一下有关CPI统计的基础知识，不要在全国人民面前显示自己的“无知”。</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comments>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92261552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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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Oct 2009 17:18:5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0-22T17:18:58+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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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违宪的行政规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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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SPAN style="DISPLAY: none"></SPAN>
<P>从网上查不到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结余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正式文件，只能查到一媒体报道为主的相关内容，也只好就这些公开报道的情况做一些讨论了。</P><SPAN style="DISPLAY: none"></SPAN>
<P>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交纳人所有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不过是代个人对资金进行归集、发放与管理的职能。那么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的决定权就既不在建设部，也不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而非产权人的建设部却要替产权人做出使用规定岂不有违宪法。</P>
<P><A href="http://678898.cn/" target=_blank><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STRONG></STRONG></FONT></A>&nbsp;</P>
<P>宪法明确对私有产权给以保护，但住房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却无法在宪法的保护下实现，一个行政部门就可以任意的替产权人做出了使用用途的选择，那么宪法还有何用？</P>
<P>其实建设部很清楚，自己并不拥有公积金的产权，也没有这种动用的权力，于是就自掩其丑的加上了一条，要征求公积金缴纳人的意见。既然已明确没有产权人的同意是不能为之的事，建设部又何苦要代产权人做出决定呢，岂不是不打自招的一种违宪呢？</P><SPAN style="DISPLAY: none">不是不打自招的一种违宪呢？如何征求产权人的意见呢？这并没有一种法律规定。如果征求意见的话，是必须所有产权人同意，还是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就行。也许这里打下的埋伏就是只要征求了意见，不管产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实施了。当然私有产权的保护并没有讨论与表决的余地，私有产权是完全的排他性的，是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来进行表决的，是不能用部分人的意愿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产权权力的。自然也就谈不上征求缴纳人的意见或同意一说法了。动员多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解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什么不是用公开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是加大土地出让金中比例的方式，不是动用财政资金的方式，而要动非政府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钱呢？这里要讨论的不是该不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问题，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守夜人”的责任和</SPAN> 
<P>如何征求产权人的意见呢？这并没有一种法律规定。如果征求意见的话，是必须所有产权人同意，还是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就行。也许这里打下的埋伏就是只要征求了意见，不管产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实施了。<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STRONG> </STRONG></FONT></P>
<P><A href="http://678898.cn/" target=_blank><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STRONG></STRONG></FONT></A>&nbsp;</P>
<P>当然私有产权的保护并没有讨论与表决的余地，私有产权是完全的排他性的，是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来进行表决的，是不能用部分人的意愿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产权权力的。自然也就谈不上征求缴纳人的意见或同意一说法了。</P>
<P>动员多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解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什么不是用公开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不是加大土地出让金中比例的方式，不是动用财政资金的方式，而要动非政府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钱呢？</P><SPAN style="DISPLAY: none">从网上查不到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结余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正式文件，只能查到一媒体报道为主的相关内容，也只好就这些公开报道的情况做一些讨论了。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交纳人所有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不过是代个人对资金进行归集、发放与管理的职能。那么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的决定权就既不在建设部，也不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而非产权人的建设部却要替产权人做出使用规定岂不有违宪法。宪法明确对私有产权给以保护，但住房公积金的私有产权却无法在宪法的保护下实现，一个行政部门就可以任意的替产权人做出了使用用途的选择，那么宪法还有何用？其实建设部很清楚，自己并不拥有公积金的产权，也没有这种动用的权力，于是就自掩其丑的加上了一条，要征求公积金缴纳人的意见。既然已明确没有产权人的同意是不能为之的事，建设部又何苦要代产权人做出决定呢，岂</SPAN> 
<P>这里要讨论的不是该不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问题，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守夜人”的责任和动用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力的问题。一旦政府的行政部门都可以用公权任意侵犯私有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还靠什么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利呢？</P>
<P><A href="http://678898.cn/" target=_blank><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STRONG></STRONG></FONT></A>&nbsp;</P>
<P>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私权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住房问题又怎么可能得到的解决和保护呢？</P>
<P>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私有的财产权利，而私有的财产权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自然也就不能由国家的行政部门去指手画脚的指定用途了，甚至连建议用途的权力都没有。违宪的事情是干不得的。</P>
<P><A href="http://678898.cn/" target=_blank><FONT face=黑体 color=#ff0000 size=5><STRONG></STRONG></FONT></A>&nbsp;</P></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comments>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921104545998</comments>
    <slash:comments>71</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921104545998</guid>
    <pubDate>Wed, 21 Oct 2009 08:20: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0-21T14:33:2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仍然是金九]]></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9198251223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媒体普通报道的是九月份的量价齐跌，似乎九月份的销售出现了极度下滑，不但打破了传统的金九，甚至变成了一种拐点之说，连一向出言谨慎的叶檀女士都在疑问“金七银八铁铜九铁十”了。尤其是十月初的黄金周，除重庆的销售量翻番之外，各一线大城市的销售都跌入了历史的低点，更让媒体认为是未来一片黑暗了。统计局公布了九月份的数据，不能不让这些媒体哭声中断，让那些对金九猛倒脏水的人自惭，金秋的九月仍然是阳光如此灿烂。统计局公布了之前三季度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1—9月份全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高达583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4.8%，销售额27532亿元，同比增长了73.4%，都分别比八月的销售率有所提高，丝毫未见媒体所说的销量下滑的趋势。仅就九月份当月的销售面积计算为8955万平方米，销售金额4068亿元，比八月份的销售面积7662万平方米，销售金额3864亿元，分别提高了16.87%和5.27%。如按九个月的月均计算，则每月平均销售面积为6525.6万平方米，则九月份的销售面积是月平均数的137%，大大超过了平均值，难道这样的销售高增长还不能证明这个金九的存在和其价值吗？反之与媒体所说的价升相反的却是，如果按月销售额的增长小于销售面积的增长计算，则九月份的价格不是上升反而是暴跌了。当然这里有个统计中的时差周期因素，如上月的销售中也许许多人只交付了首付，而个贷则在次月表现为销售额。因此当月的销售金额与当月的销售面积并不直接对应，</span><p>媒体普通报道的是九月份的量价齐跌，似乎九月份的销售出现了极度下滑，不但打破了传统的金九，甚至变成了一种拐点之说，连一向出言谨慎的叶檀女士都在疑问“金七银八铁铜九铁十”了。尤其是十月初的黄金周，除重庆的销售量翻番之外，各一线大城市的销售都跌入了历史的低点，更让媒体认为是未来一片黑暗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息也许是有限的，局部的市场则只能说明局部的变化，而全面的统计数据会纠正媒体只按短期和局部市场做出的错误判断。重要的是媒体不应有意的制造新闻，有意的按某种意图的需要去编造一个“地球末日”的谎言。除销售之外，金九中的投资、开复工都同步保持着增长，至少这不是一个仅有销售面积增长中的丰收。美丽的九月曾被恶意的蒙上了一层面纱，让喜悦也被藏在了节日的后头。但事实会最终告诉人们，并不是因为曾有过金九银十的历史传统，今年的九月才有着超常的业绩，而是经济的运行规律并不因媒体的操纵改变特有的运行轨道。虽然也有媒体在称，过渡的住房消费已严重的挤压了其他消费，但九月份的数据证明，扣除住房之外的居民消费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九月份的零售额增长仍然强劲，并创历史最快增速。可见无论是楼市，还是其他消费市场都保持了金九的光荣称号。</span><p>统计局公布了九月份的数据，不能不让这些媒体哭声中断，让那些对金九猛倒脏水的人自惭，金秋的九月仍然是阳光如此灿烂。</P><p>统计局公布了之前三季度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1—9月份全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高达583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4.8%，销售额27532亿元，同比增长了73.4%，都分别比八月的销售率有所提高，丝毫未见媒体所说的销量下滑的趋势。</P><p>仅就九月份当月的销售面积计算为8955万平方米，销售金额4068亿元，比八月份的销售面积7662万平方米，销售金额3864亿元，分别提高了16.87%和5.27%。如按九个月的月均计算，则每月平均销售面积为6525.6万平方米，则九月份的销售面积是月平均数的137%，大大超过了平均值，难道这样的销售高增长还不能证明这个金九的存在和其价值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息也许是有限的，局部的市场则只能说明局部的变化，而全面的统计数据会纠正媒体只按短期和局部市场做出的错误判断。重要的是媒体不应有意的制造新闻，有意的按某种意图的需要去编造一个“地球末日”的谎言。除销售之外，金九中的投资、开复工都同步保持着增长，至少这不是一个仅有销售面积增长中的丰收。美丽的九月曾被恶意的蒙上了一层面纱，让喜悦也被藏在了节日的后头。但事实会最终告诉人们，并不是因为曾有过金九银十的历史传统，今年的九月才有着超常的业绩，而是经济的运行规律并不因媒体的操纵改变特有的运行轨道。虽然也有媒体在称，过渡的住房消费已严重的挤压了其他消费，但九月份的数据证明，扣除住房之外的居民消费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九月份的零售额增长仍然强劲，并创历史最快增速。可见无论是楼市，还是其他消费市场都保持了金九的光荣称号。</span><p>反之与媒体所说的价升相反的却是，如果按月销售额的增长小于销售面积的增长计算，则九月份的价格不是上升反而是暴跌了。当然这里有个统计中的时差周期因素，如上月的销售中也许许多人只交付了首付，而个贷则在次月表现为销售额。因此当月的销售金额与当月的销售面积并不直接对应，也无法计算出价格的变化。</P><p>统计局的数据告诉我们，环比的价格增幅是下降的，虽然同比上升了2.7%（新房），但如扣除去平均价格下降的因素，应该说价格是相对稳定的，没有太大变化。</P><p>既然我们不能用个别城市仍在降价，甚至连续数月的降价来反映全国的价格变化，当然也就不能用个别城市的房价上涨来说明全国的房价暴涨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媒体普通报道的是九月份的量价齐跌，似乎九月份的销售出现了极度下滑，不但打破了传统的金九，甚至变成了一种拐点之说，连一向出言谨慎的叶檀女士都在疑问“金七银八铁铜九铁十”了。尤其是十月初的黄金周，除重庆的销售量翻番之外，各一线大城市的销售都跌入了历史的低点，更让媒体认为是未来一片黑暗了。统计局公布了九月份的数据，不能不让这些媒体哭声中断，让那些对金九猛倒脏水的人自惭，金秋的九月仍然是阳光如此灿烂。统计局公布了之前三季度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1—9月份全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高达583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4.8%，销售额27532亿元，同比增长了73.4%，都分别比八月的销售率有所提高，丝毫未见媒体所说的销量下滑的趋势。仅就九月份当月的销售面积计算为8955万平方米，销售金额4068亿元，比八月份的销售面积7662万平方米，销售金额3864亿元，分别提高了16.87%和5.27%。如按九个月的月均计算，则每月平均销售面积为6525.6万平方米，则九月份的销售面积是月平均数的137%，大大超过了平均值，难道这样的销售高增长还不能证明这个金九的存在和其价值吗？反之与媒体所说的价升相反的却是，如果按月销售额的增长小于销售面积的增长计算，则九月份的价格不是上升反而是暴跌了。当然这里有个统计中的时差周期因素，如上月的销售中也许许多人只交付了首付，而个贷则在次月表现为销售额。因此当月的销售金额与当月的销售面积并不直接对应，</span><p>媒体大多习惯性的不是用价格指数，而是用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来判断价格趋势，其实恰恰是以偏概全的一种错误。</P><p>为什么中国的CPI中食品占了很大的比重，但却没有鱼翅的价格，也没有将所有食品做一个价格平均计算呢？因为鱼翅不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同样住房中的高档别墅、高档公寓就像食品中的鱼翅一样也不是民众生活中的必需品，当然不应在讨论房价时将“鱼翅”的价格用大平均的方式来计算了。</P><p>那么我们从统计局数据中可以知道，九月份的价格并非像媒体所忽悠的那样在暴跌，九月份的销售业并未像媒体所忽悠的那样在下降，九月份仍然是个金九，十月也仍然将是个银十或者发出更耀眼的光。</P><span style="display:none">媒体普通报道的是九月份的量价齐跌，似乎九月份的销售出现了极度下滑，不但打破了传统的金九，甚至变成了一种拐点之说，连一向出言谨慎的叶檀女士都在疑问“金七银八铁铜九铁十”了。尤其是十月初的黄金周，除重庆的销售量翻番之外，各一线大城市的销售都跌入了历史的低点，更让媒体认为是未来一片黑暗了。统计局公布了九月份的数据，不能不让这些媒体哭声中断，让那些对金九猛倒脏水的人自惭，金秋的九月仍然是阳光如此灿烂。统计局公布了之前三季度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1—9月份全国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高达583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4.8%，销售额27532亿元，同比增长了73.4%，都分别比八月的销售率有所提高，丝毫未见媒体所说的销量下滑的趋势。仅就九月份当月的销售面积计算为8955万平方米，销售金额4068亿元，比八月份的销售面积7662万平方米，销售金额3864亿元，分别提高了16.87%和5.27%。如按九个月的月均计算，则每月平均销售面积为6525.6万平方米，则九月份的销售面积是月平均数的137%，大大超过了平均值，难道这样的销售高增长还不能证明这个金九的存在和其价值吗？反之与媒体所说的价升相反的却是，如果按月销售额的增长小于销售面积的增长计算，则九月份的价格不是上升反而是暴跌了。当然这里有个统计中的时差周期因素，如上月的销售中也许许多人只交付了首付，而个贷则在次月表现为销售额。因此当月的销售金额与当月的销售面积并不直接对应，</span><p>黄金周的多喜临门让更多的民众加入了欢庆的行列、旅游的行列、迎亲嫁娶的行列，因此并未热心的光顾楼市。但不等于一周的时差会影响民众的需求和消费的欲望，包括大量的内部认购是因为新盘尚不具备销售的条件，也许后一周的数据显示的是销售的再次暴涨，至少北京个别销售的楼盘所迎接的都是订购人数大于销售套数的情况。货架上的展品少了、消费者的选择少了，也许是“观望”的另一种解释。</P><p>每个人能获取的信息也许是有限的，局部的市场则只能说明局部的变化，而全面的统计数据会纠正媒体只按短期和局部市场做出的错误判断。重要的是媒体不应有意的制造新闻，有意的按某种意图的需要去编造一个“地球末日”的谎言。</P><p>除销售之外，金九中的投资、开复工都同步保持着增长，至少这不是一个仅有销售面积增长中的丰收。</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美丽的九月曾被恶意的蒙上了一层面纱，让喜悦也被藏在了节日的后头。但事实会最终告诉人们，并不是因为曾有过金九银十的历史传统，今年的九月才有着超常的业绩，而是经济的运行规律并不因媒体的操纵改变特有的运行轨道。</P>虽然也有媒体在称，过渡的住房消费已严重的挤压了其他消费，但九月份的数据证明，扣除住房之外的居民消费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九月份的零售额增长仍然强劲，并创历史最快增速。可见无论是楼市，还是其他消费市场都保持了金九的光荣称号。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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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9 Oct 2009 08:03:1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0-19T08:03:12+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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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商品房不是普惠消费品]]></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914752181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中国几乎全民都在讨论商品房房价，似乎商品房已成为了全民皆可购买的普惠式消费品。其实就连发达国家，如美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都是要努力奋斗才能实现的梦，又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刚刚有十年的市场化商品房的历史，每年的商品房交易量（含二手房）不到城市家庭户数的5%（按套计算），更谈不上是一种市场中普遍意义上的消费品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城市中高档住房中约20—30%的房屋被并不在这个城市中拥有户籍的外来家庭所购买。这些家庭的收入则是这个城市之外的富裕家庭。于是房屋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个城市自身的平均消费能力而定价的，而是按照高端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定价。当然个人购房消费信贷的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家庭的消费能力，特别是提高了年轻人的可支付能力。通常一个人的收入曲线是随着年龄和技能的提高而先低后高的。而消费信贷则可以将这些收入曲线拉平并将后期的高收入前移，形成当期的消费。许多人在批评购房信贷让许多人成为了“房奴”，并因为为了还贷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能力。除非是过度的购房消费外，否则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结论是相反的。当人们为了购房而能力不足时，如果没有个贷的帮助就要拼命的储蓄，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房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减少日常的当期消费以增加储蓄，这对本就储蓄过度并消费不足的中国经济而言必然是一种难以进行结构调整的灾难。除非永远打消了实现住房梦的欲望，否则就只能拼命的储蓄，这种情况下可能增加当期的消费吗？当个贷将收入曲线的前低后高的情况拉平时，合理的住房消费中还贷的部分大约与租用同等住房的费用相同或略低。但只要满足了一个家庭当月还贷的金额少于家庭收入的50%时，反而提高了当期的消费能力。按中国改革后三十年的收入曲线统计，平均年收入的增长率为7—10%，则二十年的个贷期限中平均家庭收入（财富收入）自然会让当期的消费欲望大大提高，可以讲预期的未来收益变成今天的消费。住房本就是一种消费，无非按统计的原则列入了投资中。住房也是一种投资，因为不动产的资产升值是历史已证明必然存在的规律。但因住房二产生的装修、家具、电器和生活质量提高中的支出都是增加了消费。如没有房子也许推迟了结婚生子，也许无法在家中团聚或招待朋友，也许无法将在远方的父母、兄弟接到身边分享幸福和天伦之乐……相比之下，当租房生活同时储蓄现金准备购房时的两项支出是比购房还贷额高还是低呢？现</span><p>经济学认为收入决定消费能力，因此有了衡量房价合理性的房价收入比之说，也有住房消费可支付性指数等计算方式，但什么是收入则有不同的定义。</P><p>经济学认为收入（income）是指一定期限内的工资、利息、股息和其他有价物品的流入（包括附加福利、拆迁补偿、各种补贴性收入和政府转移支付的收入）。</P><p>其中部分收入，如利息或红利等则来自于财富。财富（wealth）是指人们在某一时点所拥有的资产的货币净值。注意，财富是一个存量，而收入是单位时间中的流量。家庭的财富中包括房屋、字画、汽车等有形资产，也包括现金、储蓄、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这样收入就变成了多项组合而绝非单一工资收入的概念了。但国内大多数经济学家或评论家们大多只用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工资收入来计算房价收入比或可支付性指数就必然会出现巨大的偏差。别忘了中国五十年的住房福利分配之后的房改房占存量住房的50%以上，这就形成了巨大的财富或预期的财产性收入。</P><p>即使是计算上这些已升值的财产性收入，商品房仍然是一种奢侈品，原因在于财富与收入分配的不平均。房价的高低不是按平均收入水平或消费能力来决定的，而是由先富起来的最高收入的30—40%的家庭的消费能力决定的。</P><p>根据核心城市已购房人群的调查发现，排在第一位的购房群体户主本人为赋闲人群，他们也许按工资性收入统计为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但因家庭的其他成员的收入或家庭财富性收入而拥有了无法用统计数字计算的消费能力。或者说一个城市中最富有的30—40%的家庭在决定着房价所对应的消费能力。</P><span style="display:none">城市中高档住房中约20—30%的房屋被并不在这个城市中拥有户籍的外来家庭所购买。这些家庭的收入则是这个城市之外的富裕家庭。于是房屋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个城市自身的平均消费能力而定价的，而是按照高端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定价。当然个人购房消费信贷的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家庭的消费能力，特别是提高了年轻人的可支付能力。通常一个人的收入曲线是随着年龄和技能的提高而先低后高的。而消费信贷则可以将这些收入曲线拉平并将后期的高收入前移，形成当期的消费。许多人在批评购房信贷让许多人成为了“房奴”，并因为为了还贷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能力。除非是过度的购房消费外，否则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结论是相反的。当人们为了购房而能力不足时，如果没有个贷的帮助就要拼命的储蓄，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房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减少日常的当期消费以增加储蓄，这对本就储蓄过度并消费不足的中国经济而言必然是一种难以进行结构调整的灾难。除非永远打消了实现住房梦的欲望，否则就只能拼命的储蓄，这种情况下可能增加当期的消费吗？当个贷将收入曲线的前低后高的情况拉平时，合理的住房消费中还贷的部分大约与租用同等住房的费用相同或略低。但只要满足了一个家庭当月还贷的金额少于家庭收入的50%时，反而提高了当期的消费能力。按中国改革后三十年的收入曲线统计，平均年收入的增长率为7—10%，则二十年的个贷期限中平均家庭收入（财富收入）自然会让当期的消费欲望大大提高，可以讲预期的未来收益变成今天的消费。住房本就是一种消费，无非按统计的原则列入了投资中。住房也是一种投资，因为不动产的资产升值是历史已证明必然存在的规律。但因住房二产生的装修、家具、电器和生活质量提高中的支出都是增加了消费。如没有房子也许推迟了结婚生子，也许无法在家中团聚或招待朋友，也许无法将在远方的父母、兄弟接到身边分享幸福和天伦之乐……相比之下，当租房生活同时储蓄现金准备购房时的两项支出是比购房还贷额高还是低呢？现</span><p>核心城市中高档住房中约20—30%的房屋被并不在这个城市中拥有户籍的外来家庭所购买。这些家庭的收入则是这个城市之外的富裕家庭。于是房屋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个城市自身的平均消费能力而定价的，而是按照高端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定价。</P><p>当然个人购房消费信贷的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家庭的消费能力，特别是提高了年轻人的可支付能力。通常一个人的收入曲线是随着年龄和技能的提高而先低后高的。而消费信贷则可以将这些收入曲线拉平并将后期的高收入前移，形成当期的消费。</P><p>许多人在批评购房信贷让许多人成为了“房奴”，并因为为了还贷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能力。除非是过度的购房消费外，否则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结论是相反的。</P><span style="display:none">城市中高档住房中约20—30%的房屋被并不在这个城市中拥有户籍的外来家庭所购买。这些家庭的收入则是这个城市之外的富裕家庭。于是房屋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个城市自身的平均消费能力而定价的，而是按照高端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定价。当然个人购房消费信贷的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家庭的消费能力，特别是提高了年轻人的可支付能力。通常一个人的收入曲线是随着年龄和技能的提高而先低后高的。而消费信贷则可以将这些收入曲线拉平并将后期的高收入前移，形成当期的消费。许多人在批评购房信贷让许多人成为了“房奴”，并因为为了还贷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能力。除非是过度的购房消费外，否则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结论是相反的。当人们为了购房而能力不足时，如果没有个贷的帮助就要拼命的储蓄，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房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减少日常的当期消费以增加储蓄，这对本就储蓄过度并消费不足的中国经济而言必然是一种难以进行结构调整的灾难。除非永远打消了实现住房梦的欲望，否则就只能拼命的储蓄，这种情况下可能增加当期的消费吗？当个贷将收入曲线的前低后高的情况拉平时，合理的住房消费中还贷的部分大约与租用同等住房的费用相同或略低。但只要满足了一个家庭当月还贷的金额少于家庭收入的50%时，反而提高了当期的消费能力。按中国改革后三十年的收入曲线统计，平均年收入的增长率为7—10%，则二十年的个贷期限中平均家庭收入（财富收入）自然会让当期的消费欲望大大提高，可以讲预期的未来收益变成今天的消费。住房本就是一种消费，无非按统计的原则列入了投资中。住房也是一种投资，因为不动产的资产升值是历史已证明必然存在的规律。但因住房二产生的装修、家具、电器和生活质量提高中的支出都是增加了消费。如没有房子也许推迟了结婚生子，也许无法在家中团聚或招待朋友，也许无法将在远方的父母、兄弟接到身边分享幸福和天伦之乐……相比之下，当租房生活同时储蓄现金准备购房时的两项支出是比购房还贷额高还是低呢？现</span><p>当人们为了购房而能力不足时，如果没有个贷的帮助就要拼命的储蓄，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房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减少日常的当期消费以增加储蓄，这对本就储蓄过度并消费不足的中国经济而言必然是一种难以进行结构调整的灾难。</P><p>除非永远打消了实现住房梦的欲望，否则就只能拼命的储蓄，这种情况下可能增加当期的消费吗？</P><p>当个贷将收入曲线的前低后高的情况拉平时，合理的住房消费中还贷的部分大约与租用同等住房的费用相同或略低。但只要满足了一个家庭当月还贷的金额少于家庭收入的50%时，反而提高了当期的消费能力。按中国改革后三十年的收入曲线统计，平均年收入的增长率为7—10%，则二十年的个贷期限中平均家庭收入（财富收入）自然会让当期的消费欲望大大提高，可以讲预期的未来收益变成今天的消费。</P><span style="display:none">中国几乎全民都在讨论商品房房价，似乎商品房已成为了全民皆可购买的普惠式消费品。其实就连发达国家，如美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都是要努力奋斗才能实现的梦，又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刚刚有十年的市场化商品房的历史，每年的商品房交易量（含二手房）不到城市家庭户数的5%（按套计算），更谈不上是一种市场中普遍意义上的消费品了。经济学认为收入决定消费能力，因此有了衡量房价合理性的房价收入比之说，也有住房消费可支付性指数等计算方式，但什么是收入则有不同的定义。经济学认为收入（income）是指一定期限内的工资、利息、股息和其他有价物品的流入（包括附加福利、拆迁补偿、各种补贴性收入和政府转移支付的收入）。其中部分收入，如利息或红利等则来自于财富。财富（wealth）是指人们在某一时点所拥有的资产的货币净值。注意，财富是一个存量，而收入是单位时间中的流量。家庭的财富中包括房屋、字画、汽车等有形资产，也包括现金、储蓄、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样收入就变成了多项组合而绝非单一工资收入的概念了。但国内大多数经济学家或评论家们大多只用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工资收入来计算房价收入比或可支付性指数就必然会出现巨大的偏差。别忘了中国五十年的住房福利分配之后的房改房占存量住房的50%以上，这就形成了巨大的财富或预期的财产性收入。即使是计算上这些已升值的财产性收入，商品房仍然是一种奢侈品，原因在于财富与收入分配的不平均。房价的高低不是按平均收入水平或消费能力来决定的，而是由先富起来的最高收入的30—40%的家庭的消费能力决定的。根据核心城市已购房人群的调查发现，排在第一位的购房群体户主本人为赋闲人群，他们也许按工资性收入统计为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但因家庭的其他成员的收入或家庭财富性收入而拥有了无法用统计数字计算的消费能力。或者说一个城市中最富有的30—40%的家庭在决定着房价所对应的消费能力。核心</span><p>住房本就是一种消费，无非按统计的原则列入了投资中。住房也是一种投资，因为不动产的资产升值是历史已证明必然存在的规律。但因住房二产生的装修、家具、电器和生活质量提高中的支出都是增加了消费。如没有房子也许推迟了结婚生子，也许无法在家中团聚或招待朋友，也许无法将在远方的父母、兄弟接到身边分享幸福和天伦之乐……</P><p>相比之下，当租房生活同时储蓄现金准备购房时的两项支出是比购房还贷额高还是低呢？现金储蓄而产生的收入是比购房之后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快还是慢呢？以住房为基础的消费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呢？生活的质量是提高还是降低了呢？</P><p>如果今天家庭1万元的月收入无法购房，但当个贷让每月还贷5千元之后，还有5千元的消费能力，怎么会减少当期的消费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城市中高档住房中约20—30%的房屋被并不在这个城市中拥有户籍的外来家庭所购买。这些家庭的收入则是这个城市之外的富裕家庭。于是房屋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个城市自身的平均消费能力而定价的，而是按照高端收入家庭的消费能力定价。当然个人购房消费信贷的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家庭的消费能力，特别是提高了年轻人的可支付能力。通常一个人的收入曲线是随着年龄和技能的提高而先低后高的。而消费信贷则可以将这些收入曲线拉平并将后期的高收入前移，形成当期的消费。许多人在批评购房信贷让许多人成为了“房奴”，并因为为了还贷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能力。除非是过度的购房消费外，否则从经济学的逻辑上看结论是相反的。当人们为了购房而能力不足时，如果没有个贷的帮助就要拼命的储蓄，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房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减少日常的当期消费以增加储蓄，这对本就储蓄过度并消费不足的中国经济而言必然是一种难以进行结构调整的灾难。除非永远打消了实现住房梦的欲望，否则就只能拼命的储蓄，这种情况下可能增加当期的消费吗？当个贷将收入曲线的前低后高的情况拉平时，合理的住房消费中还贷的部分大约与租用同等住房的费用相同或略低。但只要满足了一个家庭当月还贷的金额少于家庭收入的50%时，反而提高了当期的消费能力。按中国改革后三十年的收入曲线统计，平均年收入的增长率为7—10%，则二十年的个贷期限中平均家庭收入（财富收入）自然会让当期的消费欲望大大提高，可以讲预期的未来收益变成今天的消费。住房本就是一种消费，无非按统计的原则列入了投资中。住房也是一种投资，因为不动产的资产升值是历史已证明必然存在的规律。但因住房二产生的装修、家具、电器和生活质量提高中的支出都是增加了消费。如没有房子也许推迟了结婚生子，也许无法在家中团聚或招待朋友，也许无法将在远方的父母、兄弟接到身边分享幸福和天伦之乐……相比之下，当租房生活同时储蓄现金准备购房时的两项支出是比购房还贷额高还是低呢？现</span><p>“房奴”们应该感谢个贷让“房奴”们有了提高生活质量和减少后顾之忧的条件。历史已证明房价让“房奴”们在用少量的按月还贷获取了大量的已升值的财富。历史也已证明了，如果这些“房奴”们当初没有把自己变成“房奴”，那么今天他们所获取的各种收入已无法购买同样的住房了。大量的二手房市场的交易可以明显看出，消费者从购房中获取的财产性收益远远大于开发商一次性卖出房产所获利润的数倍。当财产性收入让“房奴”们乐得脸上都开了花，这样的“房奴”岂不是美誉之称吗？</P><p>商品房不是所有人都能消费的商品，否则怎么会有土地的出让与非出让之分。商品房自然也就不会依平均消费能力而定价，合适的产品只供应给合适的消费人群，而发展中的中国城市中，房价是一部分高消费能力的家庭所决定的。</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comments>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914752181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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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4 Oct 2009 11:38:2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10-14T11:38:2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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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反问之二]]></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829543167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遍的价格变化。当上海6—7月份的高档商品房销售量集中时，市场平均的销售价格猛涨，但主要集中于两个楼盘，并不能反映上海整体市场的情况。个别楼盘的涨价并不代表所有楼盘涨价。如今九月份出现的平均销售价格下跌，同样是因结构变化，而非代表所有楼盘的降价。但消费者最关心的只是自己选择的合适对象的商品房价格是涨还是落。平均销售价只反映当时市场结构的变化，价格指数反映全市或全国的变化趋势。而用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来衡量趋势的变化则会对市场与民众产生错误的误导作用。人们也许会因为公司的实力不强，无法用天价去竞争土地，因此才反对出现土地的天价，但只要土地供给制度不做根本的变化，政府垄断和限制性的土地供给方式就一定会不断的出现天价地与流拍的并存。天价地按经济学来说一定是在给相邻的同类项目发补贴。尽管天价地变成商品房销售还会有一个生产的周期，但也会在天价出现的同时引发周边项目的涨价，改变社会与民众对房价的预期，自是有人欢喜有人愁的局面。新加坡与香港是无法增加供给的典型，房价超过20万人民币一平方米，自然也就不奇怪了。但中国仅农村的宅基地就占了城镇建成区的4.6倍的面积，解决供给并非难事。目前0.34%的国土面积居住了6亿多城镇人口，拿出20%的土地让15亿人居住总是可能的吧。土地制度最终决定着住房市场的未来。</span><p>国土供给的数量到底是多还是少，国土部连续发文要进行清查。如果国家国土管理的部门都弄不清楚土地的储备与市场供给的情况，那么又如何判断供求的关系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国土部公布的土地供给数据中包括了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中有工业、商业、办公、住宅等多类，又分市场化与非市场化、出让与划拨，用供地指标无法分清已征、未征、已开发与未开发、增量与存量，同时无法分清商品房与保障房的供给差别，更分不清政府储备与市场储备、企业储备的情况，民众看到的只是一笔糊涂账。</P><p>因此每年当国土部门号称已完成了年度的土地供给计划时，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却无法从这笔糊涂账中看出市场中的土地供给关系。而开发商则根本不看国土部门公布的数据，只看地方政府网上公布的招拍挂数据，因为他们的数据都与市场无关，地王也只是在招拍挂中产生。</P><p>今年上半年国土部公布的建设用土地供给的总量已超过了36000多公顷，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面积仅为13644公顷（这其中还包括部分非出让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这两者之间相差了22000公顷。房地产开发购置的面积仅为土地供给总量的约40%不到，可见供地虽多，却不知花落谁家。而市场中分到的份额则少之又少，岂不是肉少狼多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减少了15.1%，同比的用地比重下降了4.5%。但保障性住房不会影响市场的房价，自然也与天价地无关，只有商品房用地才会出现天价地王与影响市场的房价。土地供给的总量也许未变，但当切蛋糕的刀偏向了一方时，零合游戏就让另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市场就必然会出现异样的倾斜。以北京市为例，2006—2009年上半年，商品房住宅用地供给仅完成了年度计划的39.7%、33.8%、55.2%和27.3%，但2006—2008年全年的建设土地供给都完成和超额完成了总用地计划，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供地年均都超额了150%以上，最高年份为189%，使这类非市场化的用地份额远远大于了计划，但用于市场化的商品住宅的建设用地却连续数年严重短缺。商品住宅的平均用地楼面价从2006年的2796元平方米，上涨了1.6—1.8倍（至2009年7月），而平均地价从3416元平方米增长到了8796元平方米，上涨了2.57倍（至2009年6月）。自2007年以来，三环路之内没有任何住宅用地的供给，自然价格就只能向外线平移，2009年6月让三环与四环之间的土地价格上升到了14494元平方米。天价和地王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结果。也许这些新地王已不再是地王，而只是供地制度下的牺牲品，也可能是价格提升中的一种常态。北京已不太可能在市中心增加土地的供给量了，但想居住于市中心的消费者却热情不减，都梦想距伟大的首都中心的天安门越近越好！上海又如何呢？今年计划供给的土地约为1200—1400公顷，但上半年仅供应了300多公顷，远低于计划的供给量。而谁知道后续的土地能否保证结余呢。几乎所有出现天价地的城市大约都出现的是同一类问题，只要供地紧张的城市，天价就成为企业生存的障碍却不得不为之的无奈。当天价地频出时，媒体中所反映出的却是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下降，似乎人们更关心的是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而非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却不知道市场平均价格是受当时市场产品的供给结构而变化的，而指数则如同股指，不是按个股的表现，而反映的是市场普</span><p>自六月份之后地王颇多，而土地购置的面积则是逐月下滑的。这与市场中的供给量减少相关，6月为3769公顷，7月为2665公顷，8月仅为2322公顷，8月比6月下降了40%。而同期销售面积则分别为9464万平方米，7646万平方米，7661万平方米，分别为土地供给量的2.51倍，2.86倍和3.29倍。而全国新增土地的建设容积率仅为1：1.3左右，可见土地的供给量远低于房屋的销售量。</P><p>自2008年1季度土地出现其他用地供地的暴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的暴跌现象，到2009年2季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同比减少了6.3%，而这个减少则是在去年下降的基础上同比的。</P><p>自2009年开始保障性住房用地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总量是快速上升的。到2季度末，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同比增长了36.3%，而商品房用地则减少了15.1%，同比的用地比重下降了4.5%。但保障性住房不会影响市场的房价，自然也与天价地无关，只有商品房用地才会出现天价地王与影响市场的房价。</P><span style="display:none">遍的价格变化。当上海6—7月份的高档商品房销售量集中时，市场平均的销售价格猛涨，但主要集中于两个楼盘，并不能反映上海整体市场的情况。个别楼盘的涨价并不代表所有楼盘涨价。如今九月份出现的平均销售价格下跌，同样是因结构变化，而非代表所有楼盘的降价。但消费者最关心的只是自己选择的合适对象的商品房价格是涨还是落。平均销售价只反映当时市场结构的变化，价格指数反映全市或全国的变化趋势。而用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来衡量趋势的变化则会对市场与民众产生错误的误导作用。人们也许会因为公司的实力不强，无法用天价去竞争土地，因此才反对出现土地的天价，但只要土地供给制度不做根本的变化，政府垄断和限制性的土地供给方式就一定会不断的出现天价地与流拍的并存。天价地按经济学来说一定是在给相邻的同类项目发补贴。尽管天价地变成商品房销售还会有一个生产的周期，但也会在天价出现的同时引发周边项目的涨价，改变社会与民众对房价的预期，自是有人欢喜有人愁的局面。新加坡与香港是无法增加供给的典型，房价超过20万人民币一平方米，自然也就不奇怪了。但中国仅农村的宅基地就占了城镇建成区的4.6倍的面积，解决供给并非难事。目前0.34%的国土面积居住了6亿多城镇人口，拿出20%的土地让15亿人居住总是可能的吧。土地制度最终决定着住房市场的未来。</span><p>土地供给的总量也许未变，但当切蛋糕的刀偏向了一方时，零合游戏就让另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市场就必然会出现异样的倾斜。</P><p>以北京市为例，2006—2009年上半年，商品房住宅用地供给仅完成了年度计划的39.7%、33.8%、55.2%和27.3%，但2006—2008年全年的建设土地供给都完成和超额完成了总用地计划，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供地年均都超额了150%以上，最高年份为189%，使这类非市场化的用地份额远远大于了计划，但用于市场化的商品住宅的建设用地却连续数年严重短缺。商品住宅的平均用地楼面价从2006年的2796元/平方米，上涨了1.6—1.8倍（至2009年7月），而平均地价从3416元/平方米增长到了8796元/平方米，上涨了2.57倍（至2009年6月）。</P><p>自2007年以来，三环路之内没有任何住宅用地的供给，自然价格就只能向外线平移，2009年6月让三环与四环之间的土地价格上升到了14494元/平方米。天价和地王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结果。也许这些新地王已不再是地王，而只是供地制度下的牺牲品，也可能是价格提升中的一种常态。北京已不太可能在市中心增加土地的供给量了，但想居住于市中心的消费者却热情不减，都梦想距伟大的首都中心的天安门越近越好！</P><span style="display:none">国土供给的数量到底是多还是少，国土部连续发文要进行清查。如果国家国土管理的部门都弄不清楚土地的储备与市场供给的情况，那么又如何判断供求的关系呢？国土部公布的土地供给数据中包括了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中有工业、商业、办公、住宅等多类，又分市场化与非市场化、出让与划拨，用供地指标无法分清已征、未征、已开发与未开发、增量与存量，同时无法分清商品房与保障房的供给差别，更分不清政府储备与市场储备、企业储备的情况，民众看到的只是一笔糊涂账。因此每年当国土部门号称已完成了年度的土地供给计划时，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却无法从这笔糊涂账中看出市场中的土地供给关系。而开发商则根本不看国土部门公布的数据，只看地方政府网上公布的招拍挂数据，因为他们的数据都与市场无关，地王也只是在招拍挂中产生。今年上半年国土部公布的建设用土地供给的总量已超过了36000多公顷，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面积仅为13644公顷（这其中还包括部分非出让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这两者之间相差了22000公顷。房地产开发购置的面积仅为土地供给总量的约40%不到，可见供地虽多，却不知花落谁家。而市场中分到的份额则少之又少，岂不是肉少狼多吗？自六月份之后地王颇多，而土地购置的面积则是逐月下滑的。这与市场中的供给量减少相关，6月为3769公顷，7月为2665公顷，8月仅为2322公顷，8月比6月下降了40%。而同期销售面积则分别为9464万平方米，7646万平方米，7661万平方米，分别为土地供给量的2.51倍，2.86倍和3.29倍。而全国新增土地的建设容积率仅为1：1.3左右，可见土地的供给量远低于房屋的销售量。自2008年1季度土地出现其他用地供地的暴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地的暴跌现象，到2009年2季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同比减少了6.3%，而这个减少则是在去年下降的基础上同比的。自2009年开始保障性住房用地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总量是快速上升的。到2季度末，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同比增长了36.3%，而商品房用地则</span><p>上海又如何呢？今年计划供给的土地约为1200—1400公顷，但上半年仅供应了300多公顷，远低于计划的供给量。而谁知道后续的土地能否保证结余呢。几乎所有出现天价地的城市大约都出现的是同一类问题，只要供地紧张的城市，天价就成为企业生存的障碍却不得不为之的无奈。</P><p>当天价地频出时，媒体中所反映出的却是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下降，似乎人们更关心的是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而非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却不知道市场平均价格是受当时市场产品的供给结构而变化的，而指数则如同股指，不是按个股的表现，而反映的是市场普遍的价格变化。</P><p>当上海6—7月份的高档商品房销售量集中时，市场平均的销售价格猛涨，但主要集中于两个楼盘，并不能反映上海整体市场的情况。个别楼盘的涨价并不代表所有楼盘涨价。如今九月份出现的平均销售价格下跌，同样是因结构变化，而非代表所有楼盘的降价。</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但消费者最关心的只是自己选择的合适对象的商品房价格是涨还是落。平均销售价只反映当时市场结构的变化，价格指数反映全市或全国的变化趋势。而用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来衡量趋势的变化则会对市场与民众产生错误的误导作用。</P><p>人们也许会因为公司的实力不强，无法用天价去竞争土地，因此才反对出现土地的天价，但只要土地供给制度不做根本的变化，政府垄断和限制性的土地供给方式就一定会不断的出现天价地与流拍的并存。</P><p>天价地按经济学来说一定是在给相邻的同类项目发补贴。尽管天价地变成商品房销售还会有一个生产的周期，但也会在天价出现的同时引发周边项目的涨价，改变社会与民众对房价的预期，自是有人欢喜有人愁的局面。</P><span style="display:none">减少了15.1%，同比的用地比重下降了4.5%。但保障性住房不会影响市场的房价，自然也与天价地无关，只有商品房用地才会出现天价地王与影响市场的房价。土地供给的总量也许未变，但当切蛋糕的刀偏向了一方时，零合游戏就让另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市场就必然会出现异样的倾斜。以北京市为例，2006—2009年上半年，商品房住宅用地供给仅完成了年度计划的39.7%、33.8%、55.2%和27.3%，但2006—2008年全年的建设土地供给都完成和超额完成了总用地计划，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供地年均都超额了150%以上，最高年份为189%，使这类非市场化的用地份额远远大于了计划，但用于市场化的商品住宅的建设用地却连续数年严重短缺。商品住宅的平均用地楼面价从2006年的2796元平方米，上涨了1.6—1.8倍（至2009年7月），而平均地价从3416元平方米增长到了8796元平方米，上涨了2.57倍（至2009年6月）。自2007年以来，三环路之内没有任何住宅用地的供给，自然价格就只能向外线平移，2009年6月让三环与四环之间的土地价格上升到了14494元平方米。天价和地王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结果。也许这些新地王已不再是地王，而只是供地制度下的牺牲品，也可能是价格提升中的一种常态。北京已不太可能在市中心增加土地的供给量了，但想居住于市中心的消费者却热情不减，都梦想距伟大的首都中心的天安门越近越好！上海又如何呢？今年计划供给的土地约为1200—1400公顷，但上半年仅供应了300多公顷，远低于计划的供给量。而谁知道后续的土地能否保证结余呢。几乎所有出现天价地的城市大约都出现的是同一类问题，只要供地紧张的城市，天价就成为企业生存的障碍却不得不为之的无奈。当天价地频出时，媒体中所反映出的却是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下降，似乎人们更关心的是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而非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却不知道市场平均价格是受当时市场产品的供给结构而变化的，而指数则如同股指，不是按个股的表现，而反映的是市场普</span><p>新加坡与香港是无法增加供给的典型，房价超过20万人民币一平方米，自然也就不奇怪了。但中国仅农村的宅基地就占了城镇建成区的4.6倍的面积，解决供给并非难事。目前0.34%的国土面积居住了6亿多城镇人口，拿出20%的土地让15亿人居住总是可能的吧。</P><p>土地制度最终决定着住房市场的未来。</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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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Sep 2009 17:02: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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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地王”频出的反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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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最近一段媒体热议的多是重点城市中频出的“地王”现象。民众与市场在惊呼地价的高涨和房价狂升的预期而苦不堪言，地方官员在庆贺土地收入的丰厚成果而喜笑颜开，这种明显的对比本就早已说明了“地王”频出的背后实质是地方财政与民博弈的一种游戏。然而几乎所有的板砖都打在了开发商的身上。与历史将所有的板砖都砸在开发商身上不同的只是，当巨型央企也加入了这场游戏中时，央企也成为了众矢之的。</P><span style="display:none">价吗？那么有对房价的高预期为什么会有流拍的土地呢？不是在责备开发商过度的储备土地吗？那为什么有非天价的土地而没有人购买呢？看来还是供求关系在发挥调节价格的作用。当土地供给稀缺时，土地的价格上升。由于土地的稀缺，商品房供给的量的减少，当然房屋的价格也就上去了。反过来比如会让稀缺的土地价格更高了。当全国8月份同比价格上涨2%时，70个大中城市仍有20多个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在下降，二手房也是如此。可见供给的不均衡性恰恰与供需关系决定价格是一致的。当然地区的土地供给充分，商品房供给充分时，房价与地价都没有出现暴涨，甚至还会平稳中有降幅，而土地供给短缺的城市则天价土地频出。无疑这种对房价的预期是与供求关系相对应的，对土地的需求也与供求关系相对应。当市中心的土地供给越来越少时；当更多的民众都想挤进市中心时；当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都集中于市中心时，那么中心区的土地自然会越来越贵，房价也自然会越来越高，城市就不得不一圈圈的摊大饼一样由中心区向四周蔓延。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可以保证中心区的土地供给充分，但却可以将配套与公共服务向边缘地区转移，并改变所有人都挤进市中心区的预期。如有的国家用卫星城、有的国家用区域调节，用道路与配套、就业与公共交通等改变所有效率的提高对城市中心区的依赖程度。但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让土地无限的使用，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土地供给是充分的，但市政配套、就业、教育、医疗、行政管理、金融服务、电力、电讯、燃气等却无法无限的供给和延伸。人们仍不得不向城市集中，向大城市或重要城市集中。这就必然出现了核心区域的房价过高的现象。莫斯科的房价比北京高出许多就是如此。同时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首都或金融、商务中心城市的房价都会比全国的平均房价高许多，也比北京高许多。问题不在于地价有多高，而在于高地价的收入是否让城市的公民分享了地价高所带来的更多的公共福利，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就像税收高，如果50%以上的税收都变成了劳保、退养、医保等返还给民众的保障，高税收让民众能分享，民众就不会反对高税收一样。如果房价高也能给未购房的民众带来更多的保障性或福利性收益，高又何妨呢？政府的高地价会</span><p>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后的前五、六年并没有关于房价暴涨问题的争论，也没有住房价格稳定的调控，更没有什么“地王”的新闻。房价的波动只是在土地供给制度改变和被垄断之后才出现的，尤其是“8.31”大限的来临让土地变成了稀缺性的垄断之后，房价才成了一种争论的话题。</P><p>中国自2003年之后不断出台着调控和打压房价的各种政策，包括行政性的手段，但至今为止何曾看到过打压地价的调控？自2005年出现第一块天价地之后，这一土地垄断的供给方式和自2003年之后连续四年的土地供给量暴跌的矛盾就日益凸显。但关紧两个闸门和严控十八亿亩红线的两把大刀高悬，不但未能有效的用增加土地供给来平衡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反而变本加厉的抑制投资与需求，又岂能控得住房价？</P><p>政府的地价收入越高越好，开发商的房价越低越好，就如同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一样的逻辑。当经济学家把逐利诱因当作市场推进的动力时，会用反垄断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以保证市场中的充分竞争。但如果政府将土地变成诱饵，把从市场中获利当作动力时，行政的垄断则在法律的保护下不但合法化也变得理所当然了。于是降低或稳定房价就只能是政府压榨或安慰市场的一种掩盖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国土部门总说是房价在推高地价，如果不是土地的垄断，从经济学的逻辑层面而言，一定是“产出决定成本的容忍度”。而在土地垄断的供给之下，则“物以稀为贵”，原料成本决定着预期的商品售价。不管房价的预期有多高，对开发商而言，无论如何都会是成本越低市场风险越小、利润越高越值得去投资。总不会有人主动的承担市场的风险而为政府的利润做贡献的吧。企业要承担的是税收义务，而不是高价购买政府原料的“义务”。</P><p>为什么中国在出现大量天价地王的同时也会有大量的土地流拍呢？不是房价在推动地价吗？那么有对房价的高预期为什么会有流拍的土地呢？不是在责备开发商过度的储备土地吗？那为什么有非天价的土地而没有人购买呢？看来还是供求关系在发挥调节价格的作用。</P><p>当土地供给稀缺时，土地的价格上升。由于土地的稀缺，商品房供给的量的减少，当然房屋的价格也就上去了。反过来比如会让稀缺的土地价格更高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改善交通的福利、低收入住房的福利或其他城市化公共设施的福利（就如香港），又有谁会反对地价作为政府的收入呢？同时，恰恰是中高收入家庭的高价购房行为在税收之外又为城市的所有公民提供了可以分享的地价收益，又何苦要去非市场化的限制房价呢？让供求关系去平衡房价，政府只要管好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协调，自然房价就会随供求市场变化而变动。涨也涨得有其合理性了。目前的市场是被政府政策操纵的供求变化，尤其是土地的垄断决定着原料市场的价格波动，再是金融信贷及交易税费在限制着市场化的购买与供给变化。那么出于对政策变化的担忧，又如何不让市场中“地王”频出又流拍并存呢？土地制度和土地供给制度不改变，市场就无法去调节供求的关系平衡，只能将所有的压力都集中于政府的全能上了，天价也就成为了制度性的必然。既然政府不可能出现限价地的政策，批判“天价”的开发商又有何用呢？要生存就只好接受这种饿狼与狮子夺食的无奈了。不限地价而限房价的尴尬也就只要无奈的延续了。立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市场调节价的限制权力，因此依法行政的政府首先要管住的不是开发商天价拿地的行为，而是政府利益驱动的垄断或土地拍卖方式。</span><p>当全国8月份同比价格上涨2%时，70个大中城市仍有20多个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在下降，二手房也是如此。可见供给的不均衡性恰恰与供需关系决定价格是一致的。</P><p>当然地区的土地供给充分，商品房供给充分时，房价与地价都没有出现暴涨，甚至还会平稳中有降幅，而土地供给短缺的城市则天价土地频出。无疑这种对房价的预期是与供求关系相对应的，对土地的需求也与供求关系相对应。</P><p>当市中心的土地供给越来越少时；当更多的民众都想挤进市中心时；当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都集中于市中心时，那么中心区的土地自然会越来越贵，房价也自然会越来越高，城市就不得不一圈圈的摊大饼一样由中心区向四周蔓延。</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可以保证中心区的土地供给充分，但却可以将配套与公共服务向边缘地区转移，并改变所有人都挤进市中心区的预期。如有的国家用卫星城、有的国家用区域调节，用道路与配套、就业与公共交通等改变所有效率的提高对城市中心区的依赖程度。</P><p>但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让土地无限的使用，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土地供给是充分的，但市政配套、就业、教育、医疗、行政管理、金融服务、电力、电讯、燃气等却无法无限的供给和延伸。人们仍不得不向城市集中，向大城市或重要城市集中。这就必然出现了核心区域的房价过高的现象。莫斯科的房价比北京高出许多就是如此。同时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首都或金融、商务中心城市的房价都会比全国的平均房价高许多，也比北京高许多。</P><p>问题不在于地价有多高，而在于高地价的收入是否让城市的公民分享了地价高所带来的更多的公共福利，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就像税收高，如果50%以上的税收都变成了劳保、退养、医保等返还给民众的保障，高税收让民众能分享，民众就不会反对高税收一样。如果房价高也能给未购房的民众带来更多的保障性或福利性收益，高又何妨呢？政府的高地价会改善交通的福利、低收入住房的福利或其他城市化公共设施的福利（就如香港），又有谁会反对地价作为政府的收入呢？</P><p>同时，恰恰是中高收入家庭的高价购房行为在税收之外又为城市的所有公民提供了可以分享的地价收益，又何苦要去非市场化的限制房价呢？让供求关系去平衡房价，政府只要管好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协调，自然房价就会随供求市场变化而变动。涨也涨得有其合理性了。</P><p>目前的市场是被政府政策操纵的供求变化，尤其是土地的垄断决定着原料市场的价格波动，再是金融信贷及交易税费在限制着市场化的购买与供给变化。那么出于对政策变化的担忧，又如何不让市场中“地王”频出又流拍并存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改善交通的福利、低收入住房的福利或其他城市化公共设施的福利（就如香港），又有谁会反对地价作为政府的收入呢？同时，恰恰是中高收入家庭的高价购房行为在税收之外又为城市的所有公民提供了可以分享的地价收益，又何苦要去非市场化的限制房价呢？让供求关系去平衡房价，政府只要管好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协调，自然房价就会随供求市场变化而变动。涨也涨得有其合理性了。目前的市场是被政府政策操纵的供求变化，尤其是土地的垄断决定着原料市场的价格波动，再是金融信贷及交易税费在限制着市场化的购买与供给变化。那么出于对政策变化的担忧，又如何不让市场中“地王”频出又流拍并存呢？土地制度和土地供给制度不改变，市场就无法去调节供求的关系平衡，只能将所有的压力都集中于政府的全能上了，天价也就成为了制度性的必然。既然政府不可能出现限价地的政策，批判“天价”的开发商又有何用呢？要生存就只好接受这种饿狼与狮子夺食的无奈了。不限地价而限房价的尴尬也就只要无奈的延续了。立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市场调节价的限制权力，因此依法行政的政府首先要管住的不是开发商天价拿地的行为，而是政府利益驱动的垄断或土地拍卖方式。</span><p>土地制度和土地供给制度不改变，市场就无法去调节供求的关系平衡，只能将所有的压力都集中于政府的全能上了，天价也就成为了制度性的必然。</P><p>既然政府不可能出现限价地的政策，批判“天价”的开发商又有何用呢？要生存就只好接受这种饿狼与狮子夺食的无奈了。</P><p>不限地价而限房价的尴尬也就只要无奈的延续了。</P>立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市场调节价的限制权力，因此依法行政的政府首先要管住的不是开发商天价拿地的行为，而是政府利益驱动的垄断或土地拍卖方式。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comments>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825937328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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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Sep 2009 09:16:4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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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拐点”不过是媒体的忽悠]]></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822558516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媒体的作用本应是帮助民众了解真相，即透过表面现象挖掘实物的本质。但是故弄玄虚才能吸引眼球，这则诱使媒体忘记了自己的新闻公正的责任，就如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样，媒体也会在为战胜而死。握有话语权的媒体自是比“手无寸铁”的民众呐喊起来的声音大多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近日来许多的媒体都在问我，自六月份销售开始下降，楼市是否又面临着新的“拐点”。历史上的“金九银十”是否会变成量价齐跌的局面。</P><p>看来中国的媒体并不愿意看到中国经济在危机之后复苏，好像缺少了危机媒体就缺少了话题。媒体尤其不相信中国的高层领导多次重复的政策不变和坚定信心，迫不及待的盼望着中国的楼市出现2008下半年之后的暴跌，这样媒体才会有更多的兴奋点。</P><p>遗憾的是，事实并不因媒体的夸张与忽悠而改变，市场和民众也许会在媒体的恐吓中波动，但一旦民众看清了真相时，就会依需求的轨道行进，打破媒体的迷信。</P><span style="display:none">媒体的作用本应是帮助民众了解真相，即透过表面现象挖掘实物的本质。但是故弄玄虚才能吸引眼球，这则诱使媒体忘记了自己的新闻公正的责任，就如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样，媒体也会在为战胜而死。握有话语权的媒体自是比“手无寸铁”的民众呐喊起来的声音大多了。近日来许多的媒体都在问我，自六月份销售开始下降，楼市是否又面临着新的“拐点”。历史上的“金九银十”是否会变成量价齐跌的局面。看来中国的媒体并不愿意看到中国经济在危机之后复苏，好像缺少了危机媒体就缺少了话题。媒体尤其不相信中国的高层领导多次重复的政策不变和坚定信心，迫不及待的盼望着中国的楼市出现2008下半年之后的暴跌，这样媒体才会有更多的兴奋点。遗憾的是，事实并不因媒体的夸张与忽悠而改变，市场和民众也许会在媒体的恐吓中波动，但一旦民众看清了真相时，就会依需求的轨道行进，打破媒体的迷信。许多人并不怕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而更愿意相信小道消息，或从单一市场中（比如某一交易网上）查询数据。但是请问如果不相信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那么谁又可能从全国收集到比统计局更完整的数据呢？又如何可以用不同的数据对历史的数据去进行对比呢？又怎么可能用不同定义的数据去进行公式中的平滑计算呢？因此一个国家只能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进行分析。全国1至8月份商品房的销售面积高达4941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2.9%，销售额增长了69.9%，比1至7月份加快了9.9%。这种增长却成了量跌的一种说法。有媒体大喊与6月份相比7月份的销售暴跌，8月份更是连续下跌，9月份则哀声一片，似乎传统的金九银十也消失了。从数据上看6月份销售9464.5万平方米，7月份销售7646万平方米，大约环比下降了近20%，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下降。但如果用同比的数据则仍是一个很大的增长，于是就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描述。一种是媒体上普遍使用的词叫销量下跌；另一种则可以更正确的描述是增幅下降。如果总的销量大大超过了去年的同期，那么下跌又从何而来呢？人们永远不想看到环比有下降、增幅有回落，那么请问中国的GDP问什么不能年年保持年比增长又环比增长呢？为什么政府总要抑制GDP的过快增长呢？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在房地产上就不适用了呢？难道市场在总体高增长的情况下，环比还一定要保持月月都增长吗？请问如果出现了这种理想中或说是梦想中的月月环比都高增长的销售情况，供不应求的严重局面岂不是会让房价飞上了天。本应感谢在高增长中的月度环比增幅略有下降的平稳，如今却被当成了拐点与暴跌，岂不是在扰乱市场、混淆视听吗？</span><p>许多人并不怕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而更愿意相信小道消息，或从单一市场中（比如某一交易网上）查询数据。但是请问如果不相信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那么谁又可能从全国收集到比统计局更完整的数据呢？又如何可以用不同的数据对历史的数据去进行对比呢？又怎么可能用不同定义的数据去进行公式中的平滑计算呢？因此一个国家只能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进行分析。</P><p>全国1至8月份商品房的销售面积高达4941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42.9%，销售额增长了69.9%，比1至7月份加快了9.9%。这种增长却成了量跌的一种说法。</P><p>有媒体大喊与6月份相比7月份的销售暴跌，8月份更是连续下跌，9月份则哀声一片，似乎传统的金九银十也消失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从数据上看6月份销售9464.5万平方米，7月份销售7646万平方米，大约环比下降了近20%，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下降。但如果用同比的数据则仍是一个很大的增长，于是就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描述。一种是媒体上普遍使用的词叫销量下跌；另一种则可以更正确的描述是增幅下降。如果总的销量大大超过了去年的同期，那么下跌又从何而来呢？</P><p>人们永远不想看到环比有下降、增幅有回落，那么请问中国的GDP问什么不能年年保持年比增长又环比增长呢？为什么政府总要抑制GDP的过快增长呢？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在房地产上就不适用了呢？难道市场在总体高增长的情况下，环比还一定要保持月月都增长吗？请问如果出现了这种理想中或说是梦想中的月月环比都高增长的销售情况，供不应求的严重局面岂不是会让房价飞上了天。</P><p>本应感谢在高增长中的月度环比增幅略有下降的平稳，如今却被当成了拐点与暴跌，岂不是在扰乱市场、混淆视听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1至7月份的竣工量与销售量的比为0.6：1，销售量远远大于竣工量四成。而8月份竣工量与销售量的比例则下降为0.59：1，而更加恶化。没有竣工量支撑的销售量又如何保持持续的环比增长呢？</P><p>今年1至8月份的销售增长已超过了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任何一年，即使按媒体所说的8月份已出现的销售下降的情况，按当月的同比仍然增长了85%，这个增长速度更是难以想象的乐观，难道还要为85%的增长点去唱跌吗？即使后四个月的销售环比不再增长，全年的销售总量也会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2007年。</P><p>所有人都知道去年是个从高向低的指数变化，各项指标都是在下半年快速下滑的，那么同比的数据后四个月月一定不会出现下滑。8月份是国防景气指数经过数月的努力终于回升到100点以上了，从任何运行情况看都不会出现指数的下滑，只会保持适度的增长。</P><span style="display:none">都处于同比的负增长中。除了销售的去库存化之外，尚看不到整体的过热与恢复。“拐点”论只会让正在恢复中的投资再次被抑制，让本来就尚不坚定的信心再次倍受打击。请问如果投资不上去，过了今年还会有多少房子供市场选购呢？没有适度的存量支撑，又如何稳定市场以减少大起大落呢？奇怪的是，每次价格上升时媒体在骂；销售上升时媒体在用小阳春来否定增长；每次价格自我调节时媒体又会大叫“拐点”来了。市场不是在欢迎降价吗？那么媒体所说的“拐点”真来了、价格下降了对购房人不是好事吗？其实所有购房者所担心的恰恰不是房价的上升，而是房价的下降，否则为什么“拐点”论反而比涨价更可怕呢。为什么在房价上升时销售增长加速，价格8月份环北未发生变化，销售反而减缓了呢？可见市场中并不欢迎降价潮的来临，正常稳定的增长才能让市场更安心，毕竟中国持有自有房子的人占绝对的多数。当房价出现暴跌时，必然是经济的恶化和个人家庭资产的缩水，并不会给拥有房产的多数人带来任何好处。，同样也不会给未购房人带来任何好处。年初价格尚未恢复时的销售低迷，恰恰说明价格下跌的危险并没有给想购房者带来任何收益。最终需求的爆发是在看到预期的涨价曙光之后，而非前景一片黑暗之时。历史的教训已不止一次了，股市中买涨不买落的投资心理与住房同理。想抄底的英雄大约只有巴菲特了。谁都想成为巴菲特，但首先要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和大把不怕损失的钱，否则就不要去冒险，还是按照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判断市场的运行吧！</span><p>如果中国的宏观经济不出现下滑，那么中国的楼市也不会出现“拐点”，出现从向上变成向下的趋势变化。又有谁看到过中国的宏观经济高速增长中的楼市下滑呢？</P><p>楼市只能用同比和长周期的情况做判断，没有一个国家会按月来判断趋势的。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月度统计数据相对准确，都是以月度年化之后换算的，而并非以当月的指标单独计算的。与去年同期相比的情况充分说明这个市场保持着良性的增长，没有理由去怀疑楼市会在中国整体经济好转中恶化。</P><p>媒体也在高声呼喊房价在暴涨，但1至7月份至同比增长了1%，1至8月份同比仅增长了2%，这里还包括了去年指数逐月下降的因素，那么只能说房价仅仅是在年初的降价基础上有了回升，而并非出现恶性增长。中国8月份的CPI当月实际增长了3.5%，在同比中与去年8月份的4.7%相比负增长1.2%。但楼价的涨幅小于CPI的实际涨幅，这在中国近十年的市场变化中仍是涨价幅度最小且合理的情况。如果2%的涨幅已被称为是暴涨了，那么后四个月的去年基数低，同比岂不是会继续高涨吗？预计全年的同比涨幅会大于5%，而实际的涨幅则是回落的。</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假如从统计数据看，这个价格指数在不断攀高，那么是否媒体仍会在价格指数上升中称为是“拐点”呢？是否是量价齐跌呢？</P><p>如果销售量和价格都保持着同比的增长，那么“拐点”从何而来呢？如果媒体们硬要说，只要环比是在下降的那么就是“拐点”出现了，而根本就不去考虑同比的增长，那么是否还要计算中国的GDP保8呢？所有的GDP总量不都是与去年同比的吗？环比说明的是短期的变化，但同比则说明的是整体的对比，经济学大约最怕的就是用局部来代替全局了。</P><p>中国的房地产投资增长1至8月份仅为14.7%，土地购置、新开工都处于同比的负增长中。除了销售的去库存化之外，尚看不到整体的过热与恢复。“拐点”论只会让正在恢复中的投资再次被抑制，让本来就尚不坚定的信心再次倍受打击。请问如果投资不上去，过了今年还会有多少房子供市场选购呢？没有适度的存量支撑，又如何稳定市场以减少大起大落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1至7月份的竣工量与销售量的比为0.6：1，销售量远远大于竣工量四成。而8月份竣工量与销售量的比例则下降为0.59：1，而更加恶化。没有竣工量支撑的销售量又如何保持持续的环比增长呢？今年1至8月份的销售增长已超过了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任何一年，即使按媒体所说的8月份已出现的销售下降的情况，按当月的同比仍然增长了85%，这个增长速度更是难以想象的乐观，难道还要为85%的增长点去唱跌吗？即使后四个月的销售环比不再增长，全年的销售总量也会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2007年。所有人都知道去年是个从高向低的指数变化，各项指标都是在下半年快速下滑的，那么同比的数据后四个月月一定不会出现下滑。8月份是国防景气指数经过数月的努力终于回升到100点以上了，从任何运行情况看都不会出现指数的下滑，只会保持适度的增长。如果中国的宏观经济不出现下滑，那么中国的楼市也不会出现“拐点”，出现从向上变成向下的趋势变化。又有谁看到过中国的宏观经济高速增长中的楼市下滑呢？楼市只能用同比和长周期的情况做判断，没有一个国家会按月来判断趋势的。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月度统计数据相对准确，都是以月度年化之后换算的，而并非以当月的指标单独计算的。与去年同期相比的情况充分说明这个市场保持着良性的增长，没有理由去怀疑楼市会在中国整体经济好转中恶化。媒体也在高声呼喊房价在暴涨，但1至7月份至同比增长了1%，1至8月份同比仅增长了2%，这里还包括了去年指数逐月下降的因素，那么只能说房价仅仅是在年初的降价基础上有了回升，而并非出现恶性增长。中国8月份的CPI当月实际增长了3.5%，在同比中与去年8月份的4.7%相比负增长1.2%。但楼价的涨幅小于CPI的实际涨幅，这在中国近十年的市场变化中仍是涨价幅度最小且合理的情况。如果2%的涨幅已被称为是暴涨了，那么后四个月的去年基数低，同比岂不是会继续高涨吗？预计全年的同比涨幅会大于5%，而实际的涨幅则是回落的。假如从统计数据看，这个价格指数在不断攀高，那么是否媒体仍会在价格指数上升中称为是“拐点”呢？是否是量价齐跌呢？如果销售量和价格都保持着同比的增长，那么“拐点”从何而来呢？如果媒体们硬要说，只要环比是在下降的那么就是“拐点”出现了，而根本就不去考虑同比的增长，那么是否还要计算中国的GDP保8呢？所有的GDP总量不都是与去年同比的吗？环比说明的是短期的变化，但同比则说明的是整体的对比，经济学大约最怕的就是用局部来代替全局了。中国的房地产投资增长1至8月份仅为14.7%，土地购置、新开工</span><p>奇怪的是，每次价格上升时媒体在骂；销售上升时媒体在用小阳春来否定增长；每次价格自我调节时媒体又会大叫“拐点”来了。市场不是在欢迎降价吗？那么媒体所说的“拐点”真来了、价格下降了对购房人不是好事吗？其实所有购房者所担心的恰恰不是房价的上升，而是房价的下降，否则为什么“拐点”论反而比涨价更可怕呢。为什么在房价上升时销售增长加速，价格8月份环北未发生变化，销售反而减缓了呢？</P><p>可见市场中并不欢迎降价潮的来临，正常稳定的增长才能让市场更安心，毕竟中国持有自有房子的人占绝对的多数。当房价出现暴跌时，必然是经济的恶化和个人家庭资产的缩水，并不会给拥有房产的多数人带来任何好处。，同样也不会给未购房人带来任何好处。年初价格尚未恢复时的销售低迷，恰恰说明价格下跌的危险并没有给想购房者带来任何收益。最终需求的爆发是在看到预期的涨价曙光之后，而非前景一片黑暗之时。</P><p>历史的教训已不止一次了，股市中买涨不买落的投资心理与住房同理。想抄底的英雄大约只有巴菲特了。谁都想成为巴菲特，但首先要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和大把不怕损失的钱，否则就不要去冒险，还是按照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判断市场的运行吧！</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comments>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82255851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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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2 Sep 2009 17:57:3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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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换个思路解决房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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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span style="display:none">七大报告给了中国公民取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力，但调控政策并没有给公民财产性资产上涨和低税交易的机会。如果过度的对房价进行调控、过度的限制投资房产，那么没有价格的上涨又哪来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呢？用租赁性住房解决了居住的问题，就可以放开对商品房价的过度关注与控制。一方面可以让保障性住房援助之外的家庭有过度或永久解决居住条件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家庭用财产性收入弥补工资性收入的不足并促进扩大消费的结构性矛盾转移。而租赁性住房市场化扩大的方式，并非出让土地上的建设，而是用租赁性土地和优势性金融政策市场化方式建设。没有市场化的支持政府是无能将一切住房问题都包下来的，甚至也无能力包下租赁性住房的建设。租赁性土地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未失去地租的收取权利，无非是没有让政府一次性的取得了70年的提前收益。然而，政府收取地租的职责与义务难道不正是为了让公民可以更好的改善公共服务与居住条件吗？那么用租赁性土地供应、让市场去生产与创造更广阔和活跃的租赁性住房市场，岂不是件一举两得的事情。有了租赁型土地的供给、有了开发商大量提供的租赁性住房，也许民众对开发商的怒气就消失了、对房价高涨的怨气也会在住房条件的改善中烟消云散了。社会的和谐不仅靠用政府援助的手段得以保障，更要靠政府确定合理的政策给社会一个平台，让各种投资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不同层次的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span><strong>——刊登于《经济观察报》2009.9.7评论版</STRONG></P><p>&nbsp;</P><p>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让所有的公民都买得起房，并拥有自己的房产，连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也不行，那么人口居世界第一位又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就更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了。“居者有其屋”，这是个数千年而全世界都不可能实现的梦。</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全世界除欧洲的少数几个高福利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实现所有有人都有适足的居住条件的目标。美国曼哈顿的大街上也能看到露宿街头的景象。中国正在致力于解决“居有其所”的问题。</P><p>新中国的前五十年实行的是全民住房福利分配制度。1998年实行了货币化分配的改革，终止了实物住房分配，改为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市场化、划拨土地或限价方式的半市场化以及政府保障的廉租房的住房供给制度。让高中收入家庭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低收入家庭用政府砖头补贴和实物补贴方式解决住房，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实行了应保尽保的长期计划。</P><p>但目前的问题是，政府为获取城市建设的资金和保障性补贴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就会让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价格升高，并推动商品房的价格不断上升，这样就会让一部分家庭既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现象逐步突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美国香港同样出现超过保障线水平的中等收入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反而差于政府保障的家庭的居住条件。</P><span style="display:none">——刊登于《经济观察报》2009.9.7评论版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让所有的公民都买得起房，并拥有自己的房产，连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也不行，那么人口居世界第一位又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就更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了。“居者有其屋”，这是个数千年而全世界都不可能实现的梦。全世界除欧洲的少数几个高福利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实现所有有人都有适足的居住条件的目标。美国曼哈顿的大街上也能看到露宿街头的景象。中国正在致力于解决“居有其所”的问题。新中国的前五十年实行的是全民住房福利分配制度。1998年实行了货币化分配的改革，终止了实物住房分配，改为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市场化、划拨土地或限价方式的半市场化以及政府保障的廉租房的住房供给制度。让高中收入家庭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低收入家庭用政府砖头补贴和实物补贴方式解决住房，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实行了应保尽保的长期计划。但目前的问题是，政府为获取城市建设的资金和保障性补贴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就会让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价格升高，并推动商品房的价格不断上升，这样就会让一部分家庭既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现象逐步突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美国香港同样出现超过保障线水平的中等收入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反而差于政府保障的家庭的居住条件。英国的高福利所面临的则是约有500万人在1996—2001年间未参加过任何工作，却拥有政府补贴的住房和收入援助金等生活补贴，赫尔市克朗普顿一家12口人靠政府每年提供的3000万英镑生活，并拥有两个半独立式的住宅，而一个工作的家庭则必须年赚到46500英镑才能过上同样的生活。按照联合国人居公约的要求，各个国家应为公民提供“适合足的居住权”。于是大量的国家用国家提供的租赁性土地和各种各样的低价融资条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租赁性住房，专门用来解决这些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应享受政府补贴的保障性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战之后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用这种方式建设了大量的租赁性住房已解燃眉之急。租赁性土地和40—7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为战争之后的恢复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今天美国仍在用大量租赁性土地解决租赁性住房的供给。中国的首次土地租赁开始于吸引外资的三资法中，但却尚未用租赁性用地解决城镇社会的租房租赁问题。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用，但不能建设住房。北京开始建设的第一个公租房项目却是用土地出让和拍卖的方式进行的。既要解决居有其所的问题，又不能提供租赁性用地，必然造成住房建设的初始成本加大，</span><p>英国的高福利所面临的则是约有500万人在1996—2001年间未参加过任何工作，却拥有政府补贴的住房和收入援助金等生活补贴，赫尔市克朗普顿一家12口人靠政府每年提供的3000万英镑生活，并拥有两个半独立式的住宅，而一个工作的家庭则必须年赚到46500英镑才能过上同样的生活。</P><p>按照联合国人居公约的要求，各个国家应为公民提供“适合足的居住权”。于是大量的国家用国家提供的租赁性土地和各种各样的低价融资条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租赁性住房，专门用来解决这些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应享受政府补贴的保障性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问题。</P><p>二战之后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用这种方式建设了大量的租赁性住房已解燃眉之急。租赁性土地和40—7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为战争之后的恢复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今天美国仍在用大量租赁性土地解决租赁性住房的供给。</P><span style="display:none">——刊登于《经济观察报》2009.9.7评论版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让所有的公民都买得起房，并拥有自己的房产，连全世界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也不行，那么人口居世界第一位又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中国就更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了。“居者有其屋”，这是个数千年而全世界都不可能实现的梦。全世界除欧洲的少数几个高福利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实现所有有人都有适足的居住条件的目标。美国曼哈顿的大街上也能看到露宿街头的景象。中国正在致力于解决“居有其所”的问题。新中国的前五十年实行的是全民住房福利分配制度。1998年实行了货币化分配的改革，终止了实物住房分配，改为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市场化、划拨土地或限价方式的半市场化以及政府保障的廉租房的住房供给制度。让高中收入家庭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低收入家庭用政府砖头补贴和实物补贴方式解决住房，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实行了应保尽保的长期计划。但目前的问题是，政府为获取城市建设的资金和保障性补贴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就会让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价格升高，并推动商品房的价格不断上升，这样就会让一部分家庭既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现象逐步突出。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美国香港同样出现超过保障线水平的中等收入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反而差于政府保障的家庭的居住条件。英国的高福利所面临的则是约有500万人在1996—2001年间未参加过任何工作，却拥有政府补贴的住房和收入援助金等生活补贴，赫尔市克朗普顿一家12口人靠政府每年提供的3000万英镑生活，并拥有两个半独立式的住宅，而一个工作的家庭则必须年赚到46500英镑才能过上同样的生活。按照联合国人居公约的要求，各个国家应为公民提供“适合足的居住权”。于是大量的国家用国家提供的租赁性土地和各种各样的低价融资条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租赁性住房，专门用来解决这些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应享受政府补贴的保障性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战之后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用这种方式建设了大量的租赁性住房已解燃眉之急。租赁性土地和40—70年的长期低息贷款为战争之后的恢复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今天美国仍在用大量租赁性土地解决租赁性住房的供给。中国的首次土地租赁开始于吸引外资的三资法中，但却尚未用租赁性用地解决城镇社会的租房租赁问题。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用，但不能建设住房。北京开始建设的第一个公租房项目却是用土地出让和拍卖的方式进行的。既要解决居有其所的问题，又不能提供租赁性用地，必然造成住房建设的初始成本加大，</span><p>中国的首次土地租赁开始于吸引外资的三资法中，但却尚未用租赁性用地解决城镇社会的租房租赁问题。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租用，但不能建设住房。北京开始建设的第一个公租房项目却是用土地出让和拍卖的方式进行的。</P><p>既要解决居有其所的问题，又不能提供租赁性用地，必然造成住房建设的初始成本加大，回收租金定位高、周期长等一系列问题。除了要有优惠的金融手段支持外，建设用地的成本就成为建设租赁性住房的限制性门槛。</P><p>根据国土部的计算，70年使用权的土地一次性收取出让金按贴现率计算与无限期的土地购买价格几乎相等，这就意味着出让土地中的租金贴现中包含着大量的土地70年一次性出让中的贴现利息，让实际的租金含量中用于回收成本和获取利润的比重大大降低了。无疑这将给市场主动提供租赁性住房的投资者一个高价租金的理由和投资回收困难的门槛。而市场中就没有一个投资者会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同时自愿承担恢复亏损的风险。</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目前中国的租赁市场大致的分布式原有不能用于房改的公房出租大约占总量的10%左右。居民购买或拥有第二套住房后用原有住房或新房用于市场出租的约占4%、企业整体出租的不到1%，城中村租赁的住房是市场中的主力军，每个城市中的城中村约聚集了这个城市近30%的人口（2005年人口普查资料）。</P><p>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深圳，约80%的人口居住在非自有产权的房屋之中，而市场化程度最低的乌鲁木齐则有98%的人口居住在自有产权的房屋之中。中国为打压房价过快增长，在严格的限制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实际在打击与抑制投机与投资的同时也在严重的打击着租赁市场的形成。</P><p>租赁住房的市场化必须建立在低成本的土地上，让70年的土地出让金分年支付，以降低投资者的资金成本。同时政府可以用土地的租赁价格调节或限制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既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利润，又让租房者降低支付水平。租赁性市场的扩大恰恰可以缓解购买住房中的供求关系矛盾，也许市场中的商品房价格反而会相对稳定。出让土地中的租赁价格也会让市场的租金价格上升，而租赁土地上的住房租赁价格则一定会低于出让土地的租赁价格的。</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自2002年之后的宏观调控几乎全是以“居者有其屋”为基础而设定的预期目标，因此将重点放在了控制房价上，而忽略了保障性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的建设、忽略了租赁性住房对房价的影响作用。历年的调控重点都放在了抑制供给与抑制需求上，包括对二手房市场的加税、加限、对第二套住房的限制，似乎忘了被政策抑制的需求并不等于被居住条件改善而释放了的需求。于是就出现了今年初的抑制需求政策一放松，需求就爆发性的释放的现象。</P><p>而租赁性住房则是满足居住需求和缓解购买需求的“水库”，既可能解决不具备完全购房支付能力的过渡性需求，又可以让购买商品房的短期供求关系在租赁居住中调节，还可以让改善性居住升级的家庭可以在价格合适是先卖出住房并在价格合适时再购入新住房，以取得财产性收入。</P><p>党的十七大报告给了中国公民取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力，但调控政策并没有给公民财产性资产上涨和低税交易的机会。如果过度的对房价进行调控、过度的限制投资房产，那么没有价格的上涨又哪来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七大报告给了中国公民取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力，但调控政策并没有给公民财产性资产上涨和低税交易的机会。如果过度的对房价进行调控、过度的限制投资房产，那么没有价格的上涨又哪来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呢？用租赁性住房解决了居住的问题，就可以放开对商品房价的过度关注与控制。一方面可以让保障性住房援助之外的家庭有过度或永久解决居住条件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家庭用财产性收入弥补工资性收入的不足并促进扩大消费的结构性矛盾转移。而租赁性住房市场化扩大的方式，并非出让土地上的建设，而是用租赁性土地和优势性金融政策市场化方式建设。没有市场化的支持政府是无能将一切住房问题都包下来的，甚至也无能力包下租赁性住房的建设。租赁性土地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未失去地租的收取权利，无非是没有让政府一次性的取得了70年的提前收益。然而，政府收取地租的职责与义务难道不正是为了让公民可以更好的改善公共服务与居住条件吗？那么用租赁性土地供应、让市场去生产与创造更广阔和活跃的租赁性住房市场，岂不是件一举两得的事情。有了租赁型土地的供给、有了开发商大量提供的租赁性住房，也许民众对开发商的怒气就消失了、对房价高涨的怨气也会在住房条件的改善中烟消云散了。社会的和谐不仅靠用政府援助的手段得以保障，更要靠政府确定合理的政策给社会一个平台，让各种投资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不同层次的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span><p>用租赁性住房解决了居住的问题，就可以放开对商品房价的过度关注与控制。一方面可以让保障性住房援助之外的家庭有过度或永久解决居住条件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的家庭用财产性收入弥补工资性收入的不足并促进扩大消费的结构性矛盾转移。</P><p>而租赁性住房市场化扩大的方式，并非出让土地上的建设，而是用租赁性土地和优势性金融政策市场化方式建设。没有市场化的支持政府是无能将一切住房问题都包下来的，甚至也无能力包下租赁性住房的建设。</P><p>租赁性土地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未失去地租的收取权利，无非是没有让政府一次性的取得了70年的提前收益。然而，政府收取地租的职责与义务难道不正是为了让公民可以更好的改善公共服务与居住条件吗？那么用租赁性土地供应、让市场去生产与创造更广阔和活跃的租赁性住房市场，岂不是件一举两得的事情。</P>有了租赁型土地的供给、有了开发商大量提供的租赁性住房，也许民众对开发商的怒气就消失了、对房价高涨的怨气也会在住房条件的改善中烟消云散了。社会的和谐不仅靠用政府援助的手段得以保障，更要靠政府确定合理的政策给社会一个平台，让各种投资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不同层次的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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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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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8 Sep 2009 09:51:5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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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惊弓之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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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丸成为亚洲各国或世界各国可以充分相信的预期，也成为战胜危机的信心支柱。而今天市场还没找到一个可靠的政策预期，反而看到的是一张上了子弹拉满了的弓。短期政策的效力随时间递减、财政投资的效力递减、货币宽松政策的规模下降效力递减、外资出口尚未转正……靠什么稳定预期还是个未知数。当市场化的经济面对行政干预和政策调整多变的泛滥时，所有的短期救市政策就会被不利的变化所淹没。当短期政策面临到期时，市场并不知道后续的政策是向左还是向右。太多的管理部门并没有统一在一个政策导向的集合之内，让市场不知道听谁的。非文件公开透明的“电话指挥”和中国特色的“窗口”指导，给民众一个政策高深莫测的“潜伏”悬念，让尚未从恐慌中走出来的“信心”再一次面临考验。“惊弓之鸟”也许将成为一种常态，经济的动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稳定”是中国政府常挂在口头上的政策特征，但“稳定”的基础并不“稳定”，缺少了“信心”支持的中国经济不但没有“稳定”，反而是加大了波动的振幅。事与愿违正在于当政策向让市场人鸟和谐共处时，却拉着一张满弦的弓，鸟也就不敢安家乐业了。放下政府高举的弓，才是和谐共处的前提条件。</span><p>88月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主持人问我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形容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时，我选择了“惊弓之鸟”一词。</P><span style="display:none">88月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主持人问我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形容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时，我选择了“惊弓之鸟”一词。自去年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恐慌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温总理首先提出了“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全球各国政府的救市政策首先要解决的正是树立信心的核心问题。然而信心并没有由内在的自生因素而建立，完全依赖于外部的政策因素打强心针来维系。于是就如同“惊弓之鸟”一样，稍有风吹草动就群起而飞、慌乱一团、四处逃窜。30条的出台、四万亿的投资都像在打强心针，但经济的脉搏并未因此而跳动。去年的12月和今年的1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低点，信心并未真正建立。年初的各种救市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再一次注射了更强大剂量的强心针，在看到众多利好消费和货币巨大的投放量之后，市场交换开始活跃了。尤其是流动性推动了股市的恢复，减税、减息刺激了商品房市场的交易量。经济出现了明显的回升，从下行转入了上行的轨道。然而除听从政府指挥的公有经济和银行之外，民间经济仍处于困难与观望之中，大多数企业仍对未来信心不足或心有疑虑。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可以看出，国家、地方政府的投入加大、国有经济与政府有投入的部分增长加速，但民间投资，特别是房地产的投资仍处于低迷状况、回升缓慢。政策的倾斜向两端发展：一是，向国有、公有倾斜，如十大振兴计划中的做大做强，消费落后产能中的国进民退，“铁公基”的投入等。二是，向个人消费倾斜，如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小批量汽车减税、降低房贷利率、二手房交易减免税费等等。银行信贷追随政策的导向，同时向这两端疯狂的扩张，于是可以看到政策确实在经济的恢复性增长中起到了强大的作用。一头是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速加快，以投资拉动的GDP增长迅速从低向高爬行。一头是消费增长加速，尤其是拉动了汽车、住房消费的快速增长。但问题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并没有在货币猛增中受益，中小企业的投资信心也没有恢复，他们并没有敢在前景并不明朗中加入到投资的快速增长之中去。当股市与楼市略有恢复时，最能证明信心并未完全建立的正是那些风吹草动的草木皆兵的恐慌心理作用。当货币信贷加大时，流动性推动了股市，但资产价格的恢复性增长在一片通胀预期声中撞上了天花板，流动性加大时央行必然逆</span><p>自去年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恐慌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温总理首先提出了“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全球各国政府的救市政策首先要解决的正是树立信心的核心问题。然而信心并没有由内在的自生因素而建立，完全依赖于外部的政策因素打强心针来维系。于是就如同“惊弓之鸟”一样，稍有风吹草动就群起而飞、慌乱一团、四处逃窜。</P><p>30条的出台、四万亿的投资都像在打强心针，但经济的脉搏并未因此而跳动。去年的12月和今年的1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低点，信心并未真正建立。</P><p>年初的各种救市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再一次注射了更强大剂量的强心针，在看到众多利好消费和货币巨大的投放量之后，市场交换开始活跃了。尤其是流动性推动了股市的恢复，减税、减息刺激了商品房市场的交易量。经济出现了明显的回升，从下行转入了上行的轨道。然而除听从政府指挥的公有经济和银行之外，民间经济仍处于困难与观望之中，大多数企业仍对未来信心不足或心有疑虑。以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可以看出，国家、地方政府的投入加大、国有经济与政府有投入的部分增长加速，但民间投资，特别是房地产的投资仍处于低迷状况、回升缓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政策的倾斜向两端发展：一是，向国有、公有倾斜，如十大振兴计划中的做大做强，消费落后产能中的国进民退，“铁公基”的投入等。二是，向个人消费倾斜，如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小批量汽车减税、降低房贷利率、二手房交易减免税费等等。银行信贷追随政策的导向，同时向这两端疯狂的扩张，于是可以看到政策确实在经济的恢复性增长中起到了强大的作用。</P><p>一头是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速加快，以投资拉动的GDP增长迅速从低向高爬行。一头是消费增长加速，尤其是拉动了汽车、住房消费的快速增长。但问题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并没有在货币猛增中受益，中小企业的投资信心也没有恢复，他们并没有敢在前景并不明朗中加入到投资的快速增长之中去。</P><p>当股市与楼市略有恢复时，最能证明信心并未完全建立的正是那些风吹草动的草木皆兵的恐慌心理作用。</P><span style="display:none">丸成为亚洲各国或世界各国可以充分相信的预期，也成为战胜危机的信心支柱。而今天市场还没找到一个可靠的政策预期，反而看到的是一张上了子弹拉满了的弓。短期政策的效力随时间递减、财政投资的效力递减、货币宽松政策的规模下降效力递减、外资出口尚未转正……靠什么稳定预期还是个未知数。当市场化的经济面对行政干预和政策调整多变的泛滥时，所有的短期救市政策就会被不利的变化所淹没。当短期政策面临到期时，市场并不知道后续的政策是向左还是向右。太多的管理部门并没有统一在一个政策导向的集合之内，让市场不知道听谁的。非文件公开透明的“电话指挥”和中国特色的“窗口”指导，给民众一个政策高深莫测的“潜伏”悬念，让尚未从恐慌中走出来的“信心”再一次面临考验。“惊弓之鸟”也许将成为一种常态，经济的动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稳定”是中国政府常挂在口头上的政策特征，但“稳定”的基础并不“稳定”，缺少了“信心”支持的中国经济不但没有“稳定”，反而是加大了波动的振幅。事与愿违正在于当政策向让市场人鸟和谐共处时，却拉着一张满弦的弓，鸟也就不敢安家乐业了。放下政府高举的弓，才是和谐共处的前提条件。</span><p>当货币信贷加大时，流动性推动了股市，但资产价格的恢复性增长在一片通胀预期声中撞上了天花板，流动性加大时央行必然逆市调节的压力成了防通胀的风向标，所以才有了“微调”之声刚出，股市应声而落的情况。央行只好“夜半鸡叫”非工作时间也要发个声明，随后数位部长出面强调政策不变以保持股市的稳定。</P><p>当宽松的信贷政策刺激着楼市的销售回升时，房价的上涨又在一片“民意”的叫骂声中撞上了“三八线”，天价地也更引发了泡沫的担忧。房价上涨时，央行必然逆市调控的传统成了抑制需求的风向标。“二套房信贷”政策的调整与变化立即让市场中的交易出现了增速下滑，并给刚刚好转的市场以极大的打击，将让尚未恢复的投资增长持续处于低速之中。不管银监会和银行是否承认这种政策的变化，现实中已对交易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P><p>当实体经济的指标并未在前七个月中给社会以惊喜时，上市公司的中报和政策的变化再一次让股市出现了暴跌、出现了150天内的最大单日降幅。自然灾害、钢价的大起大落、猪肉价格的变动、行政管制的垄断价格上涨（水、油、电、汽等）任何微小的变化都牵动着投资者的神经。过去并不被社会所关注和重视的信息都会在股市与楼市中引发“地震”，也曾出现过多次消费的误传而引发的波动。</P><span style="display:none">丸成为亚洲各国或世界各国可以充分相信的预期，也成为战胜危机的信心支柱。而今天市场还没找到一个可靠的政策预期，反而看到的是一张上了子弹拉满了的弓。短期政策的效力随时间递减、财政投资的效力递减、货币宽松政策的规模下降效力递减、外资出口尚未转正……靠什么稳定预期还是个未知数。当市场化的经济面对行政干预和政策调整多变的泛滥时，所有的短期救市政策就会被不利的变化所淹没。当短期政策面临到期时，市场并不知道后续的政策是向左还是向右。太多的管理部门并没有统一在一个政策导向的集合之内，让市场不知道听谁的。非文件公开透明的“电话指挥”和中国特色的“窗口”指导，给民众一个政策高深莫测的“潜伏”悬念，让尚未从恐慌中走出来的“信心”再一次面临考验。“惊弓之鸟”也许将成为一种常态，经济的动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稳定”是中国政府常挂在口头上的政策特征，但“稳定”的基础并不“稳定”，缺少了“信心”支持的中国经济不但没有“稳定”，反而是加大了波动的振幅。事与愿违正在于当政策向让市场人鸟和谐共处时，却拉着一张满弦的弓，鸟也就不敢安家乐业了。放下政府高举的弓，才是和谐共处的前提条件。</span><p>脆弱的经济基础、脆弱的政策环境、脆弱的投资者与消费者信心相互叠加让“惊弓之鸟”们忘记了“坚持就是胜利”，而牢牢的记住了“范跑跑”，每当遇到“空弦”之声也会不管三七二十一先跑为快。楼市的跑也许不能及时的暴露，但股市的跑则会在一天之内、数天之内就会水落露出两脚泥。</P><p>如果“跑”占了上风，那么对中国经济正在恢复性增长的打击就会极大，并可能引发经济增长中的回落与波动，这也就是中央连续多次强调政策不变的原因。然而市场并没有对政策的不变表现出信心，信贷规模的快速下滑、产能过剩的结构调整、地方城市的公共价格上调、国家发改委的多次稳定价格的“禁令”都成为影响市场信心的因素。</P><p>许多国家城市广场中的鸽子知道不会受到人的侵害，因此就无忧无虑的在行人的头上脚下穿行。稳定的预期让人与鸽可以和谐共处，反之在没有明确动物保护预期的狩猎区中的动物则一定会是“惊弓之鸟”。</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去年是政策多变的一年，今年仍是政策多变的一年，连续两年都处于政策多变的调整中的市场又怎么会有稳定的预期呢？多变就是“惊弓”的前提。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人民币汇率不变”的定心丸成为亚洲各国或世界各国可以充分相信的预期，也成为战胜危机的信心支柱。而今天市场还没找到一个可靠的政策预期，反而看到的是一张上了子弹拉满了的弓。短期政策的效力随时间递减、财政投资的效力递减、货币宽松政策的规模下降效力递减、外资出口尚未转正……靠什么稳定预期还是个未知数。</P><p>当市场化的经济面对行政干预和政策调整多变的泛滥时，所有的短期救市政策就会被不利的变化所淹没。当短期政策面临到期时，市场并不知道后续的政策是向左还是向右。太多的管理部门并没有统一在一个政策导向的集合之内，让市场不知道听谁的。非文件公开透明的“电话指挥”和中国特色的“窗口”指导，给民众一个政策高深莫测的“潜伏”悬念，让尚未从恐慌中走出来的“信心”再一次面临考验。“惊弓之鸟”也许将成为一种常态，经济的动荡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P><p>“稳定”是中国政府常挂在口头上的政策特征，但“稳定”的基础并不“稳定”，缺少了“信心”支持的中国经济不但没有“稳定”，反而是加大了波动的振幅。事与愿违正在于当政策向让市场人鸟和谐共处时，却拉着一张满弦的弓，鸟也就不敢安家乐业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放下政府高举的弓，才是和谐共处的前提条件。</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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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7 Sep 2009 08:08: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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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国经济的政治周期性]]></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821017946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经济学学家们用周期性来解释经济的运行情况，但如果一个国家并没有实现市场化经济时，会任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市场并形成经济性的周期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下也就根本不可能形成真正由市场而引发的经济周期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在逐步的消除非市场化的管制，但目前这种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化条件下，大多数资源与价格仍处于强制性的计划管理之下，许多领域与行业尚属于严格的申报、审批约束之下，并且有许多限制性的领域尚未打破自由进出的门槛，强大的政府干预的力量让经济的运行并不服从于经济必然规律本身，而是服从于政治决策的周期性。</P><p>房地产行业形成的周期恰恰反映出来的是这种政治的周期性。</P><p>1983年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之后，吹响了城镇改革的号角。外资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在价格闯关的推动之下迅速推动了物价的高涨和投资的高涨。于是1988年有了用“严缩弄堂馆所建设”的强制手段来给投资降温，随后出现了1989年之后的经济下滑，房地产和整体经济都同期落入了改革三十年中的最低点。</P><span style="display:none">经济学学家们用周期性来解释经济的运行情况，但如果一个国家并没有实现市场化经济时，会任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市场并形成经济性的周期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下也就根本不可能形成真正由市场而引发的经济周期了。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在逐步的消除非市场化的管制，但目前这种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化条件下，大多数资源与价格仍处于强制性的计划管理之下，许多领域与行业尚属于严格的申报、审批约束之下，并且有许多限制性的领域尚未打破自由进出的门槛，强大的政府干预的力量让经济的运行并不服从于经济必然规律本身，而是服从于政治决策的周期性。房地产行业形成的周期恰恰反映出来的是这种政治的周期性。1983年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之后，吹响了城镇改革的号角。外资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在价格闯关的推动之下迅速推动了物价的高涨和投资的高涨。于是1988年有了用“严缩弄堂馆所建设”的强制手段来给投资降温，随后出现了1989年之后的经济下滑，房地产和整体经济都同期落入了改革三十年中的最低点。邓小平的南巡讲话给中国的改革添了一把火，让中国的经济从低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反弹，并且在投资的高速增长中推动了中国改革三十年中最高的通胀率。于是1993年6月的“釜底抽薪”再一次用信贷管理手段来控制了投资规模的增长，在物价下降中出现了1996—1997年的通缩并且巧遇了亚洲金融危机。1996—1997年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全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全行业连续两年的亏损。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支持，用住房私有化和工资中的货币化分配再一次靠房地产投资带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了高潮。在市场化的替代作用下，房地产保持着平稳的增长。1998—2003年期间，不论是投资还是房价都保持着合理的增长速度，而社会上对房地产增长过快的争论其实是忽略了1998年之前的非市场化建设的房地产投资在市场化之后的快速下滑而被市场化的投资所替代了。2003年中央又用关紧两个闸门、收紧地根与银根的一系列强制性干预手段下发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严守十八亿亩红线”“121号文件”等。2004—2007年又连续数年打出了无数套组合拳，先是抑制投资、后是抑制需求，不但加税限制二手房交易，也提高利率与信贷门槛，直到让中国的经济掉头向下，才不得不于2008年又重新改变经济政策，从打压转为鼓励，再一次希望用房地产投资挽救中国和世界经济。从我国已经形成的几个政策周期看，影响我国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大约有以下几点：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我国是一个以投资拉动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源于建国最初三十年的建设落后，近三十年以来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主要靠投资来填补历史的欠账。尤其是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矛盾让中国在票证供给制度的“隐型通胀”中长期生存，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靠加大供给来解决矛盾。因此历史拉动经济的先锋总是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每次为防止过热和通胀也总是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的。自1949年起中国的经济政策中从来都将住房问题放在国防、工业、经济建设的最后面，也才有了“先生产、后生活”的革命口号。改革开放之后这一方针政策略有改变，但仍坚持从压缩基本建设中非生产型的建设为重的导向并未动摇过。1988年的“停缓建”是建国之后第八次的从压缩非生产型基础建设规模为重的调控政策。1993年和2003年的压缩也同样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必然带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压缩也每一次都首先从房地产开刀，首当其冲的受到限制与损失。改革以来投资增长倍数最高的就是房地产从1984年的300亿元总规模变成了3万多亿元的盘子，远高于其他任何投资的增长倍数，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近几年保持在18—21%的水平浮动。重要的是房地产的投资增长率与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率基本平衡，有时略低于有时是略高于。大约在压缩中低于，在拉动增长时高于。正相关的反映出政策导向决定而非由经济运行本身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周期性。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与鼓励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命运。二、收入分配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欲望、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当改革的政策导向更偏重于国民收入时，推动消费的上升和增长，特别是大宗商品和耐用消费品的倾斜，当然也包括对住房需求的增长和与拉动。1983年的城镇改革的推进开始有了“万元户”的说法，小平南巡讲话再一次加大收入倾斜，1998年的房改政策开始有了工资中的住房含量。2008—2009的交易税费减免和房贷利率的下降都属于收入分配中的改革和变化，而每一次改革上重大的收</span><p>邓小平的南巡讲话给中国的改革添了一把火，让中国的经济从低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反弹，并且在投资的高速增长中推动了中国改革三十年中最高的通胀率。于是1993年6月的“釜底抽薪”再一次用信贷管理手段来控制了投资规模的增长，在物价下降中出现了1996—1997年的通缩并且巧遇了亚洲金融危机。1996—1997年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全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全行业连续两年的亏损。</P><p>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支持，用住房私有化和工资中的货币化分配再一次靠房地产投资带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了高潮。在市场化的替代作用下，房地产保持着平稳的增长。1998—2003年期间，不论是投资还是房价都保持着合理的增长速度，而社会上对房地产增长过快的争论其实是忽略了1998年之前的非市场化建设的房地产投资在市场化之后的快速下滑而被市场化的投资所替代了。</P><p>2003年中央又用关紧两个闸门、收紧地根与银根的一系列强制性干预手段下发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严守十八亿亩红线”“121号文件”等。2004—2007年又连续数年打出了无数套组合拳，先是抑制投资、后是抑制需求，不但加税限制二手房交易，也提高利率与信贷门槛，直到让中国的经济掉头向下，才不得不于2008年又重新改变经济政策，从打压转为鼓励，再一次希望用房地产投资挽救中国和世界经济。</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从我国已经形成的几个政策周期看，影响我国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大约有以下几点：</P><p>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P><p>我国是一个以投资拉动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源于建国最初三十年的建设落后，近三十年以来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主要靠投资来填补历史的欠账。尤其是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矛盾让中国在票证供给制度的“隐型通胀”中长期生存，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靠加大供给来解决矛盾。因此历史拉动经济的先锋总是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每次为防止过热和通胀也总是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的。</P><span style="display:none">经济学学家们用周期性来解释经济的运行情况，但如果一个国家并没有实现市场化经济时，会任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市场并形成经济性的周期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下也就根本不可能形成真正由市场而引发的经济周期了。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在逐步的消除非市场化的管制，但目前这种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化条件下，大多数资源与价格仍处于强制性的计划管理之下，许多领域与行业尚属于严格的申报、审批约束之下，并且有许多限制性的领域尚未打破自由进出的门槛，强大的政府干预的力量让经济的运行并不服从于经济必然规律本身，而是服从于政治决策的周期性。房地产行业形成的周期恰恰反映出来的是这种政治的周期性。1983年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之后，吹响了城镇改革的号角。外资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在价格闯关的推动之下迅速推动了物价的高涨和投资的高涨。于是1988年有了用“严缩弄堂馆所建设”的强制手段来给投资降温，随后出现了1989年之后的经济下滑，房地产和整体经济都同期落入了改革三十年中的最低点。邓小平的南巡讲话给中国的改革添了一把火，让中国的经济从低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反弹，并且在投资的高速增长中推动了中国改革三十年中最高的通胀率。于是1993年6月的“釜底抽薪”再一次用信贷管理手段来控制了投资规模的增长，在物价下降中出现了1996—1997年的通缩并且巧遇了亚洲金融危机。1996—1997年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全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全行业连续两年的亏损。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支持，用住房私有化和工资中的货币化分配再一次靠房地产投资带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了高潮。在市场化的替代作用下，房地产保持着平稳的增长。1998—2003年期间，不论是投资还是房价都保持着合理的增长速度，而社会上对房地产增长过快的争论其实是忽略了1998年之前的非市场化建设的房地产投资在市场化之后的快速下滑而被市场化的投资所替代了。2003年中央又用关紧两个闸门、收紧地根与银根的一系列强制性干预手段下发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严守十八亿亩红线”“121号文件”等。2004—2007年又连续数年打出了无数套组合拳，先是抑制投资、后是抑制需求，不但加税限制二手房交易，也提高利率与信贷门槛，直到让中国的经济掉头向下，才不得不于2008年又重新改变经济政策，从打压转为鼓励，再一次希望用房地产投资挽救中国和世界经济。从我国已经形成的几个政策周期看，影响我国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大约有以下几点：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我国是一个以投资拉动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源于建国最初三十年的建设落后，近三十年以来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主要靠投资来填补历史的欠账。尤其是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矛盾让中国在票证供给制度的“隐型通胀”中长期生存，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靠加大供给来解决矛盾。因此历史拉动经济的先锋总是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每次为防止过热和通胀也总是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的。自1949年起中国的经济政策中从来都将住房问题放在国防、工业、经济建设的最后面，也才有了“先生产、后生活”的革命口号。改革开放之后这一方针政策略有改变，但仍坚持从压缩基本建设中非生产型的建设为重的导向并未动摇过。1988年的“停缓建”是建国之后第八次的从压缩非生产型基础建设规模为重的调控政策。1993年和2003年的压缩也同样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必然带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压缩也每一次都首先从房地产开刀，首当其冲的受到限制与损失。改革以来投资增长倍数最高的就是房地产从1984年的300亿元总规模变成了3万多亿元的盘子，远高于其他任何投资的增长倍数，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近几年保持在18—21%的水平浮动。重要的是房地产的投资增长率与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率基本平衡，有时略低于有时是略高于。大约在压缩中低于，在拉动增长时高于。正相关的反映出政策导向决定而非由经济运行本身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周期性。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与鼓励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命运。二、收入分配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欲望、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当改革的政策导向更偏重于国民收入时，推动消费的上升和增长，特别是大宗商品和耐用消费品的倾斜，当然也包括对住房需求的增长和与拉动。1983年的城镇改革的推进开始有了“万元户”的说法，小平南巡讲话再一次加大收入倾斜，1998年的房改政策开始有了工资中的住房含量。2008—2009的交易税费减免和房贷利率的下降都属于收入分配中的改革和变化，而每一次改革上重大的收</span><p>自1949年起中国的经济政策中从来都将住房问题放在国防、工业、经济建设的最后面，也才有了“先生产、后生活”的革命口号。改革开放之后这一方针政策略有改变，但仍坚持从压缩基本建设中非生产型的建设为重的导向并未动摇过。</P><p>1988年的“停缓建”是建国之后第八次的从压缩非生产型基础建设规模为重的调控政策。1993年和2003年的压缩也同样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必然带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压缩也每一次都首先从房地产开刀，首当其冲的受到限制与损失。</P><p>改革以来投资增长倍数最高的就是房地产从1984年的300亿元总规模变成了3万多亿元的盘子，远高于其他任何投资的增长倍数，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近几年保持在18—21%的水平浮动。重要的是房地产的投资增长率与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率基本平衡，有时略低于有时是略高于。大约在压缩中低于，在拉动增长时高于。正相关的反映出政策导向决定而非由经济运行本身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周期性。</P><span style="display:none">入分配变化都会对消费产生重大影响。而专门针对于住房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变化对市场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更为重大。工资收入中是否有住房的含量（包括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根本性的收入分配改革，也是住房私有化与市场化的基础。这远比日常收入随着经济增长的提高重要，是性质上的差别，也是个人消费信贷之所以能建立的基础平台，否则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恰恰是这种收入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才让市场化改善成为了可能。而交易税费的减免则是个人的住房财产能否升值并获得额外收益的条件。如果人们不能通过资产的持有与交易获取增值收益，那么就不会有流动、不会有交易、不会有梯次升级的消费，也就不会有市场了。三、信贷政策的支持中国人历史上没钱，少量的结余放在银行中储蓄。美国人历史上也没钱，但有银行的信贷，因此有了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逐渐的富起来了。中国人现在有钱了，但仍然是大量的存放在银行中，钱不能生钱，原因也在于中国缺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金融工具和借贷手段。改革开放的初期为解决投资问题，中国首先实行了对外开放，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打破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僵化，也在开放生产性投资的信贷支持之后逐步实现了消费的信贷。为什么每次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首先从紧缩银根开始，正因为任何投资都无法全部靠资本金时限，要通过信贷的杠杆作用才能实现投资规模的最大化、供给的最大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信贷政策成为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具，也是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利率则同时在信贷的规模之外成为调节投资收益和能力的工具。不但投资是如此、消费也是如此，大宗耐用或固定资产类商品的消费也要靠消费信贷的支持才能将未来的收入流变成今天的消费能力。美国之所以能实现有房有车的消费梦，重要的在于消费信贷政策的支持，美国的住房信贷约13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当年GDP的100%，非住房与汽车的个人消费信贷是中国的几十倍，而中国的住房信贷仅有3万多亿人民币，仅相当于当年GDP的8—12%之间，可见消费信贷政策对消费的影响。而中国的房地产周期恰恰与中国政策对信贷的控制正相关。每当信贷支持投资时，生产与供给就上去，反之则下来。而1998年和2008年的启动经济与消费的关键则在于住房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1998年先是降低购房首付的比例，后是下调个贷的利率，再是延长信贷的期限……而2009年的市场反弹不能不归功于0.7倍信贷利率的下调。消费信贷是个人购房能力提高的有力支持。一是，决定着融资的成本，0.7倍的利率等于降低了房价约30%，也等于提高了可支付能力30%，更重要的则是将未来越来越高的预期收益可以提前集中消费，并可以用每一年的平均负担摊薄当年因收入低而产生的生活与消费的压力，改变工资低时的消费条件，可以用未来的高收益弥补当期消费能力的不足。而2003年的紧缩银根，2007年的紧缩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一方面在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在限制消费的需求，也才让中国的经济在2008与世界经济危机相遇造成了内外焦圈的重叠效应，让中国应应付和抵抗危机的能力大大削弱了，也才造成不得不用过渡的信贷政策和4万亿的投资来拉动，不得不再次放宽消费信贷以支持扩大内需和激活房地产市场。今天危机尚未结束，但政策又举起了紧缩信贷的大旗，于是从股市到楼市再一次弥漫着看跌的情绪。也许信贷政策的调整会让的中国经济再一次下滑走出多个W型的波动。实践已证明，政策的周期性在指挥和扭曲着经济的周期性，不是供给与需求正常的调节中出了问题，而是政策在让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剧，并永远无法用看不到的手而形成可预见的结构性调整的周期。政策市的作用远远大于经济的周期性作用，“结果”与“原因”被颠倒了。四、城乡差别的限制中国自50年代末期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之后，将城市与农村严格的切成了两种完全不同待遇与制度管理的“世界”。随后的“人民公社”化又将城乡的土地分成了两种遗传至今的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土地、房屋私有制度的保护本来源于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但城市住房私有化之后，农村的产权制度保护反而未能以权证制实现“自由”，至今仍无法流转与交易。保障制度按户籍而划分，又在迁徙制度本就无自由之外，又增加了一道人为的屏障，让二元化问题至今找不到解决的办法。中国名义上的城市化率无法迅速的扩大，同时增加了土地资源与祝福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城市化率和工业化需求使用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无法转换造成了资源矛盾的恶化。中国城镇的建成区仅为3.48万平方公里，但农村的宅基地反而倒有16.7万平方米公里，是城市建成区的4倍多，而居住的人口却是6：7的关系。可见土地资源的浪费不是城市的问题，而是农村的问题，而这个土地资源的转换又涉及</span><p>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与鼓励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命运。</P><p>二、收入分配变化</P><p>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欲望、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当改革的政策导向更偏重于国民收入时，推动消费的上升和增长，特别是大宗商品和耐用消费品的倾斜，当然也包括对住房需求的增长和与拉动。</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1983年的城镇改革的推进开始有了“万元户”的说法，小平南巡讲话再一次加大收入倾斜，1998年的房改政策开始有了工资中的住房含量。2008—2009的交易税费减免和房贷利率的下降都属于收入分配中的改革和变化，而每一次改革上重大的收入分配变化都会对消费产生重大影响。而专门针对于住房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变化对市场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更为重大。</P><p>工资收入中是否有住房的含量（包括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根本性的收入分配改革，也是住房私有化与市场化的基础。这远比日常收入随着经济增长的提高重要，是性质上的差别，也是个人消费信贷之所以能建立的基础平台，否则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恰恰是这种收入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才让市场化改善成为了可能。</P><p>而交易税费的减免则是个人的住房财产能否升值并获得额外收益的条件。如果人们不能通过资产的持有与交易获取增值收益，那么就不会有流动、不会有交易、不会有梯次升级的消费，也就不会有市场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经济学学家们用周期性来解释经济的运行情况，但如果一个国家并没有实现市场化经济时，会任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市场并形成经济性的周期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下也就根本不可能形成真正由市场而引发的经济周期了。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在逐步的消除非市场化的管制，但目前这种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化条件下，大多数资源与价格仍处于强制性的计划管理之下，许多领域与行业尚属于严格的申报、审批约束之下，并且有许多限制性的领域尚未打破自由进出的门槛，强大的政府干预的力量让经济的运行并不服从于经济必然规律本身，而是服从于政治决策的周期性。房地产行业形成的周期恰恰反映出来的是这种政治的周期性。1983年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之后，吹响了城镇改革的号角。外资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在价格闯关的推动之下迅速推动了物价的高涨和投资的高涨。于是1988年有了用“严缩弄堂馆所建设”的强制手段来给投资降温，随后出现了1989年之后的经济下滑，房地产和整体经济都同期落入了改革三十年中的最低点。邓小平的南巡讲话给中国的改革添了一把火，让中国的经济从低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反弹，并且在投资的高速增长中推动了中国改革三十年中最高的通胀率。于是1993年6月的“釜底抽薪”再一次用信贷管理手段来控制了投资规模的增长，在物价下降中出现了1996—1997年的通缩并且巧遇了亚洲金融危机。1996—1997年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全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全行业连续两年的亏损。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支持，用住房私有化和工资中的货币化分配再一次靠房地产投资带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了高潮。在市场化的替代作用下，房地产保持着平稳的增长。1998—2003年期间，不论是投资还是房价都保持着合理的增长速度，而社会上对房地产增长过快的争论其实是忽略了1998年之前的非市场化建设的房地产投资在市场化之后的快速下滑而被市场化的投资所替代了。2003年中央又用关紧两个闸门、收紧地根与银根的一系列强制性干预手段下发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严守十八亿亩红线”“121号文件”等。2004—2007年又连续数年打出了无数套组合拳，先是抑制投资、后是抑制需求，不但加税限制二手房交易，也提高利率与信贷门槛，直到让中国的经济掉头向下，才不得不于2008年又重新改变经济政策，从打压转为鼓励，再一次希望用房地产投资挽救中国和世界经济。从我国已经形成的几个政策周期看，影响我国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大约有以下几点：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我国是一个以投资拉动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源于建国最初三十年的建设落后，近三十年以来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主要靠投资来填补历史的欠账。尤其是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矛盾让中国在票证供给制度的“隐型通胀”中长期生存，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靠加大供给来解决矛盾。因此历史拉动经济的先锋总是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每次为防止过热和通胀也总是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的。自1949年起中国的经济政策中从来都将住房问题放在国防、工业、经济建设的最后面，也才有了“先生产、后生活”的革命口号。改革开放之后这一方针政策略有改变，但仍坚持从压缩基本建设中非生产型的建设为重的导向并未动摇过。1988年的“停缓建”是建国之后第八次的从压缩非生产型基础建设规模为重的调控政策。1993年和2003年的压缩也同样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必然带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压缩也每一次都首先从房地产开刀，首当其冲的受到限制与损失。改革以来投资增长倍数最高的就是房地产从1984年的300亿元总规模变成了3万多亿元的盘子，远高于其他任何投资的增长倍数，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近几年保持在18—21%的水平浮动。重要的是房地产的投资增长率与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率基本平衡，有时略低于有时是略高于。大约在压缩中低于，在拉动增长时高于。正相关的反映出政策导向决定而非由经济运行本身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周期性。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与鼓励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命运。二、收入分配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欲望、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当改革的政策导向更偏重于国民收入时，推动消费的上升和增长，特别是大宗商品和耐用消费品的倾斜，当然也包括对住房需求的增长和与拉动。1983年的城镇改革的推进开始有了“万元户”的说法，小平南巡讲话再一次加大收入倾斜，1998年的房改政策开始有了工资中的住房含量。2008—2009的交易税费减免和房贷利率的下降都属于收入分配中的改革和变化，而每一次改革上重大的收</span><p>三、信贷政策的支持</P><p>中国人历史上没钱，少量的结余放在银行中储蓄。美国人历史上也没钱，但有银行的信贷，因此有了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逐渐的富起来了。中国人现在有钱了，但仍然是大量的存放在银行中，钱不能生钱，原因也在于中国缺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金融工具和借贷手段。</P><p>改革开放的初期为解决投资问题，中国首先实行了对外开放，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打破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僵化，也在开放生产性投资的信贷支持之后逐步实现了消费的信贷。</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为什么每次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首先从紧缩银根开始，正因为任何投资都无法全部靠资本金时限，要通过信贷的杠杆作用才能实现投资规模的最大化、供给的最大化和利润的最大化。</P><p>因此信贷政策成为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具，也是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利率则同时在信贷的规模之外成为调节投资收益和能力的工具。</P><p>不但投资是如此、消费也是如此，大宗耐用或固定资产类商品的消费也要靠消费信贷的支持才能将未来的收入流变成今天的消费能力。</P><span style="display:none">到土地制度的一系列问题。重要的是约有3亿的农村人口在占用着双重的土地资源。从农村进城的约几千万农民（如大学生等）已变成了城市户籍，但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并不因这些人口进城而放弃了土地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从而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双重占用。另有2.4亿的进程打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中的重要部分，他们无法也不可能放弃。但进城期间他们至少要有个安居之处，必然也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城市的建设用地却是并不计算这些暂住人口，而严格的按城市规划的人口计划，按年分期审批的。这一里一外的剪刀差就形成了土地资源的矛盾和双重叠加的浪费。于是土地资源就与价格、供给、消费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而城市化的浪潮却不因这些矛盾而减退，反而会更加剧烈。一方面城市化率的提高对供给提出了长期的加速要求；一方面土地资源又制约着供给的扩大。于是城乡政策就决定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快慢，而不能仅从人口向城市集中，一、二产业就业人口向三产业加速转移的正常经济运行周期来判断，只能服从于政策或说政治导向的周期性了。这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每当城市化率加速时，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就会趋紧，反之则可能供过于求。我国统计中高峰时的进城人口高达2800万人，而低峰时约为1400万人，两者相差近一倍，自然会对市场产生非经济可测性的政策周期波动。而人口结构中的特征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种供求矛盾，进城的大多为年轻人，有着成家立业、组成家庭的特殊需求。这与城市本身的年龄结构重合，随上一期人口高峰出生率相关，加重着刚性需求的矛盾。可见中国的经济在从计划向市场的改革中，政治导向或说改革的步伐在决定着周期性的变化特征。而并非是完全市场化或成熟市场化中主要由经济内在因素决定的，更非是经济规律可以解释的。大多数外国经济学家看不懂中国的经济，正在于他们习惯于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的变量来进行经济预测与判断，但改革中的中国经济除内生变量之外，更多的是依赖于行政的、非经济因素的政策在左右。虽然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中，政策的指挥棒常常会失灵，但强制性的手段与垄断性的控制让非市场化的因素不断加大对经济的影响力，从而会变成经济周期的变化的主导力量，最终决定经济运行的走势。中国尚未最终解决由市场自我调节的体制问题，非市场化的因素会产生人为无法控制的作用。2009年可以最明显的看出的正是人们开始更多的关心上层的政策动向，且股东、楼市都随这种政策变化而漂浮。人们已不再从供求关系与投资效益上去判断市场，而将注意力转移到调控政策的动向上了。这恰恰说明中国的经济是由政治的周期所决定的。但愿这种政治的周期性能尽快的转化成真正的市场经济。</span><p>美国之所以能实现有房有车的消费梦，重要的在于消费信贷政策的支持，美国的住房信贷约13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当年GDP的100%，非住房与汽车的个人消费信贷是中国的几十倍，而中国的住房信贷仅有3万多亿人民币，仅相当于当年GDP的8—12%之间，可见消费信贷政策对消费的影响。</P><p>而中国的房地产周期恰恰与中国政策对信贷的控制正相关。每当信贷支持投资时，生产与供给就上去，反之则下来。而1998年和2008年的启动经济与消费的关键则在于住房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1998年先是降低购房首付的比例，后是下调个贷的利率，再是延长信贷的期限……而2009年的市场反弹不能不归功于0.7倍信贷利率的下调。</P><p>消费信贷是个人购房能力提高的有力支持。一是，决定着融资的成本，0.7倍的利率等于降低了房价约30%，也等于提高了可支付能力30%，更重要的则是将未来越来越高的预期收益可以提前集中消费，并可以用每一年的平均负担摊薄当年因收入低而产生的生活与消费的压力，改变工资低时的消费条件，可以用未来的高收益弥补当期消费能力的不足。</P><span style="display:none">入分配变化都会对消费产生重大影响。而专门针对于住房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变化对市场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更为重大。工资收入中是否有住房的含量（包括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根本性的收入分配改革，也是住房私有化与市场化的基础。这远比日常收入随着经济增长的提高重要，是性质上的差别，也是个人消费信贷之所以能建立的基础平台，否则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恰恰是这种收入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才让市场化改善成为了可能。而交易税费的减免则是个人的住房财产能否升值并获得额外收益的条件。如果人们不能通过资产的持有与交易获取增值收益，那么就不会有流动、不会有交易、不会有梯次升级的消费，也就不会有市场了。三、信贷政策的支持中国人历史上没钱，少量的结余放在银行中储蓄。美国人历史上也没钱，但有银行的信贷，因此有了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逐渐的富起来了。中国人现在有钱了，但仍然是大量的存放在银行中，钱不能生钱，原因也在于中国缺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金融工具和借贷手段。改革开放的初期为解决投资问题，中国首先实行了对外开放，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打破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僵化，也在开放生产性投资的信贷支持之后逐步实现了消费的信贷。为什么每次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首先从紧缩银根开始，正因为任何投资都无法全部靠资本金时限，要通过信贷的杠杆作用才能实现投资规模的最大化、供给的最大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信贷政策成为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具，也是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利率则同时在信贷的规模之外成为调节投资收益和能力的工具。不但投资是如此、消费也是如此，大宗耐用或固定资产类商品的消费也要靠消费信贷的支持才能将未来的收入流变成今天的消费能力。美国之所以能实现有房有车的消费梦，重要的在于消费信贷政策的支持，美国的住房信贷约13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当年GDP的100%，非住房与汽车的个人消费信贷是中国的几十倍，而中国的住房信贷仅有3万多亿人民币，仅相当于当年GDP的8—12%之间，可见消费信贷政策对消费的影响。而中国的房地产周期恰恰与中国政策对信贷的控制正相关。每当信贷支持投资时，生产与供给就上去，反之则下来。而1998年和2008年的启动经济与消费的关键则在于住房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1998年先是降低购房首付的比例，后是下调个贷的利率，再是延长信贷的期限……而2009年的市场反弹不能不归功于0.7倍信贷利率的下调。消费信贷是个人购房能力提高的有力支持。一是，决定着融资的成本，0.7倍的利率等于降低了房价约30%，也等于提高了可支付能力30%，更重要的则是将未来越来越高的预期收益可以提前集中消费，并可以用每一年的平均负担摊薄当年因收入低而产生的生活与消费的压力，改变工资低时的消费条件，可以用未来的高收益弥补当期消费能力的不足。而2003年的紧缩银根，2007年的紧缩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一方面在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在限制消费的需求，也才让中国的经济在2008与世界经济危机相遇造成了内外焦圈的重叠效应，让中国应应付和抵抗危机的能力大大削弱了，也才造成不得不用过渡的信贷政策和4万亿的投资来拉动，不得不再次放宽消费信贷以支持扩大内需和激活房地产市场。今天危机尚未结束，但政策又举起了紧缩信贷的大旗，于是从股市到楼市再一次弥漫着看跌的情绪。也许信贷政策的调整会让的中国经济再一次下滑走出多个W型的波动。实践已证明，政策的周期性在指挥和扭曲着经济的周期性，不是供给与需求正常的调节中出了问题，而是政策在让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剧，并永远无法用看不到的手而形成可预见的结构性调整的周期。政策市的作用远远大于经济的周期性作用，“结果”与“原因”被颠倒了。四、城乡差别的限制中国自50年代末期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之后，将城市与农村严格的切成了两种完全不同待遇与制度管理的“世界”。随后的“人民公社”化又将城乡的土地分成了两种遗传至今的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土地、房屋私有制度的保护本来源于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但城市住房私有化之后，农村的产权制度保护反而未能以权证制实现“自由”，至今仍无法流转与交易。保障制度按户籍而划分，又在迁徙制度本就无自由之外，又增加了一道人为的屏障，让二元化问题至今找不到解决的办法。中国名义上的城市化率无法迅速的扩大，同时增加了土地资源与祝福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城市化率和工业化需求使用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无法转换造成了资源矛盾的恶化。中国城镇的建成区仅为3.48万平方公里，但农村的宅基地反而倒有16.7万平方米公里，是城市建成区的4倍多，而居住的人口却是6：7的关系。可见土地资源的浪费不是城市的问题，而是农村的问题，而这个土地资源的转换又涉及</span><p>而2003年的紧缩银根，2007年的紧缩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一方面在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在限制消费的需求，也才让中国的经济在2008与世界经济危机相遇造成了内外焦圈的重叠效应，让中国应应付和抵抗危机的能力大大削弱了，也才造成不得不用过渡的信贷政策和4万亿的投资来拉动，不得不再次放宽消费信贷以支持扩大内需和激活房地产市场。</P><p>今天危机尚未结束，但政策又举起了紧缩信贷的大旗，于是从股市到楼市再一次弥漫着看跌的情绪。也许信贷政策的调整会让的中国经济再一次下滑走出多个W型的波动。</P><p>实践已证明，政策的周期性在指挥和扭曲着经济的周期性，不是供给与需求正常的调节中出了问题，而是政策在让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剧，并永远无法用看不到的手而形成可预见的结构性调整的周期。政策市的作用远远大于经济的周期性作用，“结果”与“原因”被颠倒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经济学学家们用周期性来解释经济的运行情况，但如果一个国家并没有实现市场化经济时，会任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市场并形成经济性的周期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非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下也就根本不可能形成真正由市场而引发的经济周期了。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在逐步的消除非市场化的管制，但目前这种非充分竞争的市场化条件下，大多数资源与价格仍处于强制性的计划管理之下，许多领域与行业尚属于严格的申报、审批约束之下，并且有许多限制性的领域尚未打破自由进出的门槛，强大的政府干预的力量让经济的运行并不服从于经济必然规律本身，而是服从于政治决策的周期性。房地产行业形成的周期恰恰反映出来的是这种政治的周期性。1983年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之后，吹响了城镇改革的号角。外资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基础建设项目的上马在价格闯关的推动之下迅速推动了物价的高涨和投资的高涨。于是1988年有了用“严缩弄堂馆所建设”的强制手段来给投资降温，随后出现了1989年之后的经济下滑，房地产和整体经济都同期落入了改革三十年中的最低点。邓小平的南巡讲话给中国的改革添了一把火，让中国的经济从低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反弹，并且在投资的高速增长中推动了中国改革三十年中最高的通胀率。于是1993年6月的“釜底抽薪”再一次用信贷管理手段来控制了投资规模的增长，在物价下降中出现了1996—1997年的通缩并且巧遇了亚洲金融危机。1996—1997年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全国房地产行业出现了全行业连续两年的亏损。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支持，用住房私有化和工资中的货币化分配再一次靠房地产投资带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了高潮。在市场化的替代作用下，房地产保持着平稳的增长。1998—2003年期间，不论是投资还是房价都保持着合理的增长速度，而社会上对房地产增长过快的争论其实是忽略了1998年之前的非市场化建设的房地产投资在市场化之后的快速下滑而被市场化的投资所替代了。2003年中央又用关紧两个闸门、收紧地根与银根的一系列强制性干预手段下发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严守十八亿亩红线”“121号文件”等。2004—2007年又连续数年打出了无数套组合拳，先是抑制投资、后是抑制需求，不但加税限制二手房交易，也提高利率与信贷门槛，直到让中国的经济掉头向下，才不得不于2008年又重新改变经济政策，从打压转为鼓励，再一次希望用房地产投资挽救中国和世界经济。从我国已经形成的几个政策周期看，影响我国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大约有以下几点：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我国是一个以投资拉动为主的经济发展结构，源于建国最初三十年的建设落后，近三十年以来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主要靠投资来填补历史的欠账。尤其是严重的供给不足的矛盾让中国在票证供给制度的“隐型通胀”中长期生存，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主要靠加大供给来解决矛盾。因此历史拉动经济的先锋总是固定资产投资，同时每次为防止过热和通胀也总是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的。自1949年起中国的经济政策中从来都将住房问题放在国防、工业、经济建设的最后面，也才有了“先生产、后生活”的革命口号。改革开放之后这一方针政策略有改变，但仍坚持从压缩基本建设中非生产型的建设为重的导向并未动摇过。1988年的“停缓建”是建国之后第八次的从压缩非生产型基础建设规模为重的调控政策。1993年和2003年的压缩也同样是由此而产生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必然带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压缩也每一次都首先从房地产开刀，首当其冲的受到限制与损失。改革以来投资增长倍数最高的就是房地产从1984年的300亿元总规模变成了3万多亿元的盘子，远高于其他任何投资的增长倍数，其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近几年保持在18—21%的水平浮动。重要的是房地产的投资增长率与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率基本平衡，有时略低于有时是略高于。大约在压缩中低于，在拉动增长时高于。正相关的反映出政策导向决定而非由经济运行本身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周期性。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与鼓励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命运。二、收入分配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欲望、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当改革的政策导向更偏重于国民收入时，推动消费的上升和增长，特别是大宗商品和耐用消费品的倾斜，当然也包括对住房需求的增长和与拉动。1983年的城镇改革的推进开始有了“万元户”的说法，小平南巡讲话再一次加大收入倾斜，1998年的房改政策开始有了工资中的住房含量。2008—2009的交易税费减免和房贷利率的下降都属于收入分配中的改革和变化，而每一次改革上重大的收</span><p>四、城乡差别的限制</P><p>中国自50年代末期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之后，将城市与农村严格的切成了两种完全不同待遇与制度管理的“世界”。随后的“人民公社”化又将城乡的土地分成了两种遗传至今的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土地、房屋私有制度的保护本来源于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但城市住房私有化之后，农村的产权制度保护反而未能以权证制实现“自由”，至今仍无法流转与交易。保障制度按户籍而划分，又在迁徙制度本就无自由之外，又增加了一道人为的屏障，让二元化问题至今找不到解决的办法。</P><p>中国名义上的城市化率无法迅速的扩大，同时增加了土地资源与祝福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一方面，城市化率和工业化需求使用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无法转换造成了资源矛盾的恶化。中国城镇的建成区仅为3.48万平方公里，但农村的宅基地反而倒有16.7万平方米公里，是城市建成区的4倍多，而居住的人口却是6：7的关系。可见土地资源的浪费不是城市的问题，而是农村的问题，而这个土地资源的转换又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一系列问题。</P><p>重要的是约有3亿的农村人口在占用着双重的土地资源。从农村进城的约几千万农民（如大学生等）已变成了城市户籍，但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并不因这些人口进城而放弃了土地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从而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双重占用。</P><p>另有2.4亿的进程打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中的重要部分，他们无法也不可能放弃。但进城期间他们至少要有个安居之处，必然也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城市的建设用地却是并不计算这些暂住人口，而严格的按城市规划的人口计划，按年分期审批的。这一里一外的剪刀差就形成了土地资源的矛盾和双重叠加的浪费。于是土地资源就与价格、供给、消费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而城市化的浪潮却不因这些矛盾而减退，反而会更加剧烈。</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一方面城市化率的提高对供给提出了长期的加速要求；一方面土地资源又制约着供给的扩大。于是城乡政策就决定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快慢，而不能仅从人口向城市集中，一、二产业就业人口向三产业加速转移的正常经济运行周期来判断，只能服从于政策或说政治导向的周期性了。</P><p>这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每当城市化率加速时，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就会趋紧，反之则可能供过于求。我国统计中高峰时的进城人口高达2800万人，而低峰时约为1400万人，两者相差近一倍，自然会对市场产生非经济可测性的政策周期波动。</P><p>而人口结构中的特征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种供求矛盾，进城的大多为年轻人，有着成家立业、组成家庭的特殊需求。这与城市本身的年龄结构重合，随上一期人口高峰出生率相关，加重着刚性需求的矛盾。</P><span style="display:none">入分配变化都会对消费产生重大影响。而专门针对于住房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变化对市场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更为重大。工资收入中是否有住房的含量（包括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根本性的收入分配改革，也是住房私有化与市场化的基础。这远比日常收入随着经济增长的提高重要，是性质上的差别，也是个人消费信贷之所以能建立的基础平台，否则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恰恰是这种收入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才让市场化改善成为了可能。而交易税费的减免则是个人的住房财产能否升值并获得额外收益的条件。如果人们不能通过资产的持有与交易获取增值收益，那么就不会有流动、不会有交易、不会有梯次升级的消费，也就不会有市场了。三、信贷政策的支持中国人历史上没钱，少量的结余放在银行中储蓄。美国人历史上也没钱，但有银行的信贷，因此有了投资能力和消费能力，逐渐的富起来了。中国人现在有钱了，但仍然是大量的存放在银行中，钱不能生钱，原因也在于中国缺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金融工具和借贷手段。改革开放的初期为解决投资问题，中国首先实行了对外开放，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打破了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僵化，也在开放生产性投资的信贷支持之后逐步实现了消费的信贷。为什么每次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首先从紧缩银根开始，正因为任何投资都无法全部靠资本金时限，要通过信贷的杠杆作用才能实现投资规模的最大化、供给的最大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信贷政策成为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具，也是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利率则同时在信贷的规模之外成为调节投资收益和能力的工具。不但投资是如此、消费也是如此，大宗耐用或固定资产类商品的消费也要靠消费信贷的支持才能将未来的收入流变成今天的消费能力。美国之所以能实现有房有车的消费梦，重要的在于消费信贷政策的支持，美国的住房信贷约13万亿美元，几乎相当于当年GDP的100%，非住房与汽车的个人消费信贷是中国的几十倍，而中国的住房信贷仅有3万多亿人民币，仅相当于当年GDP的8—12%之间，可见消费信贷政策对消费的影响。而中国的房地产周期恰恰与中国政策对信贷的控制正相关。每当信贷支持投资时，生产与供给就上去，反之则下来。而1998年和2008年的启动经济与消费的关键则在于住房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持。1998年先是降低购房首付的比例，后是下调个贷的利率，再是延长信贷的期限……而2009年的市场反弹不能不归功于0.7倍信贷利率的下调。消费信贷是个人购房能力提高的有力支持。一是，决定着融资的成本，0.7倍的利率等于降低了房价约30%，也等于提高了可支付能力30%，更重要的则是将未来越来越高的预期收益可以提前集中消费，并可以用每一年的平均负担摊薄当年因收入低而产生的生活与消费的压力，改变工资低时的消费条件，可以用未来的高收益弥补当期消费能力的不足。而2003年的紧缩银根，2007年的紧缩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一方面在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在限制消费的需求，也才让中国的经济在2008与世界经济危机相遇造成了内外焦圈的重叠效应，让中国应应付和抵抗危机的能力大大削弱了，也才造成不得不用过渡的信贷政策和4万亿的投资来拉动，不得不再次放宽消费信贷以支持扩大内需和激活房地产市场。今天危机尚未结束，但政策又举起了紧缩信贷的大旗，于是从股市到楼市再一次弥漫着看跌的情绪。也许信贷政策的调整会让的中国经济再一次下滑走出多个W型的波动。实践已证明，政策的周期性在指挥和扭曲着经济的周期性，不是供给与需求正常的调节中出了问题，而是政策在让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剧，并永远无法用看不到的手而形成可预见的结构性调整的周期。政策市的作用远远大于经济的周期性作用，“结果”与“原因”被颠倒了。四、城乡差别的限制中国自50年代末期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之后，将城市与农村严格的切成了两种完全不同待遇与制度管理的“世界”。随后的“人民公社”化又将城乡的土地分成了两种遗传至今的土地所有权。而城市土地、房屋私有制度的保护本来源于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但城市住房私有化之后，农村的产权制度保护反而未能以权证制实现“自由”，至今仍无法流转与交易。保障制度按户籍而划分，又在迁徙制度本就无自由之外，又增加了一道人为的屏障，让二元化问题至今找不到解决的办法。中国名义上的城市化率无法迅速的扩大，同时增加了土地资源与祝福建设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城市化率和工业化需求使用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无法转换造成了资源矛盾的恶化。中国城镇的建成区仅为3.48万平方公里，但农村的宅基地反而倒有16.7万平方米公里，是城市建成区的4倍多，而居住的人口却是6：7的关系。可见土地资源的浪费不是城市的问题，而是农村的问题，而这个土地资源的转换又涉及</span><p>可见中国的经济在从计划向市场的改革中，政治导向或说改革的步伐在决定着周期性的变化特征。而并非是完全市场化或成熟市场化中主要由经济内在因素决定的，更非是经济规律可以解释的。</P><p>大多数外国经济学家看不懂中国的经济，正在于他们习惯于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的变量来进行经济预测与判断，但改革中的中国经济除内生变量之外，更多的是依赖于行政的、非经济因素的政策在左右。虽然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中，政策的指挥棒常常会失灵，但强制性的手段与垄断性的控制让非市场化的因素不断加大对经济的影响力，从而会变成经济周期的变化的主导力量，最终决定经济运行的走势。</P><p>中国尚未最终解决由市场自我调节的体制问题，非市场化的因素会产生人为无法控制的作用。2009年可以最明显的看出的正是人们开始更多的关心上层的政策动向，且股东、楼市都随这种政策变化而漂浮。人们已不再从供求关系与投资效益上去判断市场，而将注意力转移到调控政策的动向上了。这恰恰说明中国的经济是由政治的周期所决定的。</P><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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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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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 Sep 2009 08:55:2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09-01T08:55:26+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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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没人想要“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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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捂”这个词自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房供给的市场化早在十多年前就消失了，如今又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媒体的头版之中，并且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关键词了，而这个词的出现一定是伴随着市场化条件的不充分所造成的紧缺。</P><span style="display:none">“捂”这个词自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房供给的市场化早在十多年前就消失了，如今又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媒体的头版之中，并且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关键词了，而这个词的出现一定是伴随着市场化条件的不充分所造成的紧缺。改革之前的商品供给是短缺的，是计划性分配与票证制的，因此捂或说囤积、储蓄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能省则省的节约排在首位，省吃俭用成为习惯，人们会存粮票、存工业券、捂猪油、捂白菜、捂肥皂，不管是吃的用的能捂则捂。生存的需要让人们不得不为了明天而牺牲今天。家庭如此、国家也是如此。毛主席引用的古语“深挖洞、广积粮、高筑墙”俨然成为了重要的国策。正是这种对未来短缺的恐惧培养出了建国之后至改革之初的无数代人。改革之后一次次闯关的成功让80后、90后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新中国的前四十年都是在这种捂的文化之中渡过的。因此一有风吹草动自然就勾起了他们的回忆，自觉与不自觉的他们都会重新拿起捂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未来。为什么中国实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市场上从来就没听说过有捂地、捂盘的现象。因为人们没有土地被严格控制的预期，而2003年双紧的闸门一关，8.31大限的重锤落地，让市场恍然大悟，土地变成了垄断形成的高价面粉。“死守十八亿亩红线”的十二道金牌和耕地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的资源紧缺矛盾的暴露，让中国从上到下传播着一种未来无粮的恐慌。国务院在为“十八亿亩红线”发愁、地方政府在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用地矛盾发愁、财政在指望土地收入的支撑，且不说地方政府有多少的违规违法占地行为（远远大于开发商的合法行为）至少土地从2003—2006年连续四年的供给下降让开发商加重了危机感，让全世界加重了对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危机感，也才有了开发商不得不存粮等待过冬的准备。都说是因为投资者们过多的看重于上市公司的土地储备、过高的对土地给以估值，才让开发商在上市之前大量的储备土地，才造成了土地的天价和疯抢。但投资者为什么会过多的看重中国开发公司的土地储备呢？为什么对除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之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土地的储备量来作为估值的依据呢？原因很简单，除这些地方之外，世界各国都没有这种土地的供给制度，都没有这种稀缺性与招拍挂的特殊供地方式，尤其是没有中国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垄断的土地制度，自然也就没有对土地资源短缺的恐慌，那又何来的这种估值预期呢？如果境内外的投资者都有这种预期，都认为中国的土地是个稀缺资源，都认为中国政府的土地供给根本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又如何让开发商会相信政府会有充足的土地供给呢？除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企业之外，有哪个开发企业能不保留合理的土地储备与库存呢？这个合理性建立在市场的变化上，或者说供求的关系上。一个流水作业的企业，至少会保有不少于三至四个生产周期的项目储备，至少让做前期工作的人员有活干，让设计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施工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采购的人员有活干，让销售的人员有活干。如果中间项目无法衔接上，那么管理团队不久散了吗？一个土地到具体施工条件的周期大约要9各月至18个月或者更长。如果是规模较是中等的公司至少就要有双循环的项目条件，这样劳动力的组织成本才会降低，效率才会提高。大型企业则这种土地的储备就要更多了。而一个项目的大小不同，则要从总规模上判断了。如一个企业年开复工的面积为500万平方米，销售为300—400万平方米，那么这个企业的双或三循环的储备至少要2000—3000万平方米（每个城市中的循环是叠加的倍数关系）。当市场好时，这个储备量和开复工量就会扩大，反之则缩小，这大约就是经济学上的生产弹性系数了。而这个合理的储备量难道是捂盘吗？或者只是弹性系数的伸张而已。如果没有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紧缩，也许今天的土地储备早就严重不足了。正是因为在紧缩之后去统计，于是库存量略大的现象出现也是非常正常的。是谁在让开发商合理合法的储备土地呢？北辰长沙的</span><p>改革之前的商品供给是短缺的，是计划性分配与票证制的，因此捂或说囤积、储蓄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能省则省的节约排在首位，省吃俭用成为习惯，人们会存粮票、存工业券、捂猪油、捂白菜、捂肥皂，不管是吃的用的能捂则捂。生存的需要让人们不得不为了明天而牺牲今天。</P><p>家庭如此、国家也是如此。毛主席引用的古语“深挖洞、广积粮、高筑墙”俨然成为了重要的国策。正是这种对未来短缺的恐惧培养出了建国之后至改革之初的无数代人。</P><p>改革之后一次次闯关的成功让80后、90后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新中国的前四十年都是在这种捂的文化之中渡过的。因此一有风吹草动自然就勾起了他们的回忆，自觉与不自觉的他们都会重新拿起捂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未来。</P><span style="display:none">周期呢。仅以政府的土地出让时间计算是否捂地，那么许多的烂尾地和烂尾楼就无法重组了。好像党的文件中早就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矛盾”，那么如何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适应于经济规律与周期就比社会舆论的非理性指责更为重要了。2008年的经济下滑和房地产的市场恶化，让所有的新开工都处于下降和停滞状态，大量已开工的项目就停在了半截。2009年的上半年虽然销售转好，但开工量同比仍是负增长。市场的前景尚不确定、信心尚未恢复、宏观经济还有大量的不确定性、短期改革效应不断削弱、政策回调的预期不断加大、长期政策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政策前景不明朗。虽然在个别城市中出现了土地的少数天价，但全国的土地购置量仍为负增长，如何让开发商可以放心的加大投入并增加开工。也许还在准备的阶段，至少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并没有完全的缓解，新增投资的增速不可能在一、二个月内恢复到历史平均水平。有些土地还会继续晒太阳。由于融资能力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因此土地价格的分配也极不平衡。贫富差别不仅表现在居民的收入之间，也同样表现在企业之间，而政府大片土地的出让无疑会减少中小企业生存的机会，并给了大企业土地储备的合理与合法的掩护。土地的私有化可以让美国的开发商以一幢或两幢的房子进行改造与开发，但中国则以数千亩或数万平方公里的方式供地，这些土地又怎么有可能不晒太阳呢？解放前蒋介石曾下令屯粮者杀，但并未对非粮食经营者的企业、单位屯粮者杀。开发商不是土地的经营者，只是土地的消费者，土地就像铁矿石、煤炭、大豆、棉花一样，不过是下一个商品的生产原料。当国际大豆的价格让国内的大豆储量无法顺价销售时，就只好在粮库中晒太阳了。土地难道不是如此吗？当讨论市场中的经济运行问题时，带有太多的意识形态的倾向性就会忘记了法律、忘记了财产权利、忘记了经济规律、忘记了企业公民的尊严。也许是计划经济沉淀下来的传统，让管理者与社会常常忘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与权利。民意不能变成了民粹，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成为破坏改革三十年成果的绊脚石。</span><p>为什么中国实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市场上从来就没听说过有捂地、捂盘的现象。因为人们没有土地被严格控制的预期，而2003年双紧的闸门一关，8.31大限的重锤落地，让市场恍然大悟，土地变成了垄断形成的高价面粉。“死守十八亿亩红线”的十二道金牌和耕地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的资源紧缺矛盾的暴露，让中国从上到下传播着一种未来无粮的恐慌。国务院在为“十八亿亩红线”发愁、地方政府在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用地矛盾发愁、财政在指望土地收入的支撑，且不说地方政府有多少的违规违法占地行为（远远大于开发商的合法行为）至少土地从2003—2006年连续四年的供给下降让开发商加重了危机感，让全世界加重了对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危机感，也才有了开发商不得不存粮等待过冬的准备。</P><p>都说是因为投资者们过多的看重于上市公司的土地储备、过高的对土地给以估值，才让开发商在上市之前大量的储备土地，才造成了土地的天价和疯抢。但投资者为什么会过多的看重中国开发公司的土地储备呢？为什么对除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之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土地的储备量来作为估值的依据呢？原因很简单，除这些地方之外，世界各国都没有这种土地的供给制度，都没有这种稀缺性与招拍挂的特殊供地方式，尤其是没有中国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垄断的土地制度，自然也就没有对土地资源短缺的恐慌，那又何来的这种估值预期呢？</P><p>如果境内外的投资者都有这种预期，都认为中国的土地是个稀缺资源，都认为中国政府的土地供给根本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又如何让开发商会相信政府会有充足的土地供给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除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企业之外，有哪个开发企业能不保留合理的土地储备与库存呢？这个合理性建立在市场的变化上，或者说供求的关系上。</P><p>一个流水作业的企业，至少会保有不少于三至四个生产周期的项目储备，至少让做前期工作的人员有活干，让设计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施工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采购的人员有活干，让销售的人员有活干。如果中间项目无法衔接上，那么管理团队不久散了吗？一个土地到具体施工条件的周期大约要9各月至18个月或者更长。</P><p>如果是规模较是中等的公司至少就要有双循环的项目条件，这样劳动力的组织成本才会降低，效率才会提高。大型企业则这种土地的储备就要更多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用地92亿元，约5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请问长沙一年的商品房销售为多少，这个项目一年能开工多少、销售多少，要用几年完成，会有多少土地晒太阳？且不论市政配套的条件与能力，一年50万平方米的开复工也要十年才能完成，也就是说至少50%以上的土地会存五年以上。为什么政府不将土地缩小、划开了去拍卖呢？整体与整体规划的好处，有统一开发的好处，原因在于政府无能力做个好的符合市场要求的规划，也就力争先把钱拿到手，任由开发商代政府干活了。迪拜也有数百万平方米同时开发的项目，但用地是规划好了的按楼座来卖的。每个楼座都有明确的用途、详规、开竣工时间的要求，27个国家同时开发建设也会前后差不多的周期内竣工，这才是市场化的操作。自然也就不会有捂地的问题了。但前期的准备中也许这个土地捂了十年也不止。这无非是前期准备的周期计算在谁头上的问题。在哥伦比亚大学时，教授告诉我们丹佛旧机场的改造规划用了七年，建设只用了六年。正是因为前期的准备时间充足，才会有不用十年、二十年后就不得不拆除的优秀建筑群，才会不给城市留下遗憾。没有详细的规划与论证、没有充分的设计周期，又怎么会有好的建筑呢。开发商拿到土地要调研市场、研究规划、申报审批，谁知道审批的周期有多长。政府任何的调整政策和规划都会让设计周期成倍增长。90平方米70%的政策出台之后，大量的设计不得不推翻重来，土地自然要晒太阳。北京因奥运、六十年大庆、两会等各种原因，规划的审批长达两年以上的不在少数，这岂是开发商捂盘。许多用地是毛地出让的，这些毛地中的拆迁问题，连法院都打退堂鼓，又有谁来保护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呢。危机时，大量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用以救市，那么这些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政府会提前发给土地证并进行后续的工作于审批吗？那么这些土地又如何不晒太阳呢？救市救人救到底，不能半途而废，又查来查去的，讲责任推给开发商。市场狂跌时，又有谁会大量的生产呢？请问大量囤积的铁矿石会消化吗？能反过来说是钢厂在捂铁矿石吗？中国会储备石油、储备粮食、储备猪肉以调节市场，那么生产者就不能储备原料以调节市场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几千年来也未消失过。如今又更明目张胆的有理、有力、有强制了。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民生可以用储备来调节价格，企业为什么不能用储备来应付危机、规避风险与市场变化呢？国家为了进口铁矿石的价格可以联合谈判，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来维护市场秩序。开发商是否能为了土地价格而与政府谈判呢？难道只有钢材关系国家利益与民生，而住房不关系到民生吗？没有开发商购买了天价地是为了亏本的，这与铁矿石价格谈判是一个道理，但市场的变化也许让天价地会亏损，晒太阳而等市场的转化又有何罪呢？只要不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为什么不能自我根据市场调节呢？当市场出现危机时生产要亏本，又有哪个行业不是用减产来调节价格呢？危机时又有哪个政府不出现政策改变合同或规定而救市呢？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出台救市政策不正是同心协力救市吗？有人说天价地是政府谋利动机而造成的。但对公民而言中国只有一个政府，不管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还是中央政府的问题都属于“子不教父之过”，而无法推卸责任。假如没有财权与事权的差距，地方政府又何来的要拍个“天价”地以增加收入呢？评论“捂”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中国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当开发商购买了七十年使用权的土地之后，如何使用与收益的财产权利已不再归政府或其他非财产权利人了，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无权指责财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和时间。如果有法律约定则应依法办理，如果有合同约定则应按合同办理，如果合同对有延期的违约责任则按违约责任办理，而不是按社会的舆论倾向办理。法律约定了开发商的时限，但如果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没有违法，但延误了开发周期，那么接盘或重组的企业也许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是否也是违法或违约呢，是否应在重组土地资源之后重新计算时间和</span><p>而一个项目的大小不同，则要从总规模上判断了。如一个企业年开复工的面积为500万平方米，销售为300—400万平方米，那么这个企业的双或三循环的储备至少要2000—3000万平方米（每个城市中的循环是叠加的倍数关系）。</P><p>当市场好时，这个储备量和开复工量就会扩大，反之则缩小，这大约就是经济学上的生产弹性系数了。</P><p>而这个合理的储备量难道是捂盘吗？或者只是弹性系数的伸张而已。如果没有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紧缩，也许今天的土地储备早就严重不足了。正是因为在紧缩之后去统计，于是库存量略大的现象出现也是非常正常的。</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是谁在让开发商合理合法的储备土地呢？</P><p>北辰长沙的用地92亿元，约5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请问长沙一年的商品房销售为多少，这个项目一年能开工多少、销售多少，要用几年完成，会有多少土地晒太阳？且不论市政配套的条件与能力，一年50万平方米的开复工也要十年才能完成，也就是说至少50%以上的土地会存五年以上。为什么政府不将土地缩小、划开了去拍卖呢？</P><p>整体与整体规划的好处，有统一开发的好处，原因在于政府无能力做个好的符合市场要求的规划，也就力争先把钱拿到手，任由开发商代政府干活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捂”这个词自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房供给的市场化早在十多年前就消失了，如今又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媒体的头版之中，并且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关键词了，而这个词的出现一定是伴随着市场化条件的不充分所造成的紧缺。改革之前的商品供给是短缺的，是计划性分配与票证制的，因此捂或说囤积、储蓄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能省则省的节约排在首位，省吃俭用成为习惯，人们会存粮票、存工业券、捂猪油、捂白菜、捂肥皂，不管是吃的用的能捂则捂。生存的需要让人们不得不为了明天而牺牲今天。家庭如此、国家也是如此。毛主席引用的古语“深挖洞、广积粮、高筑墙”俨然成为了重要的国策。正是这种对未来短缺的恐惧培养出了建国之后至改革之初的无数代人。改革之后一次次闯关的成功让80后、90后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新中国的前四十年都是在这种捂的文化之中渡过的。因此一有风吹草动自然就勾起了他们的回忆，自觉与不自觉的他们都会重新拿起捂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未来。为什么中国实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市场上从来就没听说过有捂地、捂盘的现象。因为人们没有土地被严格控制的预期，而2003年双紧的闸门一关，8.31大限的重锤落地，让市场恍然大悟，土地变成了垄断形成的高价面粉。“死守十八亿亩红线”的十二道金牌和耕地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的资源紧缺矛盾的暴露，让中国从上到下传播着一种未来无粮的恐慌。国务院在为“十八亿亩红线”发愁、地方政府在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用地矛盾发愁、财政在指望土地收入的支撑，且不说地方政府有多少的违规违法占地行为（远远大于开发商的合法行为）至少土地从2003—2006年连续四年的供给下降让开发商加重了危机感，让全世界加重了对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危机感，也才有了开发商不得不存粮等待过冬的准备。都说是因为投资者们过多的看重于上市公司的土地储备、过高的对土地给以估值，才让开发商在上市之前大量的储备土地，才造成了土地的天价和疯抢。但投资者为什么会过多的看重中国开发公司的土地储备呢？为什么对除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之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土地的储备量来作为估值的依据呢？原因很简单，除这些地方之外，世界各国都没有这种土地的供给制度，都没有这种稀缺性与招拍挂的特殊供地方式，尤其是没有中国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垄断的土地制度，自然也就没有对土地资源短缺的恐慌，那又何来的这种估值预期呢？如果境内外的投资者都有这种预期，都认为中国的土地是个稀缺资源，都认为中国政府的土地供给根本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又如何让开发商会相信政府会有充足的土地供给呢？除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企业之外，有哪个开发企业能不保留合理的土地储备与库存呢？这个合理性建立在市场的变化上，或者说供求的关系上。一个流水作业的企业，至少会保有不少于三至四个生产周期的项目储备，至少让做前期工作的人员有活干，让设计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施工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采购的人员有活干，让销售的人员有活干。如果中间项目无法衔接上，那么管理团队不久散了吗？一个土地到具体施工条件的周期大约要9各月至18个月或者更长。如果是规模较是中等的公司至少就要有双循环的项目条件，这样劳动力的组织成本才会降低，效率才会提高。大型企业则这种土地的储备就要更多了。而一个项目的大小不同，则要从总规模上判断了。如一个企业年开复工的面积为500万平方米，销售为300—400万平方米，那么这个企业的双或三循环的储备至少要2000—3000万平方米（每个城市中的循环是叠加的倍数关系）。当市场好时，这个储备量和开复工量就会扩大，反之则缩小，这大约就是经济学上的生产弹性系数了。而这个合理的储备量难道是捂盘吗？或者只是弹性系数的伸张而已。如果没有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紧缩，也许今天的土地储备早就严重不足了。正是因为在紧缩之后去统计，于是库存量略大的现象出现也是非常正常的。是谁在让开发商合理合法的储备土地呢？北辰长沙的</span><p>迪拜也有数百万平方米同时开发的项目，但用地是规划好了的按楼座来卖的。每个楼座都有明确的用途、详规、开竣工时间的要求，27个国家同时开发建设也会前后差不多的周期内竣工，这才是市场化的操作。自然也就不会有捂地的问题了。但前期的准备中也许这个土地捂了十年也不止。这无非是前期准备的周期计算在谁头上的问题。</P><p>在哥伦比亚大学时，教授告诉我们丹佛旧机场的改造规划用了七年，建设只用了六年。正是因为前期的准备时间充足，才会有不用十年、二十年后就不得不拆除的优秀建筑群，才会不给城市留下遗憾。</P><p>没有详细的规划与论证、没有充分的设计周期，又怎么会有好的建筑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捂”这个词自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房供给的市场化早在十多年前就消失了，如今又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媒体的头版之中，并且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关键词了，而这个词的出现一定是伴随着市场化条件的不充分所造成的紧缺。改革之前的商品供给是短缺的，是计划性分配与票证制的，因此捂或说囤积、储蓄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能省则省的节约排在首位，省吃俭用成为习惯，人们会存粮票、存工业券、捂猪油、捂白菜、捂肥皂，不管是吃的用的能捂则捂。生存的需要让人们不得不为了明天而牺牲今天。家庭如此、国家也是如此。毛主席引用的古语“深挖洞、广积粮、高筑墙”俨然成为了重要的国策。正是这种对未来短缺的恐惧培养出了建国之后至改革之初的无数代人。改革之后一次次闯关的成功让80后、90后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新中国的前四十年都是在这种捂的文化之中渡过的。因此一有风吹草动自然就勾起了他们的回忆，自觉与不自觉的他们都会重新拿起捂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未来。为什么中国实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市场上从来就没听说过有捂地、捂盘的现象。因为人们没有土地被严格控制的预期，而2003年双紧的闸门一关，8.31大限的重锤落地，让市场恍然大悟，土地变成了垄断形成的高价面粉。“死守十八亿亩红线”的十二道金牌和耕地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的资源紧缺矛盾的暴露，让中国从上到下传播着一种未来无粮的恐慌。国务院在为“十八亿亩红线”发愁、地方政府在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用地矛盾发愁、财政在指望土地收入的支撑，且不说地方政府有多少的违规违法占地行为（远远大于开发商的合法行为）至少土地从2003—2006年连续四年的供给下降让开发商加重了危机感，让全世界加重了对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危机感，也才有了开发商不得不存粮等待过冬的准备。都说是因为投资者们过多的看重于上市公司的土地储备、过高的对土地给以估值，才让开发商在上市之前大量的储备土地，才造成了土地的天价和疯抢。但投资者为什么会过多的看重中国开发公司的土地储备呢？为什么对除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之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土地的储备量来作为估值的依据呢？原因很简单，除这些地方之外，世界各国都没有这种土地的供给制度，都没有这种稀缺性与招拍挂的特殊供地方式，尤其是没有中国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垄断的土地制度，自然也就没有对土地资源短缺的恐慌，那又何来的这种估值预期呢？如果境内外的投资者都有这种预期，都认为中国的土地是个稀缺资源，都认为中国政府的土地供给根本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又如何让开发商会相信政府会有充足的土地供给呢？除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企业之外，有哪个开发企业能不保留合理的土地储备与库存呢？这个合理性建立在市场的变化上，或者说供求的关系上。一个流水作业的企业，至少会保有不少于三至四个生产周期的项目储备，至少让做前期工作的人员有活干，让设计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施工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采购的人员有活干，让销售的人员有活干。如果中间项目无法衔接上，那么管理团队不久散了吗？一个土地到具体施工条件的周期大约要9各月至18个月或者更长。如果是规模较是中等的公司至少就要有双循环的项目条件，这样劳动力的组织成本才会降低，效率才会提高。大型企业则这种土地的储备就要更多了。而一个项目的大小不同，则要从总规模上判断了。如一个企业年开复工的面积为500万平方米，销售为300—400万平方米，那么这个企业的双或三循环的储备至少要2000—3000万平方米（每个城市中的循环是叠加的倍数关系）。当市场好时，这个储备量和开复工量就会扩大，反之则缩小，这大约就是经济学上的生产弹性系数了。而这个合理的储备量难道是捂盘吗？或者只是弹性系数的伸张而已。如果没有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紧缩，也许今天的土地储备早就严重不足了。正是因为在紧缩之后去统计，于是库存量略大的现象出现也是非常正常的。是谁在让开发商合理合法的储备土地呢？北辰长沙的</span><p>开发商拿到土地要调研市场、研究规划、申报审批，谁知道审批的周期有多长。政府任何的调整政策和规划都会让设计周期成倍增长。</P><p>90平方米70%的政策出台之后，大量的设计不得不推翻重来，土地自然要晒太阳。</P><p>北京因奥运、六十年大庆、两会等各种原因，规划的审批长达两年以上的不在少数，这岂是开发商捂盘。</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许多用地是毛地出让的，这些毛地中的拆迁问题，连法院都打退堂鼓，又有谁来保护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呢。</P><p>危机时，大量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用以救市，那么这些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政府会提前发给土地证并进行后续的工作于审批吗？那么这些土地又如何不晒太阳呢？救市救人救到底，不能半途而废，又查来查去的，讲责任推给开发商。</P><p>市场狂跌时，又有谁会大量的生产呢？请问大量囤积的铁矿石会消化吗？能反过来说是钢厂在捂铁矿石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用地92亿元，约5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请问长沙一年的商品房销售为多少，这个项目一年能开工多少、销售多少，要用几年完成，会有多少土地晒太阳？且不论市政配套的条件与能力，一年50万平方米的开复工也要十年才能完成，也就是说至少50%以上的土地会存五年以上。为什么政府不将土地缩小、划开了去拍卖呢？整体与整体规划的好处，有统一开发的好处，原因在于政府无能力做个好的符合市场要求的规划，也就力争先把钱拿到手，任由开发商代政府干活了。迪拜也有数百万平方米同时开发的项目，但用地是规划好了的按楼座来卖的。每个楼座都有明确的用途、详规、开竣工时间的要求，27个国家同时开发建设也会前后差不多的周期内竣工，这才是市场化的操作。自然也就不会有捂地的问题了。但前期的准备中也许这个土地捂了十年也不止。这无非是前期准备的周期计算在谁头上的问题。在哥伦比亚大学时，教授告诉我们丹佛旧机场的改造规划用了七年，建设只用了六年。正是因为前期的准备时间充足，才会有不用十年、二十年后就不得不拆除的优秀建筑群，才会不给城市留下遗憾。没有详细的规划与论证、没有充分的设计周期，又怎么会有好的建筑呢。开发商拿到土地要调研市场、研究规划、申报审批，谁知道审批的周期有多长。政府任何的调整政策和规划都会让设计周期成倍增长。90平方米70%的政策出台之后，大量的设计不得不推翻重来，土地自然要晒太阳。北京因奥运、六十年大庆、两会等各种原因，规划的审批长达两年以上的不在少数，这岂是开发商捂盘。许多用地是毛地出让的，这些毛地中的拆迁问题，连法院都打退堂鼓，又有谁来保护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呢。危机时，大量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用以救市，那么这些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政府会提前发给土地证并进行后续的工作于审批吗？那么这些土地又如何不晒太阳呢？救市救人救到底，不能半途而废，又查来查去的，讲责任推给开发商。市场狂跌时，又有谁会大量的生产呢？请问大量囤积的铁矿石会消化吗？能反过来说是钢厂在捂铁矿石吗？中国会储备石油、储备粮食、储备猪肉以调节市场，那么生产者就不能储备原料以调节市场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几千年来也未消失过。如今又更明目张胆的有理、有力、有强制了。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民生可以用储备来调节价格，企业为什么不能用储备来应付危机、规避风险与市场变化呢？国家为了进口铁矿石的价格可以联合谈判，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来维护市场秩序。开发商是否能为了土地价格而与政府谈判呢？难道只有钢材关系国家利益与民生，而住房不关系到民生吗？没有开发商购买了天价地是为了亏本的，这与铁矿石价格谈判是一个道理，但市场的变化也许让天价地会亏损，晒太阳而等市场的转化又有何罪呢？只要不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为什么不能自我根据市场调节呢？当市场出现危机时生产要亏本，又有哪个行业不是用减产来调节价格呢？危机时又有哪个政府不出现政策改变合同或规定而救市呢？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出台救市政策不正是同心协力救市吗？有人说天价地是政府谋利动机而造成的。但对公民而言中国只有一个政府，不管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还是中央政府的问题都属于“子不教父之过”，而无法推卸责任。假如没有财权与事权的差距，地方政府又何来的要拍个“天价”地以增加收入呢？评论“捂”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中国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当开发商购买了七十年使用权的土地之后，如何使用与收益的财产权利已不再归政府或其他非财产权利人了，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无权指责财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和时间。如果有法律约定则应依法办理，如果有合同约定则应按合同办理，如果合同对有延期的违约责任则按违约责任办理，而不是按社会的舆论倾向办理。法律约定了开发商的时限，但如果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没有违法，但延误了开发周期，那么接盘或重组的企业也许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是否也是违法或违约呢，是否应在重组土地资源之后重新计算时间和</span><p>中国会储备石油、储备粮食、储备猪肉以调节市场，那么生产者就不能储备原料以调节市场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几千年来也未消失过。如今又更明目张胆的有理、有力、有强制了。</P><p>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民生可以用储备来调节价格，企业为什么不能用储备来应付危机、规避风险与市场变化呢？国家为了进口铁矿石的价格可以联合谈判，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来维护市场秩序。开发商是否能为了土地价格而与政府谈判呢？难道只有钢材关系国家利益与民生，而住房不关系到民生吗？</P><p>没有开发商购买了天价地是为了亏本的，这与铁矿石价格谈判是一个道理，但市场的变化也许让天价地会亏损，晒太阳而等市场的转化又有何罪呢？只要不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为什么不能自我根据市场调节呢？当市场出现危机时生产要亏本，又有哪个行业不是用减产来调节价格呢？危机时又有哪个政府不出现政策改变合同或规定而救市呢？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出台救市政策不正是同心协力救市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周期呢。仅以政府的土地出让时间计算是否捂地，那么许多的烂尾地和烂尾楼就无法重组了。好像党的文件中早就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矛盾”，那么如何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适应于经济规律与周期就比社会舆论的非理性指责更为重要了。2008年的经济下滑和房地产的市场恶化，让所有的新开工都处于下降和停滞状态，大量已开工的项目就停在了半截。2009年的上半年虽然销售转好，但开工量同比仍是负增长。市场的前景尚不确定、信心尚未恢复、宏观经济还有大量的不确定性、短期改革效应不断削弱、政策回调的预期不断加大、长期政策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政策前景不明朗。虽然在个别城市中出现了土地的少数天价，但全国的土地购置量仍为负增长，如何让开发商可以放心的加大投入并增加开工。也许还在准备的阶段，至少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并没有完全的缓解，新增投资的增速不可能在一、二个月内恢复到历史平均水平。有些土地还会继续晒太阳。由于融资能力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因此土地价格的分配也极不平衡。贫富差别不仅表现在居民的收入之间，也同样表现在企业之间，而政府大片土地的出让无疑会减少中小企业生存的机会，并给了大企业土地储备的合理与合法的掩护。土地的私有化可以让美国的开发商以一幢或两幢的房子进行改造与开发，但中国则以数千亩或数万平方公里的方式供地，这些土地又怎么有可能不晒太阳呢？解放前蒋介石曾下令屯粮者杀，但并未对非粮食经营者的企业、单位屯粮者杀。开发商不是土地的经营者，只是土地的消费者，土地就像铁矿石、煤炭、大豆、棉花一样，不过是下一个商品的生产原料。当国际大豆的价格让国内的大豆储量无法顺价销售时，就只好在粮库中晒太阳了。土地难道不是如此吗？当讨论市场中的经济运行问题时，带有太多的意识形态的倾向性就会忘记了法律、忘记了财产权利、忘记了经济规律、忘记了企业公民的尊严。也许是计划经济沉淀下来的传统，让管理者与社会常常忘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与权利。民意不能变成了民粹，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成为破坏改革三十年成果的绊脚石。</span><p>有人说天价地是政府谋利动机而造成的。但对公民而言中国只有一个政府，不管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还是中央政府的问题都属于“子不教父之过”，而无法推卸责任。假如没有财权与事权的差距，地方政府又何来的要拍个“天价”地以增加收入呢？</P><p>评论“捂”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中国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当开发商购买了七十年使用权的土地之后，如何使用与收益的财产权利已不再归政府或其他非财产权利人了，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无权指责财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和时间。如果有法律约定则应依法办理，如果有合同约定则应按合同办理，如果合同对有延期的违约责任则按违约责任办理，而不是按社会的舆论倾向办理。</P><p>法律约定了开发商的时限，但如果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没有违法，但延误了开发周期，那么接盘或重组的企业也许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是否也是违法或违约呢，是否应在重组土地资源之后重新计算时间和周期呢。仅以政府的土地出让时间计算是否捂地，那么许多的烂尾地和烂尾楼就无法重组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用地92亿元，约5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请问长沙一年的商品房销售为多少，这个项目一年能开工多少、销售多少，要用几年完成，会有多少土地晒太阳？且不论市政配套的条件与能力，一年50万平方米的开复工也要十年才能完成，也就是说至少50%以上的土地会存五年以上。为什么政府不将土地缩小、划开了去拍卖呢？整体与整体规划的好处，有统一开发的好处，原因在于政府无能力做个好的符合市场要求的规划，也就力争先把钱拿到手，任由开发商代政府干活了。迪拜也有数百万平方米同时开发的项目，但用地是规划好了的按楼座来卖的。每个楼座都有明确的用途、详规、开竣工时间的要求，27个国家同时开发建设也会前后差不多的周期内竣工，这才是市场化的操作。自然也就不会有捂地的问题了。但前期的准备中也许这个土地捂了十年也不止。这无非是前期准备的周期计算在谁头上的问题。在哥伦比亚大学时，教授告诉我们丹佛旧机场的改造规划用了七年，建设只用了六年。正是因为前期的准备时间充足，才会有不用十年、二十年后就不得不拆除的优秀建筑群，才会不给城市留下遗憾。没有详细的规划与论证、没有充分的设计周期，又怎么会有好的建筑呢。开发商拿到土地要调研市场、研究规划、申报审批，谁知道审批的周期有多长。政府任何的调整政策和规划都会让设计周期成倍增长。90平方米70%的政策出台之后，大量的设计不得不推翻重来，土地自然要晒太阳。北京因奥运、六十年大庆、两会等各种原因，规划的审批长达两年以上的不在少数，这岂是开发商捂盘。许多用地是毛地出让的，这些毛地中的拆迁问题，连法院都打退堂鼓，又有谁来保护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呢。危机时，大量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用以救市，那么这些未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政府会提前发给土地证并进行后续的工作于审批吗？那么这些土地又如何不晒太阳呢？救市救人救到底，不能半途而废，又查来查去的，讲责任推给开发商。市场狂跌时，又有谁会大量的生产呢？请问大量囤积的铁矿石会消化吗？能反过来说是钢厂在捂铁矿石吗？中国会储备石油、储备粮食、储备猪肉以调节市场，那么生产者就不能储备原料以调节市场吗？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几千年来也未消失过。如今又更明目张胆的有理、有力、有强制了。如果一个国家为了民生可以用储备来调节价格，企业为什么不能用储备来应付危机、规避风险与市场变化呢？国家为了进口铁矿石的价格可以联合谈判，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来维护市场秩序。开发商是否能为了土地价格而与政府谈判呢？难道只有钢材关系国家利益与民生，而住房不关系到民生吗？没有开发商购买了天价地是为了亏本的，这与铁矿石价格谈判是一个道理，但市场的变化也许让天价地会亏损，晒太阳而等市场的转化又有何罪呢？只要不违背法律所规定的时限，为什么不能自我根据市场调节呢？当市场出现危机时生产要亏本，又有哪个行业不是用减产来调节价格呢？危机时又有哪个政府不出现政策改变合同或规定而救市呢？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出台救市政策不正是同心协力救市吗？有人说天价地是政府谋利动机而造成的。但对公民而言中国只有一个政府，不管是地方政府的问题还是中央政府的问题都属于“子不教父之过”，而无法推卸责任。假如没有财权与事权的差距，地方政府又何来的要拍个“天价”地以增加收入呢？评论“捂”的人们似乎忘记了中国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当开发商购买了七十年使用权的土地之后，如何使用与收益的财产权利已不再归政府或其他非财产权利人了，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无权指责财产权利人的使用方式和时间。如果有法律约定则应依法办理，如果有合同约定则应按合同办理，如果合同对有延期的违约责任则按违约责任办理，而不是按社会的舆论倾向办理。法律约定了开发商的时限，但如果拿到土地的开发商没有违法，但延误了开发周期，那么接盘或重组的企业也许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是否也是违法或违约呢，是否应在重组土地资源之后重新计算时间和</span><p>好像党的文件中早就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矛盾”，那么如何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适应于经济规律与周期就比社会舆论的非理性指责更为重要了。</P><p>2008年的经济下滑和房地产的市场恶化，让所有的新开工都处于下降和停滞状态，大量已开工的项目就停在了半截。2009年的上半年虽然销售转好，但开工量同比仍是负增长。市场的前景尚不确定、信心尚未恢复、宏观经济还有大量的不确定性、短期改革效应不断削弱、政策回调的预期不断加大、长期政策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政策前景不明朗。虽然在个别城市中出现了土地的少数天价，但全国的土地购置量仍为负增长，如何让开发商可以放心的加大投入并增加开工。也许还在准备的阶段，至少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并没有完全的缓解，新增投资的增速不可能在一、二个月内恢复到历史平均水平。有些土地还会继续晒太阳。</P><p>由于融资能力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因此土地价格的分配也极不平衡。贫富差别不仅表现在居民的收入之间，也同样表现在企业之间，而政府大片土地的出让无疑会减少中小企业生存的机会，并给了大企业土地储备的合理与合法的掩护。土地的私有化可以让美国的开发商以一幢或两幢的房子进行改造与开发，但中国则以数千亩或数万平方公里的方式供地，这些土地又怎么有可能不晒太阳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捂”这个词自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房供给的市场化早在十多年前就消失了，如今又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媒体的头版之中，并且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关键词了，而这个词的出现一定是伴随着市场化条件的不充分所造成的紧缺。改革之前的商品供给是短缺的，是计划性分配与票证制的，因此捂或说囤积、储蓄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能省则省的节约排在首位，省吃俭用成为习惯，人们会存粮票、存工业券、捂猪油、捂白菜、捂肥皂，不管是吃的用的能捂则捂。生存的需要让人们不得不为了明天而牺牲今天。家庭如此、国家也是如此。毛主席引用的古语“深挖洞、广积粮、高筑墙”俨然成为了重要的国策。正是这种对未来短缺的恐惧培养出了建国之后至改革之初的无数代人。改革之后一次次闯关的成功让80后、90后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新中国的前四十年都是在这种捂的文化之中渡过的。因此一有风吹草动自然就勾起了他们的回忆，自觉与不自觉的他们都会重新拿起捂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未来。为什么中国实行土地的“招拍挂”制度之前，市场上从来就没听说过有捂地、捂盘的现象。因为人们没有土地被严格控制的预期，而2003年双紧的闸门一关，8.31大限的重锤落地，让市场恍然大悟，土地变成了垄断形成的高价面粉。“死守十八亿亩红线”的十二道金牌和耕地已逼近十八亿亩红线的资源紧缺矛盾的暴露，让中国从上到下传播着一种未来无粮的恐慌。国务院在为“十八亿亩红线”发愁、地方政府在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用地矛盾发愁、财政在指望土地收入的支撑，且不说地方政府有多少的违规违法占地行为（远远大于开发商的合法行为）至少土地从2003—2006年连续四年的供给下降让开发商加重了危机感，让全世界加重了对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危机感，也才有了开发商不得不存粮等待过冬的准备。都说是因为投资者们过多的看重于上市公司的土地储备、过高的对土地给以估值，才让开发商在上市之前大量的储备土地，才造成了土地的天价和疯抢。但投资者为什么会过多的看重中国开发公司的土地储备呢？为什么对除新加坡、香港和中国大陆之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用土地的储备量来作为估值的依据呢？原因很简单，除这些地方之外，世界各国都没有这种土地的供给制度，都没有这种稀缺性与招拍挂的特殊供地方式，尤其是没有中国完全由政府和公有制垄断的土地制度，自然也就没有对土地资源短缺的恐慌，那又何来的这种估值预期呢？如果境内外的投资者都有这种预期，都认为中国的土地是个稀缺资源，都认为中国政府的土地供给根本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又如何让开发商会相信政府会有充足的土地供给呢？除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企业之外，有哪个开发企业能不保留合理的土地储备与库存呢？这个合理性建立在市场的变化上，或者说供求的关系上。一个流水作业的企业，至少会保有不少于三至四个生产周期的项目储备，至少让做前期工作的人员有活干，让设计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施工管理的人员有活干，让采购的人员有活干，让销售的人员有活干。如果中间项目无法衔接上，那么管理团队不久散了吗？一个土地到具体施工条件的周期大约要9各月至18个月或者更长。如果是规模较是中等的公司至少就要有双循环的项目条件，这样劳动力的组织成本才会降低，效率才会提高。大型企业则这种土地的储备就要更多了。而一个项目的大小不同，则要从总规模上判断了。如一个企业年开复工的面积为500万平方米，销售为300—400万平方米，那么这个企业的双或三循环的储备至少要2000—3000万平方米（每个城市中的循环是叠加的倍数关系）。当市场好时，这个储备量和开复工量就会扩大，反之则缩小，这大约就是经济学上的生产弹性系数了。而这个合理的储备量难道是捂盘吗？或者只是弹性系数的伸张而已。如果没有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的紧缩，也许今天的土地储备早就严重不足了。正是因为在紧缩之后去统计，于是库存量略大的现象出现也是非常正常的。是谁在让开发商合理合法的储备土地呢？北辰长沙的</span><p>解放前蒋介石曾下令屯粮者杀，但并未对非粮食经营者的企业、单位屯粮者杀。开发商不是土地的经营者，只是土地的消费者，土地就像铁矿石、煤炭、大豆、棉花一样，不过是下一个商品的生产原料。当国际大豆的价格让国内的大豆储量无法顺价销售时，就只好在粮库中晒太阳了。土地难道不是如此吗？</P><p>当讨论市场中的经济运行问题时，带有太多的意识形态的倾向性就会忘记了法律、忘记了财产权利、忘记了经济规律、忘记了企业公民的尊严。也许是计划经济沉淀下来的传统，让管理者与社会常常忘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与权利。民意不能变成了民粹，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成为破坏改革三十年成果的绊脚石。</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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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1 Aug 2009 09:55: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9-08-31T09:55:44+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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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楼脆脆”与“楼歪歪”]]></title>	
    <link>http://renzhiqiangblog.blog.163.com/blog/static/43908232200981112509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span><p ALIGN="left">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span><p ALIGN="left">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P><p ALIGN="left">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P><p ALIGN="left">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span><p ALIGN="left">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P><p ALIGN="left">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P><p ALIGN="left">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P><p ALIGN="left">“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P><p ALIGN="left">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P><p ALIGN="left">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P><p ALIGN="left">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span><p ALIGN="left">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P><p ALIGN="left">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P><p ALIGN="left">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P><p ALIGN="left">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P><p ALIGN="left">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span><p ALIGN="left">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P><p ALIGN="left">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P><p ALIGN="left">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P><span style="display:none">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span><p ALIGN="left">“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P><p ALIGN="left">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P><p ALIGN="left">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P><p ALIGN="left">“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P><p ALIGN="left">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P><p ALIGN="left">“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P><p ALIGN="left">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P><p ALIGN="left">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P><p ALIGN="left">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span><p ALIGN="left">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P><p ALIGN="left">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P><p ALIGN="left">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span><p ALIGN="left">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P><p ALIGN="left">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P><p ALIGN="left">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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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Aug 2009 09:40: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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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楼脆脆”与“楼歪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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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span style="display:none">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span><p ALIGN="left">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P><p ALIGN="left">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P><p ALIGN="left">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P><p ALIGN="left">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P><p ALIGN="left">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P><p ALIGN="left">“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P><p ALIGN="left">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P><p ALIGN="left">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P><p ALIGN="left">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P><p ALIGN="left">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P><p ALIGN="left">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P><p ALIGN="left">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P><p ALIGN="left">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P><p ALIGN="left">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P><p ALIGN="left">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P><span style="display:none">自从“5&bull;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span><p ALIGN="left">“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P><p ALIGN="left">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P><p ALIGN="left">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P><p ALIGN="left">“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P><p ALIGN="left">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P><p ALIGN="left">“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P><p ALIGN="left">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 ALIGN="left">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P><p ALIGN="left">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P><p ALIGN="left">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P><span style="display:none">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span><p ALIGN="left">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P><p ALIGN="left">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P><p ALIGN="left">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P><span style="display:none">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span><p ALIGN="left">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P><p ALIGN="left">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P><p ALIGN="left">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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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Aug 2009 09:40: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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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一点遗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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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id="articleBody"><span style='display:none'>后能有所改善或不再发生&#65292;至少让我们的民众能看到更多的精英在致力于建设这个生我养我的国家、在维护与改造这个世代生存的国界&#65292;让其能成为一个不但没有贫穷而且也没有对财富的歧视的国家&#65292;并且能培育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和精英辈出的社会。让我们可以无忧无虑的生活在、可以植根于这片泥土之中、国度之中&#65292;让七十年大庆时不再出现一群外籍演员在颂扬中国光荣、伟大的历史事迹的影片。附手机短信&#65306;“美、加、日、德等国著名影星参演罕见经典国产巨片《建国大业》&#65292;以下为诸位影星列表&#65306;美国籍&#65306;陈凯歌、陈红、刘亦菲、陈冲、邬君梅、顾长卫、蒋雯丽、宁静、王姬。香港籍&#65306;郎朗、李云迪、章子怡、胡军、汤唯、刘璇。加拿大籍&#65306;童安格、蒋大为、徐帆。英国籍&#65306;张铁林。日本籍&#65306;许晴。德国籍&#65306;韦唯。澳大利亚籍&#65306;沈小岑。新西兰籍&#65306;苏瑾。新加坡籍&#65306;李连杰。瑞士籍&#65306;斯琴高娃。泰国籍&#65306;胡兵。恭祝中国六十周年快乐&#65281;”</span><p>十月一日是中国人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65292;六十年大庆更是花甲之喜&#65292;十二干支只轮回。大喜之日当然要拍部大片来庆祝和纪念一下了&#65292;于是早早的就看到了《建国大业》的广告宣传片&#65292;群星云集、阵容宏大&#65292;真有一番大庆佳节的喜悦。</P><span style='display:none'>后能有所改善或不再发生&#65292;至少让我们的民众能看到更多的精英在致力于建设这个生我养我的国家、在维护与改造这个世代生存的国界&#65292;让其能成为一个不但没有贫穷而且也没有对财富的歧视的国家&#65292;并且能培育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和精英辈出的社会。让我们可以无忧无虑的生活在、可以植根于这片泥土之中、国度之中&#65292;让七十年大庆时不再出现一群外籍演员在颂扬中国光荣、伟大的历史事迹的影片。附手机短信&#65306;“美、加、日、德等国著名影星参演罕见经典国产巨片《建国大业》&#65292;以下为诸位影星列表&#65306;美国籍&#65306;陈凯歌、陈红、刘亦菲、陈冲、邬君梅、顾长卫、蒋雯丽、宁静、王姬。香港籍&#65306;郎朗、李云迪、章子怡、胡军、汤唯、刘璇。加拿大籍&#65306;童安格、蒋大为、徐帆。英国籍&#65306;张铁林。日本籍&#65306;许晴。德国籍&#65306;韦唯。澳大利亚籍&#65306;沈小岑。新西兰籍&#65306;苏瑾。新加坡籍&#65306;李连杰。瑞士籍&#65306;斯琴高娃。泰国籍&#65306;胡兵。恭祝中国六十周年快乐&#65281;”</span><p>然而让人们无法高兴的却是这些本是中国血统的大腕级的导演和演员们统统执的是外国护照&#65292;且大多是宣誓之后入了他国国籍的公民&#65292;严守他国的法律&#65292;向他国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受他国的政府与军队保护的骄子。他们早已放弃了成为中国民的骄傲&#65292;让一群不再以拥有中国国籍为荣的角色去表现中国《建国大业》的辉煌&#65292;岂不是件让中国人都感觉耻辱的事吗&#65311;</P><p>任何其他国家的文艺作品都可以让非中国国籍的优秀演员和导演们参与&#65292;但一部宣传中国建国史诗的影片&#65292;由无数的外国公民来表现&#65292;则不能不让人们有过多的遗憾。</P><p>这背后所说明的是什么&#65311;问题正在于为什么这些中国培养的优秀人才、演艺界的佼佼者、几乎占领了中国演艺界半边天下的成功人士们却选择了改变自己的国籍&#65292;宁愿放弃国人的尊严和作为中国国籍公民的荣耀&#65292;宁愿放弃这块生其养其的土地、放弃这里的山山水水、放弃这里曾经拥有过的童年和亲属&#65292;宁愿远走他乡用自己并不熟悉的语言与不同民族的人群交流&#65292;甚至可能过着举目无亲的生活。</P><span style='display:none'>的制度体系&#65307;有一个能让人拥有梦想并可能通过努力去实现梦想的机会。社会从不争论什么主义&#65292;只要从现象就可以判断出社会对制度的选择。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始于深圳&#65292;正在于小平同志清楚的从大量的民众不顾生死危险和叛国的罪名、不惜用偷渡的方式、游泳的方式奔向另一个被文革时的政治舆论压倒一切的称之为万恶的旧社会、旧制度中&#65292;才反思出中国必须走改革之路的理论。当年也许是穷并且吃不饱&#65292;人们只为了混一碗饭而跨越了世界。而今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已取得了全世界不得不称赞的经济飞跃&#65292;整个中国跨入了世界GDP前几位&#65292;温饱的问题早已解决了&#65292;社会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65292;从最初的万元户已变成了百万元、千万元和亿万元的争夺&#65292;人们早已不再为穿衣吃饭而发愁了。但为什么恰恰是那些先富起来的精英人群却成了主动的自由的申请境外他国护照的先锋。没有富起来的时候人们想的是吃饱、穿暖&#65292;而富起来之后&#65292;人们则更多的考虑的是财产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保护、选择权利的保护、言论权利的保护等等。否则又如何解释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和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呢&#65311;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让最有才能的人放心的安家立业&#65292;仍有着让人们无法放心的不确定性&#65292;那么当人们有能力选择自己的国籍时&#65292;就会出现大量精英和先富起来的一群能人向其他的非母国转移。这也许是比一部反映中国人自豪而骄傲的影片中有大量的外籍人士更可悲的事情。这将永远的影响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影响着中国成为世界强国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我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选择了非中国的国籍&#65288;并不能因此而说明他们不爱这个国家与民族&#65289;&#65292;也许他们都有许多更充分的理由。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消灭贫穷是可悲的&#65292;但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吸引和留住能人与富人则是一件更可怕的事情。但愿这种事情今</span><p>也许他们并不信任中国的现行政策&#65307;他们并不相信这个执政的团队&#65307;也许是因为这个社会的仇富情绪&#65307;也许是世界观的评价体系扭曲&#65307;也许是缺少安全感和自由&#65307;也许是意识形态中的某种主义让他们恐惧&#65292;至少他们深感缺少法律对产权、财富、人生的各种必要的保护。</P><p>美国的发展史是一部吸引世界各国精英人才共同创造与发展的历史&#65292;至少有一个开放的让私有产权和财富安全的、能够明确的得到充分保障的法律&#65307;有人们可以充分的利用市场经济机制、发挥个人的才能并发家致富的制度体系&#65307;有一个能让人拥有梦想并可能通过努力去实现梦想的机会。</P><p>社会从不争论什么主义&#65292;只要从现象就可以判断出社会对制度的选择。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始于深圳&#65292;正在于小平同志清楚的从大量的民众不顾生死危险和叛国的罪名、不惜用偷渡的方式、游泳的方式奔向另一个被文革时的政治舆论压倒一切的称之为万恶的旧社会、旧制度中&#65292;才反思出中国必须走改革之路的理论。</P><span style='display:none'>后能有所改善或不再发生&#65292;至少让我们的民众能看到更多的精英在致力于建设这个生我养我的国家、在维护与改造这个世代生存的国界&#65292;让其能成为一个不但没有贫穷而且也没有对财富的歧视的国家&#65292;并且能培育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和精英辈出的社会。让我们可以无忧无虑的生活在、可以植根于这片泥土之中、国度之中&#65292;让七十年大庆时不再出现一群外籍演员在颂扬中国光荣、伟大的历史事迹的影片。附手机短信&#65306;“美、加、日、德等国著名影星参演罕见经典国产巨片《建国大业》&#65292;以下为诸位影星列表&#65306;美国籍&#65306;陈凯歌、陈红、刘亦菲、陈冲、邬君梅、顾长卫、蒋雯丽、宁静、王姬。香港籍&#65306;郎朗、李云迪、章子怡、胡军、汤唯、刘璇。加拿大籍&#65306;童安格、蒋大为、徐帆。英国籍&#65306;张铁林。日本籍&#65306;许晴。德国籍&#65306;韦唯。澳大利亚籍&#65306;沈小岑。新西兰籍&#65306;苏瑾。新加坡籍&#65306;李连杰。瑞士籍&#65306;斯琴高娃。泰国籍&#65306;胡兵。恭祝中国六十周年快乐&#65281;”</span><p>当年也许是穷并且吃不饱&#65292;人们只为了混一碗饭而跨越了世界。而今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已取得了全世界不得不称赞的经济飞跃&#65292;整个中国跨入了世界GDP前几位&#65292;温饱的问题早已解决了&#65292;社会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65292;从最初的万元户已变成了百万元、千万元和亿万元的争夺&#65292;人们早已不再为穿衣吃饭而发愁了。</P><p>但为什么恰恰是那些先富起来的精英人群却成了主动的自由的申请境外他国护照的先锋。没有富起来的时候人们想的是吃饱、穿暖&#65292;而富起来之后&#65292;人们则更多的考虑的是财产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保护、选择权利的保护、言论权利的保护等等。否则又如何解释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和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呢&#65311;</P><p>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让最有才能的人放心的安家立业&#65292;仍有着让人们无法放心的不确定性&#65292;那么当人们有能力选择自己的国籍时&#65292;就会出现大量精英和先富起来的一群能人向其他的非母国转移。这也许是比一部反映中国人自豪而骄傲的影片中有大量的外籍人士更可悲的事情。这将永远的影响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影响着中国成为世界强国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我不知道这些人为什么选择了非中国的国籍&#65288;并不能因此而说明他们不爱这个国家与民族&#65289;&#65292;也许他们都有许多更充分的理由。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消灭贫穷是可悲的&#65292;但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吸引和留住能人与富人则是一件更可怕的事情。</P><p>但愿这种事情今后能有所改善或不再发生&#65292;至少让我们的民众能看到更多的精英在致力于建设这个生我养我的国家、在维护与改造这个世代生存的国界&#65292;让其能成为一个不但没有贫穷而且也没有对财富的歧视的国家&#65292;并且能培育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和精英辈出的社会。让我们可以无忧无虑的生活在、可以植根于这片泥土之中、国度之中&#65292;让七十年大庆时不再出现一群外籍演员在颂扬中国光荣、伟大的历史事迹的影片。</P><p>附手机短信&#65306;“美、加、日、德等国著名影星参演罕见经典国产巨片《建国大业》&#65292;以下为诸位影星列表&#65306;美国籍&#65306;陈凯歌、陈红、刘亦菲、陈冲、邬君梅、顾长卫、蒋雯丽、宁静、王姬。香港籍&#65306;郎朗、李云迪、章子怡、胡军、汤唯、刘璇。加拿大籍&#65306;童安格、蒋大为、徐帆。英国籍&#65306;张铁林。日本籍&#65306;许晴。德国籍&#65306;韦唯。澳大利亚籍&#65306;沈小岑。新西兰籍&#65306;苏瑾。新加坡籍&#65306;李连杰。瑞士籍&#65306;斯琴高娃。泰国籍&#65306;胡兵。恭祝中国六十周年快乐&#65281;”</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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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0 Aug 2009 16:15: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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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房子不如奶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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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div  id="articleBody"><span style='display:none'>《第一时间》连续报道了欧洲奶酪作为银行信贷抵押品获得企业信贷的新闻&#65292;不由让人羡慕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与手段。而反观中国&#65292;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的奶酪&#65292;奶酪还能成为融资的工具。第二套住房的信贷政策已将中国的房子变成了尚不如奶酪的“垃圾”。市场经济的实质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65292;奶酪不能变成银行的信贷资金时&#65292;市场也就消失了。这就是流动性不足的原因。前几天陈志武教授送我了一本书《金融的逻辑》&#65292;并与我交谈讨论了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重要性&#65292;让我更深的理解了金融对房地产的作用和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真正含义。为什么中国1998年房改之后&#65292;房地产一枝独秀成为了拉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高潮&#65292;并连续多年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局面。其根本的原因正在于这种金融作用的转换。这也是印度的小额贷款能获得诺贝尔奖的原因。中国人历来勤劳但不富有&#65292;缺少的是没有金融工具&#65292;没有产业资本和生产资金。改革开放之初&#65292;不得不用吸引外资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65292;其实中国缺少的不是资金&#65292;而是缺少开放的金融市场&#65292;无法将固有的财富变成发展的资金和投资的资本。尤其是无法将未来的收入变成今天的现金流。这也才有了今天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奶酪可以变成抵押信贷的现象。金融的改革&#65292;给了人们用未来的钱变成今天的消费的制度条件。中国人都有传统的置业文化&#65292;也都有日益提高的物质消费欲望&#65292;但缺少的是现实消费的能力&#65292;而1998年之后连续出台的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给民众提供了用未来的收入流解决今天的消费工具。中国曾流传过一个美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一辈子的收入还清了住房贷款&#65292;也享受了一辈子的住房快乐&#65307;一个中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了一辈子的收入存够了买一套住房的钱&#65292;却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好的房子的生活。当时这个故事所反映的是一种中西文化不同的消费观念&#65292;但今天看则反映的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差别&#65292;是因为中国人没有这种住房抵押信贷的服务才让中国人只能拼命的存钱去准备未来的消费&#65292;也因此没有钱去创业、投资、发展经济。谁都知道人们的收入从低到高的一个发展过程&#65292;当知识、经验、能力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时&#65292;人</span><p>《第一时间》连续报道了欧洲奶酪作为银行信贷抵押品获得企业信贷的新闻&#65292;不由让人羡慕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与手段。而反观中国&#65292;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的奶酪&#65292;奶酪还能成为融资的工具。</P><span style='display:none'>力资本的未来收入流就越高。但如果没有合理的金融工具则人们就无法将未来的高收入变成今天的消费&#65292;而住房抵押信贷则给人们提供了将未来的从低到高的收入流平均到每一年并有了集中起来提前消费的可能。这就是1998年之后中国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65292;是金融制度的改革创造了人们扩大消费并形成了财产性收入的条件。如今的二套房信贷政策似乎已忘记了住房信贷的这一特殊作用&#65292;似乎又将投资变成了一种应被限制和打击、抑制的行为&#65292;这恰恰是否定金融制度创新给社会带来繁荣与发展的倒退。银行为什么会给奶酪抵押发放贷款&#65292;银行看重的不是奶酪本身&#65292;而是这个企业经营中的未来收入流与利润。就像中国银行住房抵押信贷一样看重的不是房子&#65292;而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65292;是贷款人的未来收入流。这个收入流可以是贷款人的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未来预期收入&#65292;也可以是贷款人投资、生产、经营或自身财富产生的未来收益&#65292;而就不是房子本身。如果金融的作用在于转换未来的收入流&#65292;那么这与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住房又有什么关系呢&#65311;同样位置一套大房子难道不比两套小房子的钱更多吗&#65311;两套小房子也许面积并不大于一套大房子&#65292;以套论信贷政策的差别&#65292;恰恰是把房子当成了奶酪&#65292;或者还不如奶酪&#65292;说明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将未来的收入流作为一种预期收益而转换成今天的生产、生活的现金流&#65292;而仍僵硬的把金融市场当成服务于阶级斗争的政治需要或意识形态领域需要的玩具。美国的住房信贷高达13万亿美元&#65292;约等于100%的GDP产值&#65292;这就让美国人可以用未来的预期收入变成今天的消费与投资资金&#65292;就能获得工资性收益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投资性收益。从而变得比任何人都富有、都具有更高产值与效率的公民。即使是金融危机让美国人的家庭财富大量缩水&#65292;但只要这种金融制度的安排不变&#65292;他们仍然比更多人都有机会和能力进行消费与投资。中国的住房消费信贷大约占GDP的8%左右&#65292;而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却远远高于美国&#65292;人口与住房总量也远远高于美国&#65292;但中国人却无法用金融制度的安排将这些房子像奶酪一样变成消费资金、生产资金与投资资本。难怪中国人的人均GDP要排在世界的第128位之后&#65292;而只有这种能让个人利</span><p>第二套住房的信贷政策已将中国的房子变成了尚不如奶酪的“垃圾”。</P><p>市场经济的实质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65292;奶酪不能变成银行的信贷资金时&#65292;市场也就消失了。这就是流动性不足的原因。</P><p>前几天陈志武教授送我了一本书《金融的逻辑》&#65292;并与我交谈讨论了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重要性&#65292;让我更深的理解了金融对房地产的作用和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真正含义。</P><span style='display:none'>《第一时间》连续报道了欧洲奶酪作为银行信贷抵押品获得企业信贷的新闻&#65292;不由让人羡慕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与手段。而反观中国&#65292;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的奶酪&#65292;奶酪还能成为融资的工具。第二套住房的信贷政策已将中国的房子变成了尚不如奶酪的“垃圾”。市场经济的实质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65292;奶酪不能变成银行的信贷资金时&#65292;市场也就消失了。这就是流动性不足的原因。前几天陈志武教授送我了一本书《金融的逻辑》&#65292;并与我交谈讨论了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重要性&#65292;让我更深的理解了金融对房地产的作用和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真正含义。为什么中国1998年房改之后&#65292;房地产一枝独秀成为了拉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高潮&#65292;并连续多年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局面。其根本的原因正在于这种金融作用的转换。这也是印度的小额贷款能获得诺贝尔奖的原因。中国人历来勤劳但不富有&#65292;缺少的是没有金融工具&#65292;没有产业资本和生产资金。改革开放之初&#65292;不得不用吸引外资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65292;其实中国缺少的不是资金&#65292;而是缺少开放的金融市场&#65292;无法将固有的财富变成发展的资金和投资的资本。尤其是无法将未来的收入变成今天的现金流。这也才有了今天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奶酪可以变成抵押信贷的现象。金融的改革&#65292;给了人们用未来的钱变成今天的消费的制度条件。中国人都有传统的置业文化&#65292;也都有日益提高的物质消费欲望&#65292;但缺少的是现实消费的能力&#65292;而1998年之后连续出台的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给民众提供了用未来的收入流解决今天的消费工具。中国曾流传过一个美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一辈子的收入还清了住房贷款&#65292;也享受了一辈子的住房快乐&#65307;一个中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了一辈子的收入存够了买一套住房的钱&#65292;却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好的房子的生活。当时这个故事所反映的是一种中西文化不同的消费观念&#65292;但今天看则反映的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差别&#65292;是因为中国人没有这种住房抵押信贷的服务才让中国人只能拼命的存钱去准备未来的消费&#65292;也因此没有钱去创业、投资、发展经济。谁都知道人们的收入从低到高的一个发展过程&#65292;当知识、经验、能力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时&#65292;人</span><p>为什么中国1998年房改之后&#65292;房地产一枝独秀成为了拉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高潮&#65292;并连续多年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局面。其根本的原因正在于这种金融作用的转换。这也是印度的小额贷款能获得诺贝尔奖的原因。</P><p>中国人历来勤劳但不富有&#65292;缺少的是没有金融工具&#65292;没有产业资本和生产资金。改革开放之初&#65292;不得不用吸引外资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65292;其实中国缺少的不是资金&#65292;而是缺少开放的金融市场&#65292;无法将固有的财富变成发展的资金和投资的资本。尤其是无法将未来的收入变成今天的现金流。这也才有了今天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奶酪可以变成抵押信贷的现象。</P><p>金融的改革&#65292;给了人们用未来的钱变成今天的消费的制度条件。</P><span style='display:none'>《第一时间》连续报道了欧洲奶酪作为银行信贷抵押品获得企业信贷的新闻&#65292;不由让人羡慕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与手段。而反观中国&#65292;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的奶酪&#65292;奶酪还能成为融资的工具。第二套住房的信贷政策已将中国的房子变成了尚不如奶酪的“垃圾”。市场经济的实质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65292;奶酪不能变成银行的信贷资金时&#65292;市场也就消失了。这就是流动性不足的原因。前几天陈志武教授送我了一本书《金融的逻辑》&#65292;并与我交谈讨论了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重要性&#65292;让我更深的理解了金融对房地产的作用和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真正含义。为什么中国1998年房改之后&#65292;房地产一枝独秀成为了拉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高潮&#65292;并连续多年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局面。其根本的原因正在于这种金融作用的转换。这也是印度的小额贷款能获得诺贝尔奖的原因。中国人历来勤劳但不富有&#65292;缺少的是没有金融工具&#65292;没有产业资本和生产资金。改革开放之初&#65292;不得不用吸引外资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65292;其实中国缺少的不是资金&#65292;而是缺少开放的金融市场&#65292;无法将固有的财富变成发展的资金和投资的资本。尤其是无法将未来的收入变成今天的现金流。这也才有了今天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奶酪可以变成抵押信贷的现象。金融的改革&#65292;给了人们用未来的钱变成今天的消费的制度条件。中国人都有传统的置业文化&#65292;也都有日益提高的物质消费欲望&#65292;但缺少的是现实消费的能力&#65292;而1998年之后连续出台的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给民众提供了用未来的收入流解决今天的消费工具。中国曾流传过一个美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一辈子的收入还清了住房贷款&#65292;也享受了一辈子的住房快乐&#65307;一个中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了一辈子的收入存够了买一套住房的钱&#65292;却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好的房子的生活。当时这个故事所反映的是一种中西文化不同的消费观念&#65292;但今天看则反映的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差别&#65292;是因为中国人没有这种住房抵押信贷的服务才让中国人只能拼命的存钱去准备未来的消费&#65292;也因此没有钱去创业、投资、发展经济。谁都知道人们的收入从低到高的一个发展过程&#65292;当知识、经验、能力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时&#65292;人</span><p>中国人都有传统的置业文化&#65292;也都有日益提高的物质消费欲望&#65292;但缺少的是现实消费的能力&#65292;而1998年之后连续出台的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给民众提供了用未来的收入流解决今天的消费工具。</P><p>中国曾流传过一个美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一辈子的收入还清了住房贷款&#65292;也享受了一辈子的住房快乐&#65307;一个中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了一辈子的收入存够了买一套住房的钱&#65292;却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好的房子的生活。当时这个故事所反映的是一种中西文化不同的消费观念&#65292;但今天看则反映的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差别&#65292;是因为中国人没有这种住房抵押信贷的服务才让中国人只能拼命的存钱去准备未来的消费&#65292;也因此没有钱去创业、投资、发展经济。</P><p>谁都知道人们的收入从低到高的一个发展过程&#65292;当知识、经验、能力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时&#65292;人力资本的未来收入流就越高。但如果没有合理的金融工具则人们就无法将未来的高收入变成今天的消费&#65292;而住房抵押信贷则给人们提供了将未来的从低到高的收入流平均到每一年并有了集中起来提前消费的可能。</P><span style='display:none'>《第一时间》连续报道了欧洲奶酪作为银行信贷抵押品获得企业信贷的新闻&#65292;不由让人羡慕这些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与手段。而反观中国&#65292;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的奶酪&#65292;奶酪还能成为融资的工具。第二套住房的信贷政策已将中国的房子变成了尚不如奶酪的“垃圾”。市场经济的实质是金融市场的开放。没有金融市场的开放&#65292;奶酪不能变成银行的信贷资金时&#65292;市场也就消失了。这就是流动性不足的原因。前几天陈志武教授送我了一本书《金融的逻辑》&#65292;并与我交谈讨论了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重要性&#65292;让我更深的理解了金融对房地产的作用和房子作为金融工具的真正含义。为什么中国1998年房改之后&#65292;房地产一枝独秀成为了拉动中国经济从低谷走向高潮&#65292;并连续多年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局面。其根本的原因正在于这种金融作用的转换。这也是印度的小额贷款能获得诺贝尔奖的原因。中国人历来勤劳但不富有&#65292;缺少的是没有金融工具&#65292;没有产业资本和生产资金。改革开放之初&#65292;不得不用吸引外资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65292;其实中国缺少的不是资金&#65292;而是缺少开放的金融市场&#65292;无法将固有的财富变成发展的资金和投资的资本。尤其是无法将未来的收入变成今天的现金流。这也才有了今天房子甚至不如意大利奶酪可以变成抵押信贷的现象。金融的改革&#65292;给了人们用未来的钱变成今天的消费的制度条件。中国人都有传统的置业文化&#65292;也都有日益提高的物质消费欲望&#65292;但缺少的是现实消费的能力&#65292;而1998年之后连续出台的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给民众提供了用未来的收入流解决今天的消费工具。中国曾流传过一个美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一辈子的收入还清了住房贷款&#65292;也享受了一辈子的住房快乐&#65307;一个中国老太太进天堂时&#65292;说用了一辈子的收入存够了买一套住房的钱&#65292;却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好的房子的生活。当时这个故事所反映的是一种中西文化不同的消费观念&#65292;但今天看则反映的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差别&#65292;是因为中国人没有这种住房抵押信贷的服务才让中国人只能拼命的存钱去准备未来的消费&#65292;也因此没有钱去创业、投资、发展经济。谁都知道人们的收入从低到高的一个发展过程&#65292;当知识、经验、能力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时&#65292;人</span><p>这就是1998年之后中国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65292;是金融制度的改革创造了人们扩大消费并形成了财产性收入的条件。</P><p>如今的二套房信贷政策似乎已忘记了住房信贷的这一特殊作用&#65292;似乎又将投资变成了一种应被限制和打击、抑制的行为&#65292;这恰恰是否定金融制度创新给社会带来繁荣与发展的倒退。</P><p>银行为什么会给奶酪抵押发放贷款&#65292;银行看重的不是奶酪本身&#65292;而是这个企业经营中的未来收入流与利润。就像中国银行住房抵押信贷一样看重的不是房子&#65292;而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65292;是贷款人的未来收入流。这个收入流可以是贷款人的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未来预期收入&#65292;也可以是贷款人投资、生产、经营或自身财富产生的未来收益&#65292;而就不是房子本身。</P><span style='display:none'></span><p>如果金融的作用在于转换未来的收入流&#65292;那么这与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住房又有什么关系呢&#65311;同样位置一套大房子难道不比两套小房子的钱更多吗&#65311;两套小房子也许面积并不大于一套大房子&#65292;以套论信贷政策的差别&#65292;恰恰是把房子当成了奶酪&#65292;或者还不如奶酪&#65292;说明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将未来的收入流作为一种预期收益而转换成今天的生产、生活的现金流&#65292;而仍僵硬的把金融市场当成服务于阶级斗争的政治需要或意识形态领域需要的玩具。</P><p>美国的住房信贷高达13万亿美元&#65292;约等于100%的GDP产值&#65292;这就让美国人可以用未来的预期收入变成今天的消费与投资资金&#65292;就能获得工资性收益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投资性收益。从而变得比任何人都富有、都具有更高产值与效率的公民。即使是金融危机让美国人的家庭财富大量缩水&#65292;但只要这种金融制度的安排不变&#65292;他们仍然比更多人都有机会和能力进行消费与投资。</P><p>中国的住房消费信贷大约占GDP的8%左右&#65292;而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却远远高于美国&#65292;人口与住房总量也远远高于美国&#65292;但中国人却无法用金融制度的安排将这些房子像奶酪一样变成消费资金、生产资金与投资资本。难怪中国人的人均GDP要排在世界的第128位之后&#65292;而只有这种能让个人利用的金融政策才有可能迅速的提高中国的人均GDP水平和家庭的除工资性收入之外的财富水平和收益能力。</P><span style='display:none'>力资本的未来收入流就越高。但如果没有合理的金融工具则人们就无法将未来的高收入变成今天的消费&#65292;而住房抵押信贷则给人们提供了将未来的从低到高的收入流平均到每一年并有了集中起来提前消费的可能。这就是1998年之后中国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65292;是金融制度的改革创造了人们扩大消费并形成了财产性收入的条件。如今的二套房信贷政策似乎已忘记了住房信贷的这一特殊作用&#65292;似乎又将投资变成了一种应被限制和打击、抑制的行为&#65292;这恰恰是否定金融制度创新给社会带来繁荣与发展的倒退。银行为什么会给奶酪抵押发放贷款&#65292;银行看重的不是奶酪本身&#65292;而是这个企业经营中的未来收入流与利润。就像中国银行住房抵押信贷一样看重的不是房子&#65292;而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65292;是贷款人的未来收入流。这个收入流可以是贷款人的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未来预期收入&#65292;也可以是贷款人投资、生产、经营或自身财富产生的未来收益&#65292;而就不是房子本身。如果金融的作用在于转换未来的收入流&#65292;那么这与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住房又有什么关系呢&#65311;同样位置一套大房子难道不比两套小房子的钱更多吗&#65311;两套小房子也许面积并不大于一套大房子&#65292;以套论信贷政策的差别&#65292;恰恰是把房子当成了奶酪&#65292;或者还不如奶酪&#65292;说明中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将未来的收入流作为一种预期收益而转换成今天的生产、生活的现金流&#65292;而仍僵硬的把金融市场当成服务于阶级斗争的政治需要或意识形态领域需要的玩具。美国的住房信贷高达13万亿美元&#65292;约等于100%的GDP产值&#65292;这就让美国人可以用未来的预期收入变成今天的消费与投资资金&#65292;就能获得工资性收益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投资性收益。从而变得比任何人都富有、都具有更高产值与效率的公民。即使是金融危机让美国人的家庭财富大量缩水&#65292;但只要这种金融制度的安排不变&#65292;他们仍然比更多人都有机会和能力进行消费与投资。中国的住房消费信贷大约占GDP的8%左右&#65292;而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却远远高于美国&#65292;人口与住房总量也远远高于美国&#65292;但中国人却无法用金融制度的安排将这些房子像奶酪一样变成消费资金、生产资金与投资资本。难怪中国人的人均GDP要排在世界的第128位之后&#65292;而只有这种能让个人利</span><p>也许这种住房不如奶酪的担心来自于有人拼命的鼓吹房子不会只涨不跌。是的&#65292;房子不会只涨不跌只有一种原因&#65292;那就是经济的下跌让未来的收入流发生了变化&#65292;让世界变得越来越穷&#65288;哪怕是周期性的&#65289;&#65292;否则其他的任何理由和解释都是不成立的。只要这个社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入流是在不断增加的&#65292;那么就绝不会有人口增长过程中的房价下跌&#65288;破房子的折旧除外&#65289;。</P><p>银行的抵押不是为了占有奶酪的银行的抵押不是为了占有房子一样&#65292;只要未来的收入流在提高&#65292;抵押品自身的价格波动并不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安全性&#65292;这种时间、空间的价值转移才是金融的本性&#65292;这大约也是银行与当铺完全不同的两种属性。</P><p>遗憾的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与管理机构并没有从金融的逻辑去研究抵押品而放贷&#65292;仍在像当铺一样试图用抵押品来交换风险。他们绝不会将奶酪当作抵押品而发放信贷&#65292;信誉与未来收入流在他们的眼中仍然不过是一种附属品&#65292;抵押物才是他们的命根&#65292;这也是中国无法开展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根源&#65292;同样也是中国的房子比不上意大利的奶酪的悲哀。</P>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任志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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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9 Aug 2009 08:47: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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